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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下陆区惠企政策汇编(精简版)
日期:2023-04-22 来源:下陆区科经局    

前 言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兴则经济兴。为贯彻落实支持企业发展和惠企纾困各项政策,提升广大企业对政策的知晓率和惠企政策落实的覆盖面,下陆区“双千”办认真梳理了国家和省、市、区出台的各项惠企政策,归纳提炼政策文件中的具体措施,汇编整理了资金支持、资金奖励、费用减免等方面共55项实实在在扶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干货”,供广大企业查阅参考。

《惠企政策汇编》如有疏漏,请以正式文件和相关部门解释为准。

目   录

中央政策文件

1.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摘要)(国发〔2022〕12号1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摘要)国办发〔2022〕30号 7

3.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摘要)财建〔2021〕2号 8

4.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摘要)发改产业〔2022〕273号 9

5.关于印发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摘要)工信部企业函〔2022〕103号 11

6.关于知识产权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摘要)国知发运字〔2022〕38号 12

7.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力度的通知(摘要)银发〔2022〕252号 13

8.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巩固回升向好趋势加力振作工业经济的通知(摘要)工信部联运行〔2022〕160号 14

9.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摘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15

10.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摘要)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16

11.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摘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 17

12.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摘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18

13.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摘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19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20

15.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摘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21

16.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摘要)财库〔2022〕19号 22

17.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摘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 23

1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摘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4

1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摘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25

2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摘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26

21.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摘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27

省级政策文件

1.支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摘要)鄂政办发〔2020〕61号 28

2.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降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摘要)鄂政办发〔2021〕34号 31

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摘要)鄂政办发〔2022〕14号 33

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消费恢复提振若干措施的通知(摘要)鄂政办发〔2022〕22号 35

5.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技兴荆楚”工程服务现代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摘要)鄂政办发〔2022〕31号 38

6.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摘要)鄂政办发〔2022〕52号 39

7.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摘要)鄂政办发〔2022〕54号 41

8.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稳预期、扩内需、促消费”工作方案的通知(摘要)鄂政办函〔2023〕1号 44

9.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摘要)鄂政办发〔2023〕4号 45

10.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的通知(摘要)鄂政办发〔2023〕6号 47

11.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摘要)鄂财采发〔2021〕8号 50

12.湖北省科技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摘要)鄂科技规〔2022〕3号 51

市级政策文件

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稳中求进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摘要)黄政办发〔2023〕12号 52

2.关于对标对表进一步加强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摘要)黄政办发〔2023〕8 57

3.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摘要)黄办发〔2023〕4号 61

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摘要)黄政办发〔2022〕9号 63

5.中共黄石市委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摘要)黄发〔2020〕15号 65

6.关于打造创新活力之城的若干意见(全文)黄政办发〔2021〕3号 67

7.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外贸强市建设奖补政策“黄金十条”的通知(摘要)黄政发〔2021〕9号 71

8.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摘要)黄政发〔2022〕24号 74

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在黄高校产学研用一体化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摘要)黄政办发〔2021〕63号 77

10.关于印发《关于扶持黄石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摘要)黄经信〔2023〕4号 78

11.关于印发《关于支持重点产业链聚才用才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摘要)黄人才〔2021〕3号 81

12.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新黄石人”就业创业和安居落户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摘要)黄就创领〔2022〕2号 84

13.关于印发《2022年“才聚荆楚·智汇黄石促进高校毕业生等群体留黄就业创业行动方案》的通知(摘要)黄就创领〔2022〕3号 87

14.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措施(摘要)黄上市发〔2021〕2号 88

15.黄石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黄石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摘要)黄金发〔2022〕3号 89

16.黄石市财政局 黄石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关于建立黄石市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四补机制的通知(摘要)黄财金发〔2022〕300号 90

17.关于印发《黄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摘要)黄市监〔2023〕18号 92

区级政策文件

1.下陆区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创新活力城区的实施意见(全文)黄下政发〔2021〕15号 93

2.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下陆区支持小微服务业进入规模企业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摘要)下政办函〔2021〕5号 97

   3.下陆区关于调整知识产权资助政策的通知(摘要) 

4.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摘要)黄下财发〔2022〕6号 100

5.下陆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行政事业单位租金减免、缓缴相关工作的通知(摘要)下国资发〔2023〕2号 101



中央政策文件


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摘要)

一、财政政策

加快财政支出进度。督促指导地方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尽快分解下达资金,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尽快下达转移支付预算,加快本级支出进度;加大盘活存量资金力度,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中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收回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结合留抵退税、项目建设等需要做好资金调度、加强库款保障,确保有关工作顺利推进。

二、货币金融政策

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继续新增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将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的资金支持比例由1%提高至2%,即由人民银行按相关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包括通过延期还本付息形成的普惠小微贷款)的2%提供资金支持,更好引导和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贷款。指导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抓紧修订制度将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1年缩短至6个月,并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以供应链融资和银企合作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在用好前期降准资金、扩大信贷投放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改革效能,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将存款利率下降效果传导至贷款端,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

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科学合理把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和再融资常态化。支持内地企业在香港上市,依法依规推进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赴境外上市。继续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建立“三农”、小微企业、绿色、双创金融债券绿色通道,为重点领域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督促指导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各基础设施全面梳理收费项目,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交易费用能免尽免,进一步释放支持民营企业的信号。

加大金融机构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政策性开发性银行要优化贷款结构,投放更多更长期限贷款;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增加贷款投放、延长贷款期限;鼓励保险公司等发挥长期资金优势,加大对水利、水运、公路、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

三、稳投资促消费等政策

因地制宜继续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指导各地在城市老旧管网改造等工作中协同推进管廊建设,在城市新区根据功能需求积极发展干、支线管廊,合理布局管廊系统,统筹各类管线敷设。加快明确入廊收费政策,多措并举解决投融资受阻问题,推动实施一批具备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项目。

稳定和扩大民间投资。启动编制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扎实开展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试点,有力有序推进“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实施,鼓励和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在供应链产业链招投标项目中对大中小企业联合体给予倾斜,鼓励民营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参与攻关。鼓励民间投资以城市基础设施等为重点,通过综合开发模式参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

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出台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在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前提下设立“红绿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以公平竞争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平台经济的稳就业作用,稳定平台企业及其共生中小微企业的发展预期,以平台企业发展带动中小微企业纾困。引导平台企业在疫情防控中做好防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保供“最后一公里”的线上线下联动。鼓励平台企业加快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操作系统、处理器等领域技术研发突破。

稳定增加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各地区不得新增汽车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的地区逐步增加汽车增量指标数量、放宽购车人员资格限制,鼓励实施城区、郊区指标差异化政策。加快出台推动汽车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的政策文件。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在全国范围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规定。支持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地区开展平行进口业务,完善平行进口汽车环保信息公开制度。对皮卡车进城实施精细化管理,研究进一步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研究今年内对一定排量以下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支持政策。优化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投资建设运营模式,逐步实现所有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充电设施全覆盖,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枢纽等区域充电桩(站)建设。鼓励家电生产企业开展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引导金融机构提升金融服务能力,更好满足消费升级需求。

四、保粮食能源安全政策

在确保安全清洁高效利用的前提下有序释放煤炭优质产能。建立健全煤炭产量激励约束政策机制。依法依规加快保供煤矿手续办理,在确保安全生产和生态安全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露天和井工煤矿项目释放产能。尽快调整核增产能政策,支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提高生产能力,加快煤矿优质产能释放,保障迎峰度夏电力电煤供应安全。

抓紧推动实施一批能源项目。推动能源领域基本具备条件今年可开工的重大项目尽快实施。积极稳妥推进金沙江龙盘等水电项目前期研究论证和设计优化工作。加快推动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近期抓紧启动第二批项目,统筹安排大型风光电基地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草用水,按程序核准和开工建设基地项目、煤电项目和特高压输电通道。重点布局一批对电力系统安全保障作用强、对新能源规模化发展促进作用大、经济指标相对优越的抽水蓄能电站,加快条件成熟项目开工建设。加快推进张北至胜利、川渝主网架交流工程,以及陇东至山东、金上至湖北直流工程等跨省区电网项目规划和前期工作。

提高煤炭储备能力和水平。用好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和合格银行贷款。压实地方储备责任。

加强原油等能源资源储备能力。谋划储备项目并尽早开工。推进政府储备项目建设,已建成项目尽快具备储备能力。

五、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政策

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网等成本。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指导地方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等费用予以补贴。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

