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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下陆区审计局

负责人:刘明

受委托单位:下陆区审计事务中心

负责人:叶丽娜

为规范和加强审计监督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陆区审计局委托下陆区审计事务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审计监督的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黄石市下陆区。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下陆区审计局的名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对本级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计,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委托开展审计或审计调查。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2024年10月1日至2027年10月1日。每叁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五、法律责任

1.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受委托单位越权执法,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

六、其他事项

新的法律及政策文件的颁布实施导致委托单位职能、职责发生变化时,按新的法律及政策文件执行(重新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