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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接受程钧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下常发[2006]14号
(2006年11月15日下陆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上通过)
因工作需要,程钧同志已调离下陆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下组干(2006)21号文件精神和程钧同志提出的辞呈,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决定:同意接受程钧同志辞去下陆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并报下陆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下陆区人大常委会 200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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