加大对民航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的纾困支持力度。在用好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交通物流、科技创新、普惠养老等专项再贷款的同时,增加民航应急贷款额度1500亿元,并适当扩大支持范围,支持困难航空企业渡过难关。支持航空业发行2000亿元债券。统筹考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需求等因素,研究解决资金短缺等问题;同时,研究提出向有关航空企业注资的具体方案。有序增加国际客运航班数量,为便利中外人员往来和对外经贸交流合作创造条件。鼓励银行向文化旅游、餐饮住宿等其他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发放贷款。

加快推进重大外资项目积极吸引外商投资。在已纳入工作专班、开辟绿色通道推进的重大外资项目基础上,充分发挥重大外资项目牵引带动作用,尽快论证启动投资数额大、带动作用强、产业链上下游覆盖面广的重大外资项目。加快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引导外资更多投向先进制造、科技创新等领域以及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支持外商投资设立高新技术研发中心等。进一步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建立完善与在华外国商协会、外资企业常态化交流机制,积极解决外资企业在华营商便利等问题,进一步稳住和扩大外商投资。

六、保基本民生政策

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支持政策。加强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区域、行业的财政和金融支持,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安排400亿元,推动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合理安排各类城镇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拓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渠道。重大工程建设、以工代赈项目优先吸纳农村劳动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摘要)

推动规范市政公用服务价外收费。加强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价格监管,坚决制止强制捆绑搭售等行为,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和收费项目一律实行清单管理。

着力规范金融服务收费。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等予以合理优惠,适当减免账户管理服务等收费。坚决查处银行未按照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以及在融资服务中不落实小微企业收费优惠政策、转嫁成本、强制捆绑搭售保险或理财产品等行为。鼓励证券、基金、担保等机构进一步降低服务收费,推动金融基础设施合理降低交易、托管、登记、清算等费用。

切实提升办税缴费服务水平。全面推行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推动非税收入全领域电子收缴、“跨省通缴”。实行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税和已发现的误收多缴退税业务自动推送提醒、在线办理。推动出口退税全流程无纸化。进一步优化留抵退税办理流程,简化退税审核程序。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摘要)

2021-2025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100亿元以上奖补资金,引导地方完善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体系,分三批(每批不超过三年)重点支持1000余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下简称重点“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通过支持部分国家(或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强化服务水平,聚集资金、人才和技术等资源,带动1万家左右中小企业成长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摘要)

一、财政税费政策。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

二、金融信贷政策。推动大型国有银行优化经济资本分配,向制造业企业倾斜;人民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和2000亿元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

三、保供稳价政策。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推动废钢、废有色金属、废纸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城市矿山”对资源的保障能力。

四、投资和外贸外资政策。组织实施光伏产业创新发展专项行动,加快培育一批先进制造业集群,加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力度。加快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引导电信运营商加快5G建设进度,支持工业企业加快数字化改造升级,推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出台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创新发展政策举措,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创新效能。全面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保障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政策。

五、用地、用能和环境政策。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落实好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政策。

关于印发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摘要)

落实银担分险机制,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义务。

支持银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汇率避险服务,支持期货公司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

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允许在6个月内补缴。

将处于产业链关键节点的中小微企业纳入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重点加强对企业人员到厂难、物料运输难等阻碍复工达产突出问题的协调解决力度。

鼓励开展绿色智能家电、绿色建材下乡活动和农产品产地市场建设,大力支持开展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城市试点示范。

深入开展“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和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

关于知识产权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摘要)

助力企业知识产权创造提质增效。充分发挥专利、商标审查绿色通道作用,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新技术、新产品高效获取知识产权保护。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享受专利优先审查政策,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符合条件的专利优先审查请求予以优先推荐。面向本地区“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知识产权申请专项辅导。

增强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效能。针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特点,支持开发知识产权被侵权保险、执行保险、海外侵权责任保险、质押融资保证保险等产品,有效降低企业创新风险。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深入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专项行动。

加大知识产权资金支持力度。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充分运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精特新”奖补资金、知识产权相关资金等,为落实知识产权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各项措施提供支持,将各类知识产权服务纳入地方服务券、创新券产品名录,重点惠及各级优质中小企业。

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力度的通知(摘要)

建立健全尽职免责制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完善贷款延期还本付息相关尽职免责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在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的前提下,对基层信贷人员因办理贷款延期形成的不良贷款,免于全部或部分责任。

及时完善担保制度安排。延期贷款涉及担保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担保人等协商处理,根据商业原则保持有效担保安排或提供替代安排。

积极对接小微企业新增融资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摸排小微企业新增融资需求,改进尽职免责、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绩效考核等内部政策安排,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及时、高效增加小微企业信贷投放。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巩固回升向好趋势加力振作工业经济的通知(摘要)

深挖市场潜能扩大消费需求。进一步扩大汽车消费,落实好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阶段性减半征收购置税、新能源汽车免征购置税延续等优惠政策。

充分发挥大型企业“顶梁柱”作用。特别是中央工业企业要发挥好对产业链主体支撑和融通带动作用;要积极为中小企业供应商提供项目、资金等支持,对中小企业账款“应付尽付、应付快付”,落实2022年减免房租政策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应免尽免、应免快免”。

加力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抓好各项惠企政策落实,鼓励地方出台配套举措。加强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能力建设投入,深入开展中小企业服务行动。扎实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抓好减轻企业负担综合督查发现问题整改。

强化对外资企业的服务保障。建立健全与外资企业的常态化交流机制,强化用工、用能、物流等生产要素保障,积极协调解决合理需求,确保企业稳定生产和正常经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摘要)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摘要)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摘要)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款项,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摘要)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摘要)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摘要)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

(一)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二)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摘要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摘要)

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

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摘要)

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摘要)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摘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中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摘要)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摘要)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省级政策文件


支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摘要)

一、支持重点项目实施技改。实施“技改提能,制造焕新”三年行动,对符合智能化升级、集群化发展、服务化延伸、绿色化转型、安全化管控等支持方向且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市(州)推荐,采取全省竞争择优方式确定支持对象,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州)、县(市)制定政策给予补助。

二、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对企业使用符合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且最近一年度审核认可的产品,按装备购置单价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支持企业技改做大做强。对实施技术改造后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其中奖励给所在企业领导班子的资金占比不少于50%,奖励资金由省级和企业所在地地方财政各承担50%。

四、支持技改试点示范。对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及国家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绿色工厂等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获得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奖补50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

五、支持“零增地”技改。允许“零增地”技改项目先建后验,按需报审。在符合现有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投资强度、厂房结构安全、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重点技改项目容积率可提升至2.0以上。对符合城乡规划审批要求、在原用地范围内的“零增地”技改项目,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市政设施配套费。

六、支持“进区入园”技改。支持现有骨干企业搬迁改造、提档升级,对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功能区实施迁建扩建的技改重大项目,地方政府可比照招商引资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七、优化技改审批程序。列入技术改造的重点项目可通过“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平台即报即备。全面推行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功能区投资项目报建审批区域性统一评价工作,由属地政府部门统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矿产压覆、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洪水影响等8项评价评估事项,入驻区域内符合整体规划和功能定位、属于主导产业的投资项目可不再进行单独评价。完成规划环评的,按有关规定调整入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压缩审批时间。工业技改项目从取得规划设计条件到获取施工许可证,审批时间压缩至10个工作日以内。简化涉电行政审批流程,精简用电报装环节,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八、加大技改金融支持力度。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企业技改情况的监测和考核,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技改信贷投放。建立技改项目“白名单”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对重点技改项目优先予以融资支持。加快发展融资租赁、供应链融资、贷款保证保险、政府性融资担保贷款等产品。

九、加大技改智力支持力度。每年选派200名左右科技人才,对口担任中小微企业“科技副总”,指导企业技术改造和科技成果转化,促成转化的项目可按技术合同标额的一定比例享受地方资助。鼓励搭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咨询诊断服务平台,遴选技改系统解决供应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分区域、分行业免费提供诊断咨询服务。

十、加大技改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增加至15亿元,主要用于支持技改项目。各市(州)、县(市)比照设立相关专项并聚焦支持技改项目。

十一、加大技改基金支持力度。争取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在我省设立专项投资基金或子基金。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3年。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降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摘要)

继续执行制度性减税政策,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等部分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限,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15万元,将其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先进制造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继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小额贷款(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或者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降低公路运输成本,对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实行9折优惠。精简铁路货运杂费项目,降低运杂费迟交金收费标准,取消货物运输变更手续费。全面推行省内货车异地年检,适当放宽年检间隔时间。严格执行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今年平均再降费10%的要求。取消港口建设费,将民航发展基金航空公司征收标准降低20%。

减少涉企保证金,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更新《湖北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将23项涉企保证金事项减少至12项;对依法依规设立的,在规定额度内,尽可能下调征收标准,将投标保证金征收标准由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降为1%,工程质量保证金征收标准由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降为1.5%。

