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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创建办
2004年10月)
为了改善城区交通秩序,提高城区交通管理水平,提升城区形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的决定》(黄发[2004]8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关于开展摩托车整治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黄政办发[2004]100号)文件精神,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开展摩托车整治活动,禁止正三轮摩托车上路行驶(残疾人用于代步的除外),取缔两轮摩托车载客营运。现结合2004年我区创“双城”工作目标,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指导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以创建“双城”工作为目标,以实施城区畅通工程为载体,改善城区交通运输环境,提高管理水平,提升城区形象,为全区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的交通平台。
工作原则:坚持统一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落实,上下齐抓,整体联动。
二、整治内容和范围:
整治内容:禁止正三轮摩托车在城区行驶,取缔两轮摩托车载客营运。
整治范围:城区所有主次干道、胡同里巷(包括城市区间快速路)、106国道下陆城区段。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10月11日至10月20日)。发布整治“两车”通告,组织各街办、社区干部到摩托车车主家中调查走访,送达整改通知书,交付车主签字备查,对其中家庭困难、愿意放弃营运、交售车辆的车主,由社区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办理低保手续。做好车辆收购各项准备和信访接待、劝解工作,在相关路口设置禁令标志。大力宣传摩托车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公开通报摩托车营运的弊端,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集中收购阶段(10月20日至11月10日)。对黄石市区籍有牌有证的正三轮摩托车进行评估收购,对无牌无证车辆予以取缔,对非黄石市区籍车辆劝离下陆。
(三)集中整治阶段(11月11日至11月20日)。按照区政府的统一部署,交警、城管执法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集中时间上路执法。采用设卡堵截和巡逻执法相结合的办法,对继续在禁止路段通行的正三轮摩托车、载客营运的两轮摩托车,一律扣留没收、从重处罚。对不听劝阻、不服从管理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四)巩固提高阶段(11月21日至12月20日)。组织开展一次全区性集中公开销毁无牌无证车辆行动。联合执法队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防止反弹。同时,总结整治工作经验,制定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杜绝正三轮摩托车在城区行驶、两轮摩托车载客营运。
四、有关政策
(一)符合低保条件的车主,本着应保尽保的原则,从取缔(上交、收购)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社区提出低保申请,由区民政部门会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办理低保手续。对要求就业的车主,区劳动就业部门要优先安排或介绍其重新就业,需要就业培训的,由市、区劳动就业部门比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培训政策统筹安排其参加培训。
(二)已办牌证达到规定报废年限的营运摩托车,由公安交警部门监督车主予以报废。未达到报废年限的黄石市区籍有牌有证的车辆,由市、区两级物价、财政、交警部门根据车辆使用年限核定的标准予以收购(具体的收购程序和收购标准由上述三部门制定)。
(三)残疾人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标准的代步正三轮摩托车,交警部门应核发牌照。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成立下陆区禁止正三轮摩托车行驶和取缔两轮摩托车载客营运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把整治“两车”工作作为创建“双城”的大事来抓,集中人力物力,扎实开展工作,抓出成绩,抓出效果。
(二)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各职能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内“两车”从业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同时做好“两车”从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金、救济金的审定、发放和转岗培训等工作。下陆公安分局负责信息收集,及时发现处置不稳定事件,抓好社会治安及交通秩序的管控和疏导维护工作,对不听劝阻、阻挠执法的人员依法处理。区总工会、区劳动就业局负责做好“两车”从业人员的转岗培训,做好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失业救济金的审定和发放工作。下陆工商分局负责对全区生产、销售、改装正三轮摩托车的源头管控工作。区民政局负责做好有关“两车”从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区残联、区财政局、区物价局负责做好有牌证的正三轮摩托车、残疾人摩托车的评估工作,配合区民政部门做好“两车”从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由区残联、区财政局、区物价局、交警等部门另行制定)。市交警支队下陆大队、区城管执法大队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做好“两车”的整治工作。区信访办负责“两车”从业人员的上访接待,说服教育等工作。区宣传部门负责“两车”整治的宣传报道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根据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履行职责,密切配合,确保整治活动顺利实施。
(三)文明执法,确保稳定。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督促车主自纠自改。对主动上交车辆、积极服从整改的给予适当奖励。执法人员要忠于职守,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依法暂扣车辆时,要严格履行执法程序,积极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
(四)加强检查,强化督办。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整治工作要求,对各单位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对重点、难点问题实行个案督办。凡因工作不力、相互推诿、整治效果不明显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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