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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下陆区医疗保障局2023年预算公开

一、部门(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 标准。

(二)加强全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工作。承办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申请受理、办理转移;参保人员参保缴费相关经办工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相关经办服务工作;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申请、受理、审核相关工作;参保人员及定点机构使用特殊药品费用的申报、初审相关工作;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补助待遇评审的受理、初核工作;生育保险待遇资格认定(备案)及参保人报销待遇申请工作。

(四)负责城乡居民(含困难对象)的参保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医疗救助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五)组织实施全区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政策,并负责医疗保障待遇落实工作。

(六)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用审核、结算、支付工作。负责辖区内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所(卫生服务站)及辖区内零售药店的医药费用申请、受理、审核、复核、结算、支付等工作。

(七)负责“两定”机构医保服务协议签订及日常监管工作,负责辖区内一级医疗机构(卫生服务中心)、诊所(卫生服务站)、零售药店的医保服务协议签订和日常监督管理。  

(八)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负责辖区内一级医疗机构(卫生服务中心)药品及医用耗材的使用管理,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机构设置情况

1.区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2.区医疗保障局下设下陆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为副科级事业单位,定编8人。

三、预算收支及增减变化情况

2023年部门预算总收入163.7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53.77万元,占预算收入 93.89%。

2023年部门预算总支出163.7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57.37万元,占比 96.09%;项目支出6.4万元,占比3.91%。

下陆区医疗保障局2023年度预算总收入合计163.77万元,较2022年度预算总收入135.46万元增加了28.31万元,2023年度预算总支出合计163.77万元,较2022年度预算总支出135.46万元增加了28.31万元。预算变化的原因是在职人员人数、工资、公积金、保险等增加。

四、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3年度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25.47万元。较2022年预算14.11增加了11.36万元。主要用于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五、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及增减变化情况

2023年度“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数为0万元,同比无变化。

1、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预算为0万元,共计0组, 0人次,同比无变化。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预算为0 万元,同比无变化。

(1)公务用车购置费预算支出为0万元,同比无变化 。

(2)公务用车运行费预算支出为0万元,同比无变化。

3、公务接待费预算数为 0 万元,同比无变化。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2023年政府性基金无预算支出。

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2023年国有资本经营无预算支出。

八、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区医疗保障局为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根据相关规定在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中制定了《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按要求进行公开,确保预决算公开全面、真实、完整。

九、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2023年安排政府采购预算支出0.2万元。主要用于购买复印纸、电脑等其他设备。

十、国有资产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区医疗保障局现有公务车0辆,其他车辆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十一、项目预算绩效情况

1、项目基本情况:区医疗保障局2023年部门预算项目1个,其中特定目标类1个,为医保综合监管及大厅服务工作经费,项目金额为6.4万元。主要用于按期缴纳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水电费及电话费,确保中心正常运转;适时对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维护,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用于加强医保基金监管,进行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行动全覆盖,促进医保信息化工作,提升医保治理能力水平。

2、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区医疗保障局对预算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纠正数及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行动完成率长期目标:建立各种检查机制,营造了全社会关注并自觉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的良好氛围,维护了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医保办结及时率长期目标:安排专人接听热线电话、耐心倾听、细心解答,快速高效的回应群众诉求,在不违法政策的情况下,缩短群众办事的距离和时间。

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十三、专业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