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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抚恤补助

1954年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至201年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一)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

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

这两类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1年义务兵役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一定生活补助。

申请待遇需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书面申请

二代身份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

《退伍军人证》或《退伍军人登记表》原件若为复印件,需由档案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日期并加盖公章;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审核表》一式3份;

其他用于认定享受老年生活补助待遇的证明材料。

待遇申请确认程序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待遇按照个人申请、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复核把关、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确认的程序办理。

个人申请。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办理登记,填写《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审核表》。

社区、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复核。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进行复核,鉴别核实身份及服役经历,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在60周岁以上在.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及时上报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发现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三)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确认。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逐级通知申请人所在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张榜公示。公示期满7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在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定意见中填写“符合条件,同意享受老年生活补助”,并加盖退役军人事务局公章不能用优抚科股印章代替,按程序办理享受待遇相关手续。对提交相关材料不齐全的,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并向其解释有关政策。

建档归档。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在审核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湖北省优抚对象数据信息管理工作规范》规定及时建立优抚对象个人档案,并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逐级报市、省两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待遇享受时间

(一)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从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确认符合享受条件的当年度1月起计发,去世次月停发。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待遇,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待遇资格。

中止待遇的人员在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取消通缉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经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并经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从审查确认的下一个月起恢复相关待遇,原停发的补助金不予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