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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动物疫病(口蹄疫、禽流感)是指已被国家列入的动物一类传染病和已被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列入的A类传染病。口蹄疫是由口蹄疫病毒引起的人畜共患病,禽流感(高致病性禽流感)是由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禽类烈性传染病。
为了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发生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确保我区畜牧业的健康发展,确保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黄石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
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原则
(一)
口蹄疫:坚持以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和免疫、消毒、监测、检疫为主。
(二)
禽流感:坚持以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监测、检疫为主。
二、
应急指挥系统及部门职责
(一)
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由区政府负总责,实行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发生疫情时,各辖区单位要及时向区防治牲畜五号指挥部报告,由指挥部迅速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手段,遵循早、快、严、小的灭病原则,按照本预案的规定,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协调配合,采取紧急预防、控制和扑灭措施,尽快扑灭疫情。
(二)
下陆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由区人民政府防治牲畜五号病指挥部负责。区防治牲畜五号病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财政局、公安局、监察局(纠风)、工商分局、卫文体局、经发局、农林局、食品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指挥全区重大动物疫病的控制扑灭工作;区防治牲畜五号病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林水利局,区农林水利局分管兽医动检工作的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疫情的诊断、收集、疫情报告、分析疫情发展态势、确定疫情等级、提出启动和停止预案的建议等工作,代表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各街办要设立相应的指挥机构,由各街办行政分管负责人任指挥长,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根据国务院、全国防治牲畜五号病总指挥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
1、
畜牧兽医动检站
(1)
负责重大动物疫病和疫情的监测、调查核实、上报,分析疫情发展态势,并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
(2)
诊断疫病,确认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3)
对疫点内病畜禽及同群畜禽的扑灭和无害化处理、疫区和受威胁区的消毒等实施监督和指导;
(4)
组织易感动物的紧急免疫接种;
(5)
对疫区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实施监督与管理;
(6)
负责紧急防疫用疫苗、药品、器械等物资的组织、贮备和调配;
(7)
负责测算扑杀病畜禽和同群畜禽、消毒、紧急免疫接种、补贴等所需资金及资金使用计划;
(8)
组织扑疫人员的法制、技术培训,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人员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杀工作;
(9)
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动员群众对疫点、疫区内的畜禽防疫和扑疫;
(10)
制定扑灭紧急疫情的实施计划,为组织扑疫提供依据。
2、
财政部门
负责安排防疫资金预算,强化资金管理,并根据扑灭紧急疫情的需要,及时拨付资金。
3、
公安部门
协助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病畜及同群畜禽的扑杀和无害化处理,负责疫区的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4、
工商部门
根据疫区封锁的规定关闭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市场。
5、
监察(纠风)部门
负责对有关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
卫生部门
根据疫区封锁的规定和本部门的职权,切实履行职责,作好人员卫生和防疫工作,为扑灭紧急疫情提供方便和支持。
三、
疫情分级
(一)一级疫情(特别重大疫情)。口蹄疫:在辖区病畜数在1000头以上,规模化场病猪在200头以上,病牛在100头以上,乳牛在50头以上,种畜场种猪、种羊在50只以上,种公牛在10头以上;或发现新的口蹄疫毒型,并有迅速扩散趋势的;或特殊情况下需要划定为特别重大疫情的。禽流感:在30日内发生疫点5个以上;或在30日内发病禽群5万只以上;或特殊情况下需要划定为特别重大疫情的。
