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无障碍阅读
  • 长者版
关于2021年一季度河湖长制工作情况的通报


区、街道级河湖长及督导部门:

根据《湖北省河湖长巡查河湖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强化各级河湖长履职尽责的实施意见》(黄河办文〔201813号)文件要求,现对2021年一季度各级河湖长及督导部门履职尽责情况通报如下。

  1. 巡查河湖基本情况

据统计,2021年第一季度,我区33名区级、街道级河湖长领衔负责11条(个)县级河(段)港湖库的治理管护任务。各级河湖长均亲自出征,累计出征103人次,出征率为100%。其中区级河湖长15人,亲自巡查15人次,人均1次,督办解决突出问题15;街道级河湖长18人,巡查60人次,人均3.3次,解决突出问题36。其中街道级河湖长陈锋、邹凯巡查责任河湖6次,确保水质提升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督导部门巡查情况:区城管执法局主动巡查责任河湖3次,履职情况较好,积极协助区级河湖长掌握和督办解决河湖问题,树立了河湖长督导部门履职标杆。

总体而言,各级河湖长全线巡查进一步走深走实,改善了河湖生态环境,成效明显。

二、存在问题

一是少数部门对河湖长制工作重视不够,巡河流于形式,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如区建设局、下陆生态环境分局发现、解决河湖“四乱”问题不到位;二是信息报送不及时、记录不规范。如团街办需要多次催报。三是河湖“四乱”问题解决不够,存在河湖长多次巡查未发现河湖问题现象。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是规范河湖长巡查履职。将河湖长履职标准化建设作为全年的中心工作之一。规范河湖长履职标准,要求各级河湖长以身作则,既要满足巡查频次要求,更要解决具体突出问题。继续深入完善各级河湖长述职制度,探索建立各级河湖长考核相关制度,特别是解决突出问题情况作为河湖长履职考核的重要内容,层层压实河湖长责任。

二是充分发挥督导部门作用。区级河湖长督导部门要履行好“分河湖长办”职责,在主动做好巡查工作的同时,及时提醒并服务好区级河湖长巡河(湖),跟踪督办河湖问题的整改落实。

三是深入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坚持“减存量,遏增量”,持续巩固整改成果,继续常态化开展河湖“四乱”问题排查和清理整治,将清理整治重点向小微水体延伸,做到“四乱”问题“动态清零”

附件:

1、下陆区2021年一季度区级河湖长巡查河湖情况统计表

2、下陆区2021年一季度区级河湖长委托督导部门巡查河湖情况统计表

3、下陆区2021年一季度街道级河湖长巡查河湖情况统计表




下陆区河湖长制办公室

2021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