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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第三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发布

案例1:柯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2022年1月18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接群众投诉,反映在某货场内有较浓异味产生,当天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货场内有大量标识为润滑酯(油)、齿轮油、机油、液压油、清洗油、导热油、防锈油、切削液等铁质空桶。经查柯某某个人于2021年10月开始租用该货场,从事收购铁质空桶,并将铁质空桶裁剪成铁片准备作为废铁出售。现场有17捆已被裁剪成铁片的产品,重量为30.18吨,盛放过含矿物油铁质空桶共475个,重量为8.86吨,货场地面抛洒有废矿物油残液,部分土壤被废矿物油污染。经省环科院进行危险特性鉴别,铁质空桶内和铁片上残留物质均属于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00-08,盛放过含矿物油铁质空桶为“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及沾染矿物油的废弃包装物”,废物代码为900-249-08,危险特性为具有毒性和易燃性。

【查办结果】(一)查封扣押情况: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货场内的铁质空桶,产品铁片,加工生产设备进行了查封(扣押),并委托有相关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对盛放过含矿物油铁质空桶和已被裁剪成铁片的产品依法进行了处置,同时委托第三方单位对被污染土壤进行了无害化处置。

(二)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柯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达到39.04吨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2年3月24日大冶市分局将该案移送大冶市公安局,并抄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大冶市公安局于2022年4月7日对柯某某刑事立案,目前当事人已取保候审,检察机关准备提起公诉。

案例2:大冶市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2年2月17日,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员对大冶市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进行随机抽查,发现该公司料仓旁废水收集池的废水溢流至公司院墙外的雨水沟,最终流入市政雨水管网进入大冶湖。对此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公司废水收集池溢排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过结果显示沉淀池溢排口pH值为12,悬浮物144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要求。该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5月23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对该单位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0万元。该企业在收到我局下达的责改书后,立即修建了拦水坝,及时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并对附近沟渠进行了清理,主动消除环境危害后果,新建废水收集池即将完工。

案例3:湖北才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14日,阳新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湖北才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兴国镇七里岗采石一厂内的洗砂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洗砂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查办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2022年5月7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对该单位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8万元。该公司在我局下达责令改正后立即拆除生产设备,停止违法排污。

案例4:湖北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4日,阳新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湖北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兴国镇七里岗采石二厂内的洗砂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洗砂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查办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2022年5月7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对该单位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8万元。该公司在我局下达责令改正后立即拆除生产设备,停止违法排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