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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陆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  

 

为及时处理森林火灾,减少火灾损失,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预案。

一、森林火灾处理原则

(一)森林火灾处理必须贯彻“打早、打小、打了”原则。

(二)森林火灾的处理按照先主要后次要,先重点后一般,先急后缓的原则进行。

(三)森林火灾的处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森林火警、过火面积10公顷以下的一般森林火灾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理;过火面积10公顷以上的一般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由区政府负责处理,必要时由区政府报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进行处理;特大森林火灾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处理,全区防火力量由市政府统一调度指挥。

(四)森林火灾扑救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由街道办事处处理的火灾,街道办事处领导必须现场组织或参加指挥扑救;过火面积10公顷以上的一般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区政府领导到达现场组织或参加指挥扑救。危及居民点、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及其他危及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区政府主要领导到达现场组织指挥扑救。

(五)发生下列森林火灾,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1、发生在东方山风景区的森林火灾;威胁重要设施、居民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安全的森林火灾;

2、起火2小时以内没有扑灭的森林火灾;

3、发生扑救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与毗邻市区交界处的森林火灾;

5、受害森林面积1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6、需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六)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未成年人、年老体弱人员和残疾人。

二、森林火灾的扑救

发生在辖区内的所有森林火灾应及时报告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火办)。区防火办视情况派人协助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地区森林火灾扑救预案处置,进行扑救。凡过火面积1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以及符合前款第五条的其它森林火灾,由区防火办报告区防火指挥部领导,经区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批准,启动区级扑救预案。

(一)报告。区防火办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迅速派人赶赴现场,掌握火灾发生发展情况,协助当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力量对火灾进行处理。对属于由区政府处理的森林火灾,应及时向指挥部领导报告,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二)组建指挥机构。由区政府负责指挥扑救的森林火灾,区政府迅速成立扑救指挥部。扑救指挥部成员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组成。

(三)现场指挥。选择安全地带设立前线指挥部,负责现场统一组织指挥扑火。前线指挥部应设立扑火协调、通信联络、现场秩序维护、交通指挥、医疗救护和后勤保障组。前线指挥部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或成员)、当地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驻区部队最高长官和扑火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指挥部设立指挥长1名、副指挥长若干名。指挥长负责组织制定扑火实施方案,对现场扑火力量、物资机具等进行统一调度,审定火灾信息等。紧急情况下,指挥长具有临时处置权。前线指挥长是扑火责任人,对市政府及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副指挥长协助指挥长做好扑火和火灾现场的各项工作。

前线指挥部应与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值班室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报告或通报当前现场有关情况。

(四)扑火力量的组织。扑火力量按三个梯次组织。第一梯队由当地村民、基干民兵组成。第二梯队由前线指挥部就近调集东钢公司、有色公司、纺机、区直机关应急扑火队和义务扑火队组成。第三梯队由当地驻军、预备役部队和武警、消防部队组成。调动驻军、预备部队和武警、消防部队参加扑火,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当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群众运送扑火物资、食品等。

(五)在扑救森林火灾时,既要实施有效扑救、又要避免人员伤亡,把握以下战略战术:

1、地表火在能量不高时,实施直接扑救;在形成高能量时,按照牺牲局部、保存整体的方针,以防火隔离带为区域实施分隔,防止蔓延。

2、树冠火不组织防火人员实施直接扑救,以道路、防火隔离带为区域实行分隔,用消防车、灭火弹为主进行防守,必要时组织人员在开劈新的隔离带,阻止山火蔓延。

3、夜晚、危险地段原则上不安排人员直接扑救,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经前线指挥长批准方可实施直接扑救。

(六)火灾现场秩序及交通指挥。公安部门应及时疏通通往火灾现场的公路交通,并在主要道路上设立临时岗哨,指挥运送扑火队伍、扑火物资的车辆,引导扑火及有关人员进入火灾现场,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疏散围观群众。根据前线指挥部的指示,协助当地政府安全转移、撤离和疏散受到火灾威胁的人员及其财产。

(七)火情监测和火场天气预报。区防火办应及时协调市气象部门向前线指挥部提供火场火情监测和现场天气预报情况。

(八)清理火场及人员撤离。

1、清理火场。明火扑灭后,应及时组织扑火人员清理残余火,彻底消除隐患。

2、看守火场。彻底清理火场后,应留足人员现场看守12小时以上,防止死灰复燃。

3、人员撤离。清理火场后,组织各项扑火队、有关单位清点人数。除留守火场人员外,有组织、有秩序、分批次将扑火人员撤离火场。

(九)火案查处。火灾扑灭后,区防火办和街道办事处迅速对起火地点、起火原因、火灾损失、肇事者进行调查,并报市森林公安分局依法追究火灾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火灾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十)善后处理。区民政部门协助当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对灾民的安置和困难救济,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按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十一)区各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具体应急处置措施,将任务落实到相关业务部门和具体人员,并报区防火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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