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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票种核定业务一次性告知书
事项名称:发票票种核定
资格条件:已在税务机关登记并存在发票需求的纳税人
所需材料:
1.仅涉及票种核定的,需提供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 1份 | 需要加盖公章和发票专用章 |
2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已实行实名办税的,取消报送 |
3 |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 1发 | 查验后退回 |
2.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的,还需提供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 1份 | 需要加盖公章和发票专用章 | |
2 |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 2份 | 需要加盖公章和发票专用章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 代理委托书 | 1份 | ||
代理人身份证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办理程序: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3)所有涉及发票票种核定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事项都必须先进行【面宣面签】操作。
(4)符合规定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当日办结。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
办税服务厅接收到相关责任部门反馈后,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制作并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票种核定通知)和《发票领用簿》;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办理地址及联系方式: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和国家税务总局黄石市下陆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黄石市下陆区白马路11号,联系电话0714-6579360)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