全面推广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为企业融资的增信力度。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的,可免于追责。

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摘要)

设立纾困资金。鼓励市县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对相关中小微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一定比例补贴,并给予房屋租金、水电费减免等支持。省级财政根据各地援企稳企纾困政策落实和资金投入情况,在市(州)和县域激励性转移支付中给予奖补支持。

深入推进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首次贷款拓展三年专项行动,累计新增个体工商户有贷款余额户数30万户,力争全省拓展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40万户,累计发放首次贷款超过4000亿元,新增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1000亿元以上。

推进减税退税降费。省级立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实行零收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力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

鼓励引导平台经营者推出服务费减免措施,降低中小企业经营成本。加强对平台随意滞压占用经营者保证金、交易款行为的监管。

对于资金暂遇困难但生产经营正常的中小企业及轻资产科技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银行金融机构要做到不压贷、不限贷、不抽贷、不断贷。落实“四张清单”工作机制。加强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指导,支持证券中介机构加大服务中小企业上市、挂牌力度。

对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在5%基本优惠的基础上,再给予省内通行费9折优惠。精简铁路货运杂费项目,降低运杂费迟交金收费标准,取消货物运输变更手续费。全面推行省内货车异地年检,适当放宽年检间隔时间,优化检验流程,降低收费标准。

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额度不超过2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省级财政统筹按各地新增发放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的1%给予奖补。

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采购文件工本费。深入实施“政采贷”,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利用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融资。对列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装备及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且按照要求投保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给予一定的保险补偿。

各项政策措施除有明确规定时限以外,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消费恢复提振若干措施的通知(摘要)

促进住房、家居消费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采取支持人才购房、财政补贴、契税补贴、展销促销、合理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和额度等政策措施。

支持住宿、餐饮、零售、文旅、体育消费

开展“消费湖北·飨宴荆楚”活动。实施楚菜品牌工程,开展“楚大厨”培训工作。开展“荆楚好粮油香飘进万家”活动。培育100家湖北老字号企业。各级工会组织优先考虑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

点亮夜间消费

打造夜间消费集聚区。推出“欢购荆楚夜”系列专题节目,开展“湖北越夜越精彩”消费惠民活动,打造100家夜间消费集聚示范区,争创10家左右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

鼓励夜间延时经营。对经允许临时占用道路开展夜间经营的,免收占道费;对经相关管理主体同意利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开展夜间消费活动的,免收场租费、摊位费、垃圾处理费。在夜间消费场所增设临时停车位,对出于消费需要的临时性停车实施包容性管理。

推动以展助销

打造“荆楚购”主题活动。省级财政对各地在重大促销活动方面的财政投入给予适当补助。

强化展销联动。精心筹办农业博览会、文化旅游博览会、荆楚大地好粮油展示交易会、楚菜美食博览会、中部酒业博览会等重点展会。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对参展企业的布展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拓展新型消费

创新消费业态和模式。加快发展“网上菜场”“网上餐厅” “网上超市”,大力推广农产品 “生鲜电子商务+冷链宅配” “中央厨房+食材冷链配送”等消费新模式。

增强消费发展综合能力

健全流通体系。支持消费相关基础设施和服务保障能力建设,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

优化消费环境。完善节能和绿色制造标准体系、绿色产品认证标识体系。依托“鄂冷链”平台,实现进口冷链食品全流程闭环追溯管理。推广加油站涉税数据管理云平台系统,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

促进居民增收。持续推进“我兴楚乡·创在湖北”返乡创业行动计划,深入推进“才聚荆楚”工程。落实对农民直接补贴政策,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制度。

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加大服务业纾困力度。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430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实施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位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减免6个月;鼓励各地对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酒店、旅游演艺类市场主体的存量贷款进行贴息帮扶;支持困难行业市场主体合理调整还款计划,不盲目限贷、抽贷、断贷。强化用地用房保障。支持旅行社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技兴荆楚”工程服务现代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摘要)

支持企业自主培训。全省现代产业体系重点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培训补贴标准可相应提高20%。鼓励面向骨干技能人才开展新技师培训,对完成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技师(2级)3500元/人、高级技师(1级)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技能培训补贴。

支持企业职工技能提升。鼓励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职工,立足本职岗位提升技能,对取得初级工(5级)、中级工(4级)、高级工(3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按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标准,按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

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推动职业院校在企业设立实习实训基地、企业在职业院校建设培训基地。对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职工(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分别给予200万元、10万元、5万元建设补助资金支持。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摘要)

免收、规范部分物流收费。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对安装使用集装箱运输专用ETC、合法装载的、通行我省高速公路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在5%基本优惠的基础上,再给予省内通行费9折优惠。取消港口设施保安费的政府定价,将其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作为子项,该子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原收费标准。

打造涉企保证金最优省份。全面清理不规范、不合理、可收可不收、收取比例过高的涉企保证金事项,依法依规予以取消、降低收取标准,实现涉企保证金事项和金额“应减必减”“可减必减”。

发挥货币政策工具对个体工商户支持带动作用。引导商业银行运用好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资金,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支持。充分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政策工具,引导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持续增加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鼓励商业银行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内嵌到信贷产品定价中,进一步推动降低个体工商户综合融资成本。

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鼓励银行为个体工商户在同一银行开立的首个(或指定一个)单位结算账户开户手续费实行不低于5折优惠,免收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对一定金额以下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实行收费优惠,取消支票工本费、挂失费,取消本票和银行汇票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交易费用能免尽免。积极推进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

大力推广金融链长制。鼓励各地聚焦自身重点产业链进行“整链授信”,发展供应链金融,按照“金融链长制+主办行”模式,强化银企对接,推动银行机构差异化做好建档、评级、授信等工作。

鼓励企业开展技能培训。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原则上按每人每年不低于5000元给予补贴。鼓励面向骨干技能人才开展新技师培训,对完成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技师(2级)3500元/人、高级技师(1级)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技能培训补贴。

完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机制。对拒绝或者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严格采取压缩非刚性支出等限制措施,加大问责惩处力度。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摘要)

加大融资支持力度。2023年全省新增贷款规模8000亿元以上,其中普惠小微贷款新增1500亿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2023年新发放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首次贷款,省财政按实际发放贷款额度的0.5‰给予奖励。推广“三分钟申贷、零人工干预、一秒钟放款”的“301”全线上纯信用快速贷款模式,鼓励银行适度让利,市县加强贴息支持,贴息后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首贷户利率不超过4.35%,省财政按照各地贴息金额的50%给予补助。

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设立5亿元省级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短期资金周转服务。省级安排1亿元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补资金,支持市县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直接补偿机制。

支持稳岗就业创业。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未就业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给予其单位缴费部分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1年内且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赋能市场主体数字化发展。省财政新增设立5亿元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从2023年起,省级每年遴选一批技术实力强、服务水平优的云资源云服务供应商,向中小微企业发放5000万元上云服务券,引导企业“上云用数赋智”。对由工信部相关行业组织认定的总部(含研发总部和区域总部)新落户我省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等数字龙头企业,省级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补。

鼓励中小企业加大投资。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通过免费诊断、设备补贴、示范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加大项目投资力度。获批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申请工业技改补助,总投资门槛由2000万元调整为1000万元,取消设备投资下限,省级按照生产性设备购置的8%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稳定中小企业“进规”成效,对2022年及以后年度首次“进规”企业,两年内可比照享受上述技改政策支持。

发挥会展平台招引作用。2023年,对在我省举办天数3天以上、规模在250个标准展位以上的展览项目,省财政给予每个标准展位100元的奖励。对新引进规模在500个标准展位以上且主办、承办单位注册地不在湖北的展览,以引进500个标准展位奖励6万元为标准,每增加500个标准展位,奖励金额增加3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40万元。对世界和全国500强企业、国内行业领军企业展出展位数占总展位数比例在20%以上的展览,给予10万元额外奖励;比例每增加10%,额外奖励金额增加5万元。

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2023年继续对购置符合规定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认真落实对制造业企业的缓缴税费优惠政策。延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阶段性缓缴政策到期后,允许参保单位在2023年12月31日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予以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2023年,省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享受财政补助的创业创新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孵化机构,对承租其房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1个月租金减免、3个月租金缓缴。对受疫情影响未及时缴费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3年3月底前实行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并免收滞纳金。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除有明确执行期限的,相关措施有效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稳预期、扩内需、促消费”工作方案的通知(摘要)

持续做好惠企纾困。出台实施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援企稳岗、租金减免、融资担保、贷款贴息、应急转贷纾困等支持。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机制。

加快帮扶企业成长。实施市场主体壮大工程,大力支持“个转企”“小进规”“规改股”“股上市”。出台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专项措施。帮助企业拓展市场,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更多份额。

