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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木林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下常发[2006]15号
区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有关规定及下组干(2006)21号文件精神,经区人民法院院长程钧同志和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决定任命:
石木林同志为下陆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代理院长;
何秀星同志为下陆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下陆区人大常委会 200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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