(二)二级疫情(重大疫情)。口蹄疫:在辖区内病畜数达到50头以上,规模化场猪在100头以上,病牛在50头以上;或特殊情况下需要划定为重大疫情的。禽流感:辖区30日内发生5个疫点以上;或30日内发病禽群1万只以上;或特殊情况下需要划定为重大疫情的。
(三)三级疫情(一般疫情)。口蹄疫:在局部地区零星散发,病畜数和疫点数较少,无大面积扩散趋势。禽流感:行政区域内发生,病禽数和疫点少,无大面积扩散趋势。
四、
应急措施
紧急疫情发生后,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及时、逐级上报。由区人民政府防治牲畜五号病指挥部统一对扑疫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明确负责人,实行责任制;制定扑疫工作方案;组织人员、物资、资金,采取强有力的技术措施,组织扑疫,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各自的职责。
一级疫情由省指挥部组织扑灭,并报请全国防总派员督办。
二级疫情由市指挥部组织扑灭,报请省指挥部派员督办,并报全国指挥部备案。
三级疫情由区指挥部组织扑灭,报请市指挥部派员督办。
紧急疫情的扑灭程序:
1、
报告疫情
一级疫情在6小时内逐级上报到全国总指挥部办公室;二级疫情在12小时内逐级上报到全国总指挥部办公室;三级疫情按照疫情报告制度逐级上报。
2、
疫情的调查和确认
(1)
牲畜口蹄疫由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禽流感疫情报请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
(2)
调查内容:疫情发生的地点、范围、病畜禽头(只)数及同群畜禽头(只)数、发病原因。
(3)
疫情的确认:
临床诊断确认。口蹄疫:猪、牛、羊等偶蹄动物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经县级以上动物防疫机构2名以上兽医师到现场诊断确认。禽流感:家禽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和剖检病理变化,经县级以上诊断室血清学检测为阳性的,经省指定的来自不同单位的2名或2名以上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现场诊断确认。
实验室诊断确认。采集发病动物的病料,经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诊断室,经血清学或病原学等诊断方法确认。必要时送省级诊断中心进行血清型的鉴定确认。
确认疫情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拟定确认报告。一、二级疫情都要采集足够的病料送诊断机构作定性、定型诊断。
3、
安排和部署
根据调查的情况及时召开会议,通报疫情,制定扑疫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安排和部署扑疫工作。
4、
封锁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由区人民政府对疫区下达封锁令,实行全面封锁,关闭疫区的屠宰场(点),活畜牧交易市场,严禁易感动物进行。
5、
消毒
按照消毒规范,对疫区和受威胁区实施强制消毒,杀灭病源。
6、
紧急预防接种
对受威胁区及相邻地区按照由外到内、由远到近的顺序,对易感动物实行紧急免疫接种,防止疫情的扩散。
7、
处理病畜禽及同群畜禽
对病畜禽及同群禽坚决扑杀,并按照《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1996标准)的要求,作无害化处理;对扑灭的病畜禽及同群畜禽登记造册,签字后分别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备查;对病畜禽扑杀、无害化处理要进行拍照、摄像,并做好资料存档。
8、
解除封锁
疫区内最后一头病畜禽扑杀处理后,口蹄疫经14天的封锁消毒,禽流感经21天的封锁,没有新的病畜禽出现,且经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核实后,由区人民政府下达解除封锁令,方能解除封销。
9、
扑灭紧急疫情的总结
紧急疫恶性膨胀扑灭工作完成后,要对扑疫措施,责任落实,物资、资金的投入、使用情况、效果、问题等进行认真地总结,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上报上市指挥部。
五、
保障系统
(一)
物资保障
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物资储备库设在区农林水利局办公地点,区动物防疫站负责物资储备的管理。
(二)
资金保障
区财政每年按上年度牧业产值0.1%安排本年度动物疫病防治资金,用于紧急疫情防治物资购置、扑灭动物补助、疫情监控和处理等。
(三)
技术和人员保障
1、
接受黄石市动物疫病诊断中心对我区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技术指导和培训。
2、
接受黄石市重大动物疫病诊断专家级提出的防治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的技术决策、建议和现场诊断,其诊断结果作为现场处理的依据。
3、
下陆区动物防疫站组建扑灭重大动物疫病的现场诊断小组和预备队。
六、
其它事项
(一)
凡本区境内从事动物饲养、经营、进出口贸易、屠宰、加工、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预案。
(二)
本预案涉及的《疫情报告单》等附件材料,同省防治牲畜五号病指挥部印发的附件。
(三)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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