强化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大力推广“301”全线上纯信用快速贷款模式和“楚天贷款码”,安排5000亿元以上专项信贷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和发展。

强化支持企业多渠道融资。实施资本市场建设“楚天行动”,提高企业上市奖励额度。落实贴息支持政策,鼓励优质企业在境内外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等各类债券。设立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支持企业创新和突破性发展优势产业。

加快打造航空客货“双枢纽”。提升武汉天河机场枢纽功能,落实省级民航业货运行业奖励政策,推动顺丰公司在花湖机场实现42条货运航线转场。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摘要)

激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企业牵头或参与的省级技术创新计划比例不低于70%。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对其研发投入增量每年按分段定额方式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鼓励规上工业企业建设研发机构,三年内建设费用总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其中企业自建自用的,按照其建设费用10%的比例给予支持;对企业自建自用且年服务同类企业10家以上的,按照其建设费用不超过20%的比例给予支持。鼓励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来源于省级以上科技项目、科技奖励、创新平台)并在鄂转化、产业化,省市财政按其技术合同实际支付额给予10%补助、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

提升科技平台创新效能。支持创建国家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获批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按现行政策一次性给予配套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国家科技资源库,给予补助资金支持。开展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奖优罚劣,对优秀的给予奖补支持,对不合格的予以整改、淘汰。从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中择优确定试点单位,开展提取奖励经费试点,允许其从长期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

优化科技创新税收服务。简化办理流程和报送资料,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技术转让所得税收减免、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平台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应享尽享”。允许企业委托外部研发的费用按规定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100%加计扣除。继续对在湖北自贸区工作的高端人才、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政府补贴,及时积累总结经验,适时扩展政策实施范围。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的通知(摘要)

加快技术改造投资升级。鼓励政银担联动发力,引导省内金融机构投放不低于200亿元的优惠利率专项贷款,力争撬动直接投资1000亿元以上。统筹省级财政资金,对2023年3月1日至10月1日新增重点领域技术改造贷款贴息2.5个百分点,期限两年,贴息后实际利率原则上不超过2%。

开展新一轮“楚贸贷”分险补偿。2023年省级设立5000万元“楚贸贷”资金,通过政府风险补偿、出口信用保险等方式,调动银行信贷投放积极性,加大对小微外贸企业的支持力度,单户企业最高可融资1500万元,在银行自主决策、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力争全年发放额度达到10亿元。

巩固提升外贸供应链水平。对全省重要供应链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押汇费用给予不超过50%、最高600万元补贴。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场采购贸易试点项目,按当年实际运营成本给予不超过50%、最高600万元补贴。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对经认定的省级公共海外仓项目予以补贴。

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定点培训机构按规定程序为协议企业输送用工并达到稳定就业条件的,可按照不超过各地现行标准的120%发放培训补贴。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企业送工,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人员到重点企业就业的,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成本等,给予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支持企业稳岗留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一季度末稳岗留工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达到2022年末水平的企业,按照规模30-99人企业1万元/家、规模100-499人企业2万元/家、规模500人以上企业5万元/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稳岗留工补助。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退役军人就业的,按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实施金融助企稳岗。对成立时间、用工人数达到条件且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的小微企业,可通过当地中国银行分支机构便捷审批通道申请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单户授信额度最高3000万元,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4%。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2023年全省普惠小微贷款新增1500亿元以上。统筹安排不低于1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专项额度,为金融机构的供应链融资业务提供资金支持。用好“301”首贷户财政贴息政策,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可对市县实行预拨结算。

发挥创新赋能作用。从2023年起,省级财政安排4亿元研发奖励专项资金,对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额最高可达100万元;鼓励市县加大投入,地方财政科技投入增幅超出全省平均水平的,所在地高新技术企业可适当上浮奖励系数。

保障重大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从2023年起,省级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储备库。符合相关条件的省级及以上重大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不足部分,可按程序申请调剂解决。省级储备排污权优先用于支持重大民生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重点建设项目。

以上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除有明确执行期限的,执行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摘要)

提高预留政府采购份额。主管预算单位要统筹协调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对照我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单独列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采购文件工本费。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中小企业信用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收取比例。支持中小企业自主选择以保函、支票、汇票、本票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

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各级财政部门、经信部门应当按照《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实施方案》要求,积极搭建服务平台,推动有需求的中小企业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采购人应当积极主动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提供服务和便利。

湖北省科技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摘要)

创新券是指通过财政资金后补助方式,支持科技型企业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相应科技创新服务的财政补贴凭证。

创新券采取企业先期全额支付服务费用,待服务履行完成后按核定金额兑付给企业的方式实施。创新券的申领、受理、兑付实施全流程电子化、网络化管理。

创新券以电子券形式发放,每年每个企业申领总额不超过20万元,当年有效,先申先兑,逾期未兑付自动作废;创新券兑付额度为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实际发生金额的30%,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已享受市(州)、县(市、区)创新券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补贴。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市级政策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稳中求进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摘要)

一、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加大贷款支持力度。市县区加强贴息支持,贴息后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首贷户利率不超过4.35%。力争2023年全市新增贷款规模310亿元以上,其中普惠小微贷款新增70亿元,新增首贷户同比增长30%以上。

加大企业上市奖励力度。对注册地在黄石城区范围内单户企业,在沪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上市的本市级分阶段奖励总额度600万元。对符合标准的企业通过“免申即享”的方式2个工作日内兑现到位。

二、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

建立市级1亿元中小微企业应急循环资金,对生产经营正常、信用信息记录良好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短期资金周转服务。

争取新型政银担分险业务额度达到12亿元,扩大“再担科创贷”批量业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见贷即保”,部分推出免第三方反担保、免担保费。将首担首贷、信用担保占比同比提升50%以上。

三、加强土地供给保障

严格落实“净地”供应。在出让公告、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中明确“净地”相关内容,对满足土地权属清晰、征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和经济纠纷、具备项目开工基本条件等实现“即时即供、供即能用”,优先供应“四区N园”重大项目建设。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工业用地,前5年租金一次性缴纳,租金依据评估价格集体决策确定,不低于法定最高年期出让地价的10%,租赁时间最长不超过20年。

下调土地竞买保证金。新出让土地可按不低于底价的10%确定竞买保证金,允许以银行保函代替竞买保证金。延期或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新出让土地允许1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特殊项目可2年内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50%。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在约定的分期缴纳期限内不计利息。

全面推行“标准地”出让。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准入要求前提下,属地政府将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现状普查结果应用于各园区新增工业用地土地出让,并向竞买人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实施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共享,企业免费享受评价成果,缩短拿地时间,节约拿地成本。入驻项目对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有特殊要求的,或高于区域性统一评价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支持稳岗就业创业

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微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含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月600元/人的社保补贴,最长不超过1年。对我市户籍和落户我市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含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给予每月300元/人的养老保险补贴和每月100元/人的医疗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支持留黄返黄创业。对我市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困难人员,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返乡创业人员在我市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含返乡创业者本人)及以上且处于正常营业状态的,可在登记注册5年内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实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加大创业政策和创业担保贷款网办平台宣传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其中个人创业贷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合伙创业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不超过11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对2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按规定对个人创业者和小微企业进行贷款贴息,贴息后贷款平均利率控制在2.5%以内。

五、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2023年争取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资金2500万元以上。组织实施市级揭榜制科技项目,鼓励引导企业开展重大技术攻关和新产品开发。积极向上争取省级科技创新券,支持在黄科技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科创服务。

激发企业数字化创新发展动力。遴选智能制造诊断服务机构持续开展智能化诊断服务,免费为150家中小企业进行智能化改造诊断。创新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支持优质服务商为试点企业提供“小轻快准”数字化转型服务。组织开展企业上云培训和供需对接,支持中小企业利用省级上云服务券“上云用数赋智”,推进3家以上中小企业成为上云标杆企业。

六、积极扩大有效投资

鼓励市场主体“留黄过年”。鼓励企业制订春节期间稳岗留工计划,通过合理安排生产、发放过年红包、组织员工培训等方式,提高员工留黄就业率。对我市参保规模50人以上的重点产业链企业,在2023年春节期间(1月21日—2月5日)组织员工正常上班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由所在地城区人社部门按照300元/人给予企业一次性稳岗留工补助。支持企业积极组织外地员工返岗。鼓励我市重点产业链企业通过包车等方式积极赴省内、省外劳务协作输出地组织员工返岗。对单次组织返工满20人以上的企业,由所在地城区人社部门按照实际包车费用的20%-50%、最高5万元给予返岗交通补助。

