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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下陆区住房保障局关于在全区推行黄石市包容审慎执法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3-03-30 来源:下陆区住保局    

局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包容审慎执法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局法治营商环境,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黄石市下陆区住房保障局关于在全区推行包容审慎执法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相关科室在贯彻执行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收集典型案例,并及时向局办公室反馈。

下陆区住房保障局

2022年3月30日


下陆区住房保障局

关于在全区推行包容审慎执法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逐步建立住建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加快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遵照执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框架下,现就在黄石市下陆区住建领域推行包容审慎执法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创新监管体制机制,充分发挥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的监管效能,探索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机制,加快形成公平开放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为住建领域各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确保实施的行政处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实施,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作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内容,需按照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进行裁量,并实行清单化管理、动态化调整,实施后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践,及时调整清单中的事项,并适时发布新的修订版本。本实施方案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定为准。清单中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定处罚裁量情形。

(二)合理性原则。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特点,按照宽严相济的思路,突出预防为主,坚持过罚相当,将确实属于情节轻微、依法依规可不予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化、标准化,鼓励和引导违法行为当事人及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同时存在重大涉稳涉访风险、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等情况的,不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逐步建立起事前提醒、事中监督、事后跟踪的全过程闭环服务体系。

(三)实施分类监管。准确把握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违法行为施以准确合理的行政处罚。对故意违法,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对非主观故意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帮助指导市场主体规范提升。

(四)倡导诚实守信。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在整改期限内改正到位,或改正后再犯的,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当事人因违法行为已经被我局立案调查,尚未明确处理意见前,又发生违法行为的,不适用初次违法的有关规定。同时,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黄信用办〔2018〕11号)的有关规定将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予以公示。

三、工作措施

(一)明确执法职责。按照“谁执法、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负责执法的科室依法认定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并核查整改成效,对进入行政处罚程序的违法行为,依法办理行政处罚案件。

(二)实施事先提醒告知。执法科室在接受服务对象首次咨询办理相关业务事项时,向服务对象发放《行政执法事先提醒告知函》。《行政执法事先提醒告知函》的内容包括咨询办理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相应的违法行为处罚条款,办理事项的程序、要件、地点、联系方式以及需要提前告知服务对象的其他事项,通过事前提醒降低违法违规风险。

(三)推行包容审慎执法。符合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的违法行为,负责执法的科室都应当先行初步调查,依据调查结果提出分类处理意见。

1.违法行为发现时已改正,符合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所列情形的,写出案情报告,经合法性审查,报请局对口业务科室、局分管领导同意后,作出不予处罚处理,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要写明不予处罚的理由与依据,并对违法当事人进行教育,责成其作出书面承诺,教育记录和书面承诺一并归入调查案卷,案卷档案材料中应有不予处罚的证据材料。

2.违法行为需要限期整改的,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期限,整改期限按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具体规定的,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日。整改期满,负责执法的科室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复查按期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的,写出案情报告,经合法性审查,报请局对口业务科室、局分管领导同意后,作出不予处罚处理,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要写明不予处罚的理由与依据,并对违法当事人进行教育,责成其作出书面承诺,教育记录和书面承诺一并归入调查案卷,案卷档案材料中应有不予处罚的证据材料。经复查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适用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所列情形,负责执法的科室按程序依法立案查处。对需要限期整改的违法行为,未履行先行整改等包容审慎措施的,原则上不予立案。

(四)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局执法科室要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执行2人以上执法,“亮证执法”规定,按照《黄石市住建行政执法(处罚)文书制作说明及格式文本》(黄建办〔2021〕21号)规范执法程序和立卷工作,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在提交集体决策前,严格把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上会,行政执法程序不规范的不上会,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上会等“三个不上会”标准。行政处罚决定书印发后的3个工作日内,执法科室要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原件抄送至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履行“双公示”程序。

(五)主动引导信用修复。对受到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执法科室要持续做好跟踪管理,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者,引导其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提高诚信经营和信用管理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包容审慎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包容审慎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成立由党组书记任组长,其他局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局业务科室为成员的包容审慎执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包容审慎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并负责协调汇总有关情况。

(二)提高政治站位。要着眼打造住建领域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水平,实现依法履职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相统一。在包容审慎执法推行过程中,要在严守安全、法治底线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执法权威和公信力。

(三)加强执行落实。执法科室在查处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时,应当综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实际后果等因素,准确把握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的适用条件,做到过罚相当、合理适度,防止和避免出现同事不同罚,处罚畸轻畸重、显失公平,过度执法的情形。

(四)强化执法监督。通过日常检查、专项督查、突出问题调查等方式,对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执法效率、执法程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贯彻执行不到位,屡推不动、敷衍塞责的,进行问责处理。对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或者程序违法的进行纠正,需要追责问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本方案试行期一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黄石市下陆区住建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

黄石市下陆区住建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