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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下陆区委员会民主监督员工作规则

 
    为加快我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步伐,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使民主监督员工作规范有序,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特制定以下规则:
    一、本规则所称的民主监督员是指由政协下陆区委员会选派、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司法机关(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聘任的对其民主监督的区政协委员。
    二、政协民主监督员工作在区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由区政协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三、政协民主监督员工作任务
    1、了解聘任部门、单位对国家法律法规、党的重要方针政策以及行业性、地方性政策法规贯彻实施情况。
    2、监督聘任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勤政廉政的情况。
    3、检查聘任部门、单位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以及兑现社会承诺制度的情况,宣传他们的工作成绩和经验,反映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4、对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向执法部门、纪检组织反馈,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5、密切联系各界人士,做好社情民意的收集、传递和反馈工作。
    6、参加聘任部门、单位的民主管理,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为聘任部门、单位当好参谋。
    四、政协民主监督员的权利与义务
    1、知情权:听取情况通报,阅读有关文件、资料,直接了解聘任部门、单位及其下属单位有关工作情况,听取群众反映,接受传递群众举报。
    2、调查权:针对群众反映的社会热点、部门工作中的难点,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
    3、检查权:参加聘任部门、单位组织的检查活动,或由民主监督员商定经区政协同意对授聘部门、单位的某项工作进行检查,通过批评与建议实施民主监督。
    4、有学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熟悉聘任部门、单位业务知识,提高参政议政水平,当好参谋的义务。
    5、有反映群众意见与要求,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有进诤言、实言的义务。
    6、有讲政治、讲正气、作风正派、办事公道、遵纪守法、保守秘密的义务。
    7、有积极参加区政协、聘任部门、单位的各项活动,恪尽职守,向区政协汇报民主监督工作情况的义务。
    五、民主监督的形式
    1、参加聘任部门、单位有关会议、活动;
    2、提出批评、意见与建议;
    3、口头或书面向区政协直接反映有关情况,提交建议案、提案、报告、举报等;
    4、转递群众举报、控告等;
    5、专题调查、专项检查;
    6、听取聘任部门、单位专项情况通报。
    六、民主监督员工作制度
    1、区政协民主监督员聘期五年;
    2、区政协办公室每半年召开一次由有关方面参加的民主监督员工作会议,对民主监督员工作进行一次巡视或走访;
    3、年终由区政协办公室向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书面报告民主监督员工作开展情况,并予以总结表彰;
    4、各有关部门、单位对政协民主监督员工作要热情支持,具体帮助,明确分管领导,制订民主监督工作方案,建立联系制度。每年向民主监督员通报情况至少两次,主动听取批评、意见和建议。
    七、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作者:   上传时间:  2007-9-28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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