七、营造浓厚消费氛围

延续汽车促消费。争取省级专项资金,开展2023年新购乘用车专项促消费活动,通过购车补贴与商家让利联合的形式,促进本地汽车消费;开展二手车经销商融资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经销商给予当年贷款一次性贴息。

支持旅游业“引客入黄”。积极开展2023年“引客入黄”活动,鼓励引导旅行社主动引进市外团队来黄石旅游消费,大力推广小团游和跟团游,对省内旅行社和全市 A级旅游景区开展“引客入黄”活动进行奖补。对本市城区范围内新评定的湖北省5A、4A、3A级旅行社,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2万元。继续推广发放“黄石文旅惠民年卡”。

十、推进交通物流快速发展

实行房租减免。对承租市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享受财政补助的创业创新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孵化机构房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2023年实行1个月租金减免、3个月租金缓缴。

继续开展“欠费不停供”行动。2023年底前,对受疫情影响未及时缴纳水电气费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其中市场主体用电欠费3月底前免收滞纳金,用水、用气欠费可全年免收滞纳金。

关于对标对表进一步加强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摘要)

(三)推行“首席代表”制度。在不动产登记、开办企业等高频办理事项中,选一批业务骨干担任“首席代表”,打破行政职级,授予岗位相应审批权,实现跨部门“一人受理、全程服务”。

(五)全面推行“一照多址”。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领域外,我市辖区内市场主体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允许在营业执照上加载市域内新设立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免于分支机构登记。

(九)加大“个转企”支持力度。对从业人员在5人以上的个体户转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的,正常经营满一年,经核实后一次性奖励1万元。个转企后,原各类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依法使用;需换发许可证件、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凭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依法按名称变更办理相关手续,可按规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十三)持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持续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扩面增量。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协作,完善知识产权仲调对接、展会保护等协作机制,落实知识产权审判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持续拓展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渠道。启动第三批市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建设工作,到2023年底全市建成保护工作站20家。

(十四)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定期开展“早餐会”等政企对接活动,面对面听取企业发展诉求与意见建议。公开聘请一批营商环境观察员,从市场主体的视角帮助政府查找营商环境的不足之处。开展“沉浸式”办事体验,邀请部门一把手定期到窗口跟随或模拟企业办事,查找问题和不足,改善服务质效。

(十五)推行惠企政策精准直达。原有无申请兑现项目28项继续执行。在市民之家设立惠企政策集中办理窗口,集中提供惠企政策咨询、绿色通道、帮办代办、申请受理等服务。加强“政策计算器”推广运用,丰富助企纾困政策汇编库、解读库和案例库,对企业进行分类画像,变“企业找政策”为“政策找企业”。

(十七)完善企业信用修复。对符合条件的失信企业实现“能修尽修”“应修必修”,压缩企业信用修复环节,经营异常名录修复由原来的市、县两级分别受理审核改为市级直接受理审核,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对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企业信用修复申请及时办理。精简企业信用修复材料,申请材料由原来的5项精简至3项。

(十八)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完善“先建后验”制度,加强施工过程监管,督促参建各方履行质量行为,严格按图施工,力争做到“全程监管,建好即发证”。全面推进“标准地”出让,实行工业项目同步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人防行政许可证和不动产证“六证同发”。

(二十一)优化项目联合验收。将规划核实、人防备案、消防验收、消防备案、竣工备案、档案验收、二次供水验收等事项纳入联合验收,综合运用承诺制等方式灵活办理验收手续,提高验收效率,加快项目投产使用。

(二十二)简化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已办理一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符合项目整体规划要求、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可采用单独竣工验收方式,验收合格后,可单独投入使用。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现场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即视为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在线获取验收结果,企业无需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二十三)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全面清除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隐性门槛和壁垒。加快招投标系统与电子营业执照对接,全面应用电子营业执照“一网通投”。全面优化升级招投标“评定分离”,提高招投标质量。

(二十五)深化“多税合一”。统一不同税种征期,实现多税种“一个入口、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压减纳税人申报和缴税次数至6次。

(二十九)对中小微企业贷款进行专项贴息。市财政局统筹中央、省级奖补资金、建立担保费补助机制,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含)且担保费率不超过1%,同时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0%的小微等普惠领域贷款担保业务给予保费补助。补助比例为1%,结合绩效评价结果乘以相应奖补系数。补助后实际费率不超过3%执行。确保2023年新增“首贷户”1.5万户。

(四十一)给予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培训+认定结合的模式,对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并取得职业技能登记证书的企业新入职员工按照不低于50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加强新技师培训引领作用,以企业重点技能岗位、优秀骨干人才为主,指导企业开展新技师培训,对完成培训并取得相应登记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摘要)

一、鼓励民营经济创新创造

鼓励民营经济创新创造。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科技项目攻关、参与建设国家或省级研发创新平台,最高可获1000万元资金支持。

支持民营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对获评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的,协助申报省级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奖励。延续我市“个转企”、进规进限、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服务示范平台(示范基地)的奖励政策。

加快民营企业数字化转型。支持以软硬件开发为核心的数字产业化发展,积极支持鼓励民营企业上云,支持电子信息、软件和互联网民营企业落户黄石,最高可获1000万元补助。

二、创新多渠道金融支持

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拓宽民间投资领域,鼓励民间投资通过多种方式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加大对涉农、小微和民营企业信贷支持力度。

缓解民营企业流动资金压力。设立市级1亿元中小微企业应急循环资金,鼓励各县、市、区设立、增加配套循环资金,对中小微企业提供短期资金周转服务,纳入银行续贷支持。

三、支持民营企业对外贸易

加速跨境电商产业规模化发展。对符合条件的民营外贸企业建设省级公共海外仓的,协助其申报省级最高200万元的补贴,参加重点展会按摊位费给予一定比例补助,引导更多传统外贸和制造业企业触网出单、出海抢单。加快黄石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两平台六体系”功能建设,用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支持民营企业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等新零售模式创新。

支持民营企业对外贸易。鼓励民营企业与央企、国企组建联合体“抱团出海”,积极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推进外贸综合服务全覆盖,用活“楚贸通”平台,建立外商投资全流程服务体系。

四、营造民营经济公平竞争环境

落实要素保障。不得对民间投资区别对待。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改“转供”为“直供”。持续降低企业用户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做实做细“东楚英才卡”政策落实。推行省内货车异地年检,全面实现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一次收费。

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整合全市智慧工业平台、“政策计算器”等线上工具,精准推送惠企政策,有序推广惠企政策无申请兑现。审慎包容执法司法。鼓励支持各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强化考核督查。建立市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第三方评估机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摘要)

一、支持中小微企业成长。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 市级奖励标准提高到30万元。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市级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入库奖励。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商贸企业,市级财政按每户8元标准给予奖励鼓励各县(市、区)按照市级奖励标准给予相应配套支持。

二、扩大应急保供资金池。将市级应急保供专项资金池扩大到2亿元用于解决中小微企业紧急资金需求鼓励各县(市、区)参照市级标准执行。

三、对中小微企业贷款进行专项贴息。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不含房地产、金融和类金融企业)2021年经市融资担保集团新发放的担保贷款(含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按照单户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额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给予贴息或者给予担保费补贴,贴息利率不超过贷款时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个基点。

四、全面推行保险保函。在建设工程、进出口、招标投标、 农民工工资支付等领域全面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五、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降低申请门槛,企业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由15%下调为10%,超过100人的企业下调为6%。符合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金额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提高至500元,小微企业承担的利息为LPR-150BP(2.35%左右),市财政对剩余部分给予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贷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六、支持中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对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对成功创建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或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中小微企业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中共黄石市委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摘要)

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对新建的重点产业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建成投入运营后,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入选省级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提升平台服务供给能力。对入选省级优秀工业APP、工业互联网资源池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推动企业上云上平台。坚持建平台与用平台两手抓,加大宣传力度,推动企业加快基础设施、业务系统、设备产品上云上平台,按照年度云服务费的30%给予上云企业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奖补。对入选省级上云标杆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开展智能化诊断服务。每年安排不超过300万元的市级资金,遴选一批国内优秀的智能制造诊断服务机构,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全市150家以上规上工业企业免费开展智能化诊断服务。

推动智能化项目建设。对纳入全市智能化改造项目计划并实施完成的项目,按不高于其实际完成投资(包括设备购置、软件等费用)的1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推进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对获评为市级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入选省级及以上的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制造业“双创”平台、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试点示范企业,再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推进工业互联网与5G融合发展。对入选省级及以上“5G+工业互联网”试验工厂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建设工业互联网产业园区。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创新载体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重大创新载体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对引进、培育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及各类软件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给予一次性300万元、200万元奖励。

关于打造创新活力之城的若干意见摘要

一、支持创新主体培育

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批为省级百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鼓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奖励支持。

