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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下陆区委 下陆区人民政府
关于优化投资环境吸引投资的若干规定
1、鼓励国外以及港澳台、区内外企业(集团)、组织、个人等在下陆境内以各种方式投资或注册兴办法律允许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种内资、外资企业,并鼓励购买、兼并、承包、租赁辖区现有企业。
2、下陆区重点项目领导小组是全区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负责全区项目引进及招商的具体工作。
3、凡在我区投资兴办生产经营型项目,区政府将给予一定扶持与奖励,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即对新办企业入库税收区留成部分给予企业奖励,一定三年不变,第一年奖励80%,第二年奖励60%,第三年奖励40%。对投资旅游、商贸服务、房地产等三产业项目,由区政府议定。
4、凡收购、兼并、租赁、托管或控股经营我区集体企业的客商,可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给予特别优惠。
5、来区投资企业的行政规费按政策许可的最低限收取,属区部分免缴三年。
6、建设下陆区各类工业园区。园区按照“政府指导、企业运作、依法经营、封闭管理”的原则,提供水、电、路、通讯等“四通一平”,一次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建立零收费无干扰服务制度,实行全封闭式管理。凡建设标准厂房达1000m2以上的按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园区内企业所入库的税收由同级财政按留成部分30%奖励给园区用于建设,新办企业入库税收由区财政将留成部份金额返还给各属地财政,不受原财政体制限制。由区各职能部门组织园区服务中心实行定期进园服务,公安部门在园区设立治安室,提供保护服务,区政府各部门在三年内不得向园区内的企业收取各项规费。
7、实行重大项目区长协调制度。对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实行区长直管制,由区长负责对项目引进、建设、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各类突出问题召集有关部门现场办公,协调解决。
8、凡进区项目用地实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分项目申报用地的方式,乡村企业建设项目在集体土地权属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可采取划拨、入股方式供地,已征为国有可按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对附加值高、见效快的高科技型项目,其征地由区长协调,并可按核定的用地面积补贴,即每亩按地价的50%由区政府补贴给业主单位。
9、实行办证代理制。对投资者的各种证照办理,由项目办全程代办、协办,承诺办事时限。对企业出现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由项目办牵头,涉及到哪个部门就由哪个部门负责。对相互推诿造成损失的,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
10、实行服务承诺制。区各职能部门,尤其是公安、土地、环保、规划、卫生、城建、劳动等部门必须将本单位的服务承诺条款予以公示。并设立服务承诺举报和投诉电话,方便来区投资企业和基层单位办理,接受社会监督。
11、对来区投资企业周边环境实行定期清理整治,维护外来投资者的人身权益、合法财产权益、合法经营权益。对威胁、侵害投资者人身安全,侵犯经营者财产安全,破坏阻挠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当事人,政法机关依法予以严惩。
12、客商来区投资办厂,投资者及其家属居住、医疗、教育和社会保险等社会服务与本区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13、实行招商引资奖励制度。凡为我区引进资金兴办生产经营型企业的中介人、中介机构和单位,按资金到位额的1%给予奖励,高新技术型项目按3%进行奖励,对老企业年新增所得税区留成部分超过10万元以上的,对该企业法人代表按新增额的5%进行奖励。上述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支出。
14、本规定从二OO二年元月一日起执行,区原已制订的相关政策及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15、本规定解释权属下陆区工业重点项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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