二、支持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发展

对首次进规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对当年备案的市级主导产业技术研究院给予200万元支持,以后每年度绩效评价合格等次以上的按优秀、合格等次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不合格等次的予以摘牌。

对新备案(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备案的省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省级以上平台按认定时序予以首次奖励,同级平台不重复奖励。

对新备案的市级重点实验室、企校联合创新中心(企业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非市主导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研发机构,给予10万元补助支持。对市级规上制造业企业研发平台由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发改、经信共同认定授牌。

各县(市、区)认定的研发机构,由各县(市、区)制定政策给予奖励支持。

对重大创新研发平台建设“一事一议”。

四、支持“双创”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双创”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省级以上平台按认定时序予以首次奖励,同级平台不重复奖励。

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双创”平台开展绩效考核,按A、B、C三类分别给予评优奖励,其中,对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五、支持企业开展重大技术攻关

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项目的,按年度到位资金的10%予以市级配套支持,最高分别不超过300万元、100万元。鼓励各县市区按照比例予以配套支持。

设立市级主导产业重点研发专项,按照30万元/项标准,每年评选支持20项,鼓励企业开展重大技术攻关和新产品开发。对高新技术企业开发新产品通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生产的,按单个产品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

六、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对我市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并在我市就地转化的,按技术成果交易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设立市院合作专项,按企业实际支付给与其合作的中科院科研院所总金额50%的比例进行补助。企业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支付情况,采取项目实施结束后一次性申报或项目实施过程分年度分批申报,单个项目补助总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科技奖励

对获得国家科技奖励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科技奖励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市级重点企业“三链融合”产业创新优秀科技成果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奖项目作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奖励资金,由第一完成单位进行合理分配。

八、支持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

每年面向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选派一批农业科技特派员、企业科技特派员,按照700元/人/月标准给予补助。

九、培育企业创新战略团队

支持企业(含独立法人产业技术研究院)创新战略团队建设,采取逐年遴选、梯次培育、分类支持的方式,按A、B、C三类评选,分给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经费支持。

十、支持科技金融融合发展

设立1亿元黄石市产业人才创新创业基金,基金规模首期5000万元,用于投资高层次科技人才入驻黄石项目以及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融资。市创新专项资金连续三年每年列支300万元。

设立5000万元的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对在我市指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所产生的坏账按贷款本金和发生利息的40%分担损失,单个项目的风险补偿或本金损失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外贸强市建设奖补政策“黄金十条”的通知(摘要)

一、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对企业自主购买短期出口信用险,给予不高于合计实缴保费60%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50万元。

二、支持企业做大外贸业务。对“新开口”外贸企业,年度出口额超过3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年度出口首次超过500万美元的,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年度出口首次超过1000万美元的,一次性给予最高90万元奖励;对年度出口首次超过5000万美元的,一次性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对年度出口首次超过1亿美元的,一次性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年度出口增幅超过30%且出口额超过500万美元的企业,享受上述出口额等次同等奖励政策。对出口额超过1亿美元的企业给予最低50万员奖励,出口增幅超过10%的企业提高资金支持比例(进口奖励参照出口)。

三、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参展展位费给予一定比例补贴,境外展单个展会最高补贴5万元,境内展单个展会最高补贴2万元。对企业入驻数字展览平台产生的网页设计、网页宣传等费用,给予最高不高于5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贴3万元。

四、支持外贸企业积极应对国际贸易争端。对我市外贸企业为维护自身国际品牌形象,与境外产生的相关诉讼费用给予不超过费用总额20%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

五、支持外贸创新平台建设。对现有国家级、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每年给予不低于50万元、3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新申报的国家级、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资金支持。

六、支持外贸产品提升国际竞争力。对企业取得合法的欧盟CE、美国FDA、加拿大CSA、日本药物主文档认证JDMF、日本PSE认证等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产品认证或检测,按照企业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最高比例不超过50%的支持,单个项目最高补贴10万元。

七、支持外资项目落地。开办奖: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美元以上,实际投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投资额每增加1000万美元奖励增加1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到资奖:在黄石市设立的当年实到外资金额(纳入统计且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不少于500万美元(FDI)的项目,按照不低于项目当年实际到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二奖项可叠加享受。

八、支持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扩大出口。对利用省级电子商务平台或自营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年进出口在线交易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实际交易额3%的资金扶持,每家企业资金扶持不超过200万元;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年进出口交易额达到200万美元以上的传统外贸企业,给予用于跨境电子商务的网络广告、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网络建设等支出费用资金扶持,每家企业资金扶持不超过50万元;对于在黄石市域内建立跨境电商020线下体验店,按照营业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对负责将跨境电商货物从机场口岸转关运输至黄石保税物流中心清关的物流企业,4.2米厢式监管车每车每班补贴2500元,小柜20尺海关监管车每车每班补贴3500元,大柜40尺海关监管车每车每班补贴3800元。对在黄石保税物流中心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电商、年进出口在线交易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4元/单的海关服务费补贴。

九、压缩整体通关时间成效奖励。水运进口全国海关一体化报关单整体通关时间在30小时以内的,每单奖励代理报关公司200元。空运进口报关单整体通关时间在24小时以内的,每单奖励境内收货人50元;整体通关时间在12小时以内的,每单奖励境内收货人100元。

十、国际直航运输奖补。非固定国际直航班轮每航次补贴25万元。固定直航班轮在25万元每航次的基础上,装载量达不到3000吨,每少一吨补贴80元。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黄石市人民政府印发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摘要)

提升专利创造质量。建立高价值专利培育体系,对获得国内、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 ,分别给予1200元、1.5万元资助,资助金额每年递减1/3,直至2025年全部取消。对获得中国专利及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发明人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高价值专利大赛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子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企业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牵头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

推进商标品牌建设。推进行业品牌和区域品牌建设,培育特色农产品品牌,对获得地理标志商标(产品)、省优势商标的, 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奖励。对获得“我喜爱的湖北品牌“电视大赛金奖、银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省地理标志大会暨地理标志展示品鉴活动金奖、银奖、优秀奖的, 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强化创新主体培育。对新认定的国家示范、优势企业(高校), 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示范(优势)企业给予8万元奖励;对新认定、通过复审的市级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对首次完成知识产权贯标并通过认证的 企业(高校),给予贯标认证费用全额补贴 。

推动知识产权金融创新。对以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质押方式从银行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按照贷款利息、评估费的50%分别予以贴息补助,贴息额度不超过20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的企业,按照实际融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额度不超过20万元。对以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向保险公司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 按照保费的50%予以补贴,同一主体一个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促进专利技术转移转化。对企业以转化实施为目的,接受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的专利转让、许可,按照转让费或许可费的5%予以补助,同一主 体一个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对在黄高校、科研机构向我市企业转让 、许可专利达到15件(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往后每增加10件,再给予2万元奖励,同一主体一个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在黄高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实施开放许可专利技术的,按许可费的2%给予奖励,同一主体一个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对为我市企业提供专利转让、许可服务的在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成功转让或许可l件给予1000元奖励,同一主体一个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万元。

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对新设立、引进的知识产权代理(分支)机构,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3万元/年场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鼓励专利代理机构提升代理质量,对代理并获得授权发明专利的,给予900元/件奖励,奖励金额每年递减1/3,直至2025 年全部取消。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面向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年度内托管企业达到10家、20家、30家,且每家企业均有新增授权发明专利的,分别给予最高2万元、5万元、8万元补助。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做优做强,对首次进规的知识产权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成立2年以上且年度营收增幅在20%-30%(含)、30%- 50 %(含)、50%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

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在黄高校产学研用一体化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摘要)

推动“揭榜挂帅”开展重点产业链共性技术协同创新。市科技局定期发布产业链关键技术攻关项目库,根据企业实际研发投入的50%予以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由在黄高校牵头获得与我市重点产业相关的国家级、省部级科技项目分别给予1:1、1:0.5配套奖励。

推动高质量创新平台共建共享。支持在黄高校与龙头企业共建省级以上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实现设备共享、人员共用、成果共有的合作模式,对获批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的分别给予100万、50万元奖励。按照“盘活存量、调控增量”的原则,引导在黄高校、产业技术研究院、企业重点仪器设备纳入市级平台统一管理,对仪器提供方和使用方分别给予20%补贴。

推动在黄高校与产业人才共育共享。聚焦全市重点产业高层次人才需求,每年从在黄高校选派20名博士、高级职称教师全脱产服务企业技术创新,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奖励,服务期一般为3年。每年精准选派100名高校博士、高级职称教师赴企业担任“企业科技特派员”、“科技副总”等职务。对在黄高校选派到重点产业链工作的专家人才,在服务期内享受地方有关人才支持政策。

关于印发《关于扶持黄石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摘要)

1.对MAH在黄石城区的生物医药企业(不含大冶市、阳新县,下同)研发的创新药完成Ⅲ期临床试验,并在我市实现产业化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2.对MAH在黄石城区的生物医药企业研发的改良型新药(改良型生物制品、改良型化学药和改良型中药等)完成Ⅲ期临床试验,并在我市实现产业化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3.对黄石城区的生物医药企业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同一品种,不同规格按一个品种进行奖励),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4.对MAH在黄石城区的生物医药企业科研、临床研究所需少量进口的药品原材料、仪器设备、生物样品、原研对照药等,研究出台通关便利化措施,随批随进,并可直接使用。

5.对MAH注册和生产在外地但在我市实现销售的生物医药总部经济企业,各城区政府可按照《黄石市关于支持城区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

6.对MAH注册在外地但委托我市生物医药企业生产并在我市实现销售的新增单品,各城区政府可按照超额累进的计算方法,对每年地方贡献达到3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按80%给予奖励;对地方贡献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90%给予奖励。奖补政策由各城区政府与企业签订双方协议予以明确,市财政局将地方贡献的市级部分按照上述比例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给各城区。

7.对MAH在我市注册、生产和销售的新增单品,各城区政府可按照超额累进的计算方法,对每年地方贡献达到3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按85%给予奖励;对地方贡献达到1000万元不满2000万元,按90%给予奖励;对地方贡献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95%给予奖励。奖补政策由各城区政府与企业签订双方协议予以明确,市财政局将地方贡献的市级部分按照上述比例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给各城区。

8.凡新获批的药品注册证书(药品文号:含化学药、中药、生物制品,不含兽类药品,同一产品不同规格视为同一品种)和市域外MAH转移到我市生物医药企业的证书(不含集团或关联企业之间的转移),按10万元/件予以奖励。

9.积极支持我市MAH所持有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及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在获批上市后,向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申报挂网,并积极争取纳入医保目录。

10.支持MAH引进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关于支持重点产业链企业聚才用才的若干措施》(黄人才〔2021〕3号)文件执行,对新引进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全职劳动合同,在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一次性的生活补贴。

11.对于掌握“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并在我市投资建设的项目(含相关平台、实验室、基地等),经市政府同意,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特殊优惠扶持。

12.企业依照本措施获得的各类补助和奖励累计额不超过其当年度地方贡献量,并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承担,次年度兑现上年度的奖励。

13.相关资金奖励政策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实施细则和计划,落实本规定;与国家、省同类奖励不重复执行;此前相关奖励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有关奖励政策规定调整的,从其规定。本政策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重点产业链聚才用才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摘要)

加大重点产业链企业高层次人才引进支持力度。定期发布《重点产业链企业紧缺高层次人才需求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企业新引进《目录》所需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按政策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重点产业链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以全职方式新引进紧缺的国家级、省级专家人才,工作一年以上且贡献突出的,分别给予用才企业每人6万元、3万元的引才补贴。

加大重点产业链企业高层次创新团队引进支持力度。对重点产业链企业新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团队,经申报认定为市级创新创业战略团队,按不同梯次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新引进的高端人才团队在重点产业链科技攻关、共有技术研发取得突破性成果,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按“一事一议”方式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助。

支持重点产业链企业引进高校毕业生。重点产业链企业新引进紧缺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全职劳动合同,在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一次性的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市、所在县(市、区)按1:1比例分摊。高校学生到重点产业链企业实习,按实习期给予每月不高于1000元的实习补贴。对初次在重点产业链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缴纳社保费3个月后,发放2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四、培育重点产业链企业青年拔尖人才。实行重点产业链企业青年拔尖人才培养“举荐制”,每3年面向企业45周岁以下的技术研发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开展一次遴选,每批次遴选出50名左右的市级重点产业链企业青年拔尖人才,培养期3年,“一对一”配备人才服务专员,培养期内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以奖励的形式全额补助,由市、所在县(市、区)按1:1比例分摊。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专家面向重点产业链企业开展校合作、成果转化。高校、科研院所的专家科技成果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在重点产业链企业转化成功投产后,可连续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产生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现金奖励。在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高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及企业科研人员,可按省相关规定获得奖励份额不低于总额70%、不高于总额99%,其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控制,不作为人社、财政部门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保缴费基数。高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专家个人奖励,可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开辟重点产业链企业高级职称认定绿色通道。重点产业链企业引进的紧缺高层次人才、实际贡献特别突出的,享受高级职称认定绿色通道,可不受相应的学历、资历等限制,免于水平能力测试,直接申报参加相应系列高级职称评审(认定),经考核认定的高级职称与评审通过的职称具有同等效力。

大力扶持与重点产业链配套的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对于落户我市、与重点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且由高层次人才作为主要创办人或实际控制人创办的科技型企业项目,享受3-5年不等的场租减免优惠或租金补贴,经评审可最高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市产业人才创新创业基金投资。对突破关键技术瓶颈、产生重大驱动效应的创业领军人才,放宽公司注册时间、持股比例等要求,破格申报“东楚英才”计划创业英才专项,企业纳入全市“双千”重点服务对象。

加大重点产业链企业高层次人才的住房保障力度。对重点产业链企业新引进的紧缺高层次人才,提供5年人才公寓租住保障,按人才层次享受50%-100%不等的租金补贴;对在黄石有购房意愿、黄石城区无自有住房的,提供市政府在商品房小区筹集的配建保障房房源,实行政府与购房者共有产权住房保障,购买价格按照同一小区同等次商品房市场销售价的90%核定,办理购房手续时认购产权份额的70%,在黄石重点产业链企业工作满10周年后,由政府奖励余下的30%产权份额。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新黄石人”就业创业和安居落户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摘要)

发放落户奖励和生活补贴。对来我市城区就业或自主创业不满5年,期间正常缴纳社会保险,选择在我市城区首次落户(含集体户和公共户)的外地户籍人员,由落户所在地的城区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1000元。对符合落户奖励条件的毕业5年内全日制本科生(或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人员)、毕业5年内全日制大专生(或具有高级工职业技能等级人员),由用人单位或创业所在地的城区3年内每年分别给予6000元、3600元生活补贴。落户奖励资金由落户人员所在地的区级财政负担。生活补贴资金由用人单位或创业所在地的区级财政与市级财政按照8:2比例分担。

加大共有产权房保障力度。对获得全市“有突出贡献新黄石人”“黄石工匠”“东楚工匠”称号或被开发区·铁山区认定为“四高人才”(高科技领军人才、高职称专技人才、高学历专业人才、高技能实用人才)的“新黄石人”,以及来我市就业或自主创业不满5年的双一流高校毕业生(或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人员),参照我市重点产业链企业高层次人才同等享受政府共有产权房购买政策。

给予购房首付补贴。对未享受政府共有产权房购房政策、在我市国有平台公司参与开发建设的商品房源中购买首套自住房的“新黄石人”,按照本(专)科生(或具有高级工职业技能等级人员)、中专生(或具有中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购房首付补贴。购房补贴直接用于抵扣购房首付款。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额度。对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新黄石人”,在我市购买首套住房的,单职工缴存的最高贷款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夫妻双职工缴存的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提高至70万元。租房提取公积金的,每年最高提取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万元。

发放租赁补贴。对在我市无自有住房、租赁居住的“新黄石人”,每年给予1200元租赁补贴。以租赁住房在我市城区落户的“新黄石人”,每年给予3600元租赁补贴。将“有突出贡献新黄石人”纳入人才公寓享受范围,享受同等租赁政策。租赁补贴由市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保障随迁子女就近入园入学。对获得“有突出贡献新黄石人”“黄石工匠”“东楚工匠”称号的“新黄石人”,以及来我市就业或自主创业不满5年的双一流高校毕业生(或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人员),其随迁子女在学前和义务教育阶段,优先安排入读普惠性幼儿园、公办中小学;在高中阶段转入我市城区就读的,按与原就读学校相当的原则,妥善安排在市级公办高中学校就读。

游览公共收费景点免门票。对全市国有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新黄石人”每年可享受1次免首道门票(不含景区内二次销售项目)。对落户的“新黄石人”,本人及其父母(含配偶父母)、配偶及子女每年可享受1次免首道门票(不含景区内二次销售项目)。

同时符合本政策和我市高层次人才政策的“新黄石人”,按照就高原则享受相关政策。本文件有效期暂定为1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人社局商相关部门解释。

关于印发《2022年“才聚荆楚·智汇黄石”促进高校毕业生等群体留黄就业创业行动方案》的通知(摘要)

加大市场化岗位供给。组织召开校企合作对接大会,面向我市上市企业、重点产业链龙头企业、招商引资重点企业、科技创新企业(含离岸科创企业)、知名民营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征集优质岗位不少于1万个。

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积极开展援企稳岗扩就业,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力推广“免申即享”。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企业,在3年内按规定给予每人每年最高7800元税收减免。对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分别给予企业和个人1000元补贴。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企业不重复享受。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1年的社保补贴。

实施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充分挖掘我市特色产业、高端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见习岗位信息,宣传发动全市重点企业、规上企业依托人社部服务平台发布就业见习岗位,全年募集见习岗位不少于1000个,对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措施(摘要)

给予税收支持。拟上市企业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加强招投标采购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参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参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给予报价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完善企业上市奖励政策。对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在省政府奖励400万元的基础上,市政府分阶段奖励60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在省政府奖励300万元的基础上,市政府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异地正常经营的境内上市公司,将其工商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和税务登记的生产经营地址迁入我市的,市政府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各县(市)区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在省、市政府奖励标准基础上健全完善更具力度、更加精准的扶持激励政策。

黄石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黄石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摘要)

推广新型政银担模式。推广扩大再担保、担保、银行、政府共担风险的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即当贷款出现损失时,由省再担保集团、地方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和地方政府分别按照4:3:2:1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简称“4321”分险模式。

落实风险分担责任。政府参与风险分担限于《政银担合作协议》项下担保融资风险分担;担保机构应按照“先代偿、后分险”原则落实代偿和分险责任;银行机构应深度参与新型政银担合作,其风险分担比例不低于20%,分担比例按协议约定执行。

建立“四补”长效机制。对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因落实国家政策要求扩大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执行低担保费率、提高代偿上限导致可持续经营压力加大的,由财政部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担保费补助和业务奖补工作机制予以适当支持。

简化担保要求。担保机构加快完善信用评价和风险防控体系,逐步减少、取消反担保要求,简化审核手续,提供续保便利,降低融资门槛。

黄石市财政局 黄石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关于建立黄石市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四补机制的通知(摘要)

资本金补充机制。依据财力情况,综合考量资产质量和流动性、拨备覆盖率、放大倍数和业务发展需要等因素,建立与融资担保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补充机制。担保机构按照规定核销代偿损失后出现流动性严重不足、放大倍数达到5倍以上的,不能满足市级业务增长需要的,原则上应及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吸引社会资本注资、财政拨款等方式补充资本金,保持资本实力与担保能力相匹配。

风险补偿机制。一是足额计提风险准备金。市级担保机构要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在充分揭示风险的同时,足额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一般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三项准备金”)。二是设立市级代偿补偿资金池。市财政局按担保机构不超过上年政策性融资担保责任余额的1%设立代偿补偿资金池。市担保集团设立代偿补偿资金池资金专用账户,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产生的利息收益滚入代偿补偿资金池。三是做好追偿及补偿工作。担保机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实际发生风险代偿后,应遵循“先追偿、后补偿”的原则,由其履行追偿责任,直至司法诉讼追偿。通过司法程序后一年内仍无法执行清偿程序的,应先使用“三项准备金”补偿,不足部分由担保机构申请,经市财政、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审核后,按程序给予一定比例的代偿补偿。非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范围的风险代偿,财政部门不予补偿。

担保费补助机制。市财政部门统筹中央、省级奖补资金,建立担保费补助机制,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含)且担保费率不超过1%,同时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0%的小微等普惠领域贷款担保业务给予保费补助。补助比例为1%,结合绩效评价结果乘以相应奖补系数。补助后实际费率不超过3%。

关于印发《黄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摘要)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经黄石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将其依法拥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

出质人以知识产权出质取得的信贷资金,主要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项目产业化、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基金、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及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信贷资金用途。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并已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办理了备案,借款人在还本付息后,可享受以下贴息补助政策:

(一)按照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50%予以贴息,单笔贷款贴息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二)按照实际支付知识产权评估费的50%予以补助;

(三)按照实际支付保险费的50%予以补贴,同一主体一个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区级政策文件


下陆区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创新活力城区的实施意见(全文)

长乐山工业园区、各街道、区直各部门、各市垂管单位: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政府管理和服务创新,充分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实现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加快推进创新活力城区建设,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支持创新主体培育

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市级奖励金额的10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获批为省级百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000元奖励。

二、支持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发展

对首次进规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按照区级现代服务业企业进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三、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对当年备案的市级主导产业技术研究院给予2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市级绩效评价按优秀、合格等次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后补助支持,对不合格等次的予以摘牌。

对新备案(认定)的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分别按国家级、省级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备案的省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建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省级以上平台按认定时序予以首次奖励,同级平台不重复奖励。

对新备案的市级重点实验室、企校联合创新中心(企业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非市主导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研发机构,给予5万元补助支持。

四、支持“双创“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双创“平台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省级以上平台按认定时序予以首次奖励,同级平台不重复奖励。对辖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双创“平台获得省级绩效考核3A孵化器评价,按照省奖励性补助到位资金的30%予以配套补助。市级绩效考核,按市级认定A/B/C等次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五、支持企业开展重大技术攻关

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项目的,按年度到位资金的10%予以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企业开展重大技术攻关和新产品开发,对入选市级主导产业重点研发专项项目,按照10万元/项标准予以配套支持,对高新技术企业开发新产品通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生产的,按单个产品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

六、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对我区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并在我区就地转化的,经市科技局审核认定后按技术成果交易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七、科技奖励

对获得国家科技奖励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科技奖励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4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企业,给予6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评为市级重点企业“三链融合”产业创新优秀科技成果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奖项目作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奖励资金,由笫一宪成单位进行合理分配。

八、培育企业创新战略团队

支持企业(含独立法人产业技术研究院)创新战略团队建设,采取逐年遴选、梯次培育、分类支持的方式,按照市级认定类别,分给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经费支持。

九、支持企业提升创新创业水平

鼓励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和“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十、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对辖区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资助;对通过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建设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资助;对通过认定、复审的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3万元资助。对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高校贯彻《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国家标准,对完成贯标并通过验收的企业、高校一次性给予3万元资助。

十一、附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措施》奖励(补助)事项与区现行其他政策属同一性质事项时,以本《措施》相关条款为准。有关奖励(补助)政策界定不清的,按“就高不就低、同类奖励不重复”原则执行。如遇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根据上级政策变化进行调整。

本政策由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下陆区支持小微服务业进入规模企业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摘要)

一、资金支持

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小进规”政策兑现资金列入支出范围,主要用于以下奖励:

1.入库奖励。自2019年起,对首次进入“规上”、“限上”服务业统计库的企业,连续3年给予在库企业每年2万元奖励。

2.经营奖励。结合实际情况,对辖区税收、就业等方面有拉动作用的“规上”、“限上”在库服务业(商贸业)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二、税收优惠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其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其他服务

1.鼓励企业聚集发展,发挥服务业企业“头雁”效应,总部大楼、律师楼等,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租金补贴。

2.大力培育领军企业(人员),对评为全省“五个一百”服务业领军人物的服务业龙头企业等,给予一定奖励。

下陆区关于调整知识产权资助政策的通知(摘要)

一、资助对象

在下陆辖区内注册并缴纳税收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和具有下陆辖区内常住人口户籍的个人。

二、资助标准

(一)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资助标准:对通过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通过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建设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对通过认定、复审的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的区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二)专利奖项配套资助标准: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省专利金奖、湖北省专利银奖、湖北优秀发明人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5万元奖励。

(三)知识产权教育示范或试点学校资助标准:鼓励中小学校开设发明创造课程,培养青少年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对国家级、省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或试点学校,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标准:对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项目,且单笔贷款额度达300万元,给予每个项目2万元的经费资助。

(五)中国驰名商标资助标准: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助。

本文件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由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原相关政策与本文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摘要)

一、提高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00 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提高至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二、调整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中对应的3%—5%、1%—2%的规定执行。对小微企业中的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以价格评审优惠幅度的上限给予评审优惠。

三、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门槛。对于体系复杂、规模较大、中小企业无法承担的项目,采购人应通过合理划分采购包、允许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把安装、运维、维修等后续服务交给中小企业承担。

下陆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行政事业单位租金减免、缓缴相关工作的通知(摘要)

2023年,对承租全区内行政事业单位 房屋的中小微企 业及个体工商户,实行1个月租金减免、3个月租金缓缴。具体为: 2023年租期不满一年的 ,按相应承租月份折算后进行减免;合同期内,尚未缴纳的租金中,可以缓缴3个月租金,缓缴时间不超过3个月,且不得超过2023年12月31日

尚未收取租金的,直接按规定减免;巳收取租金但还未上缴财政的,减免部分由单位直接退还;巳上缴财政的按非税收入相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后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