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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申请告知书
日期:2021-08-04 来源:下陆区司法局    

一、办理事项的名称:申请法律援助

二、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一)法律援助申请表;(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经济困难申报材料;(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三、提交法律援助申请材料的依据:《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

四、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一)列入法律援助失信人名单的申请人,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二)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湖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虚假承诺黑名单的;(三)因申请其他事项被其他部门列入虚假承诺黑名单的。

五、虚假承诺的责任:

(一)依据《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以欺骗、隐瞒事实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获得法律援助或者隐瞒与法律援助案件有关的情况,不协助、不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使法律援助工作难以继续开展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被依法终止法律援助;2.被追收相关法律援助费用;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申请人提供虚假承诺申请法律援助的,将被列入法律援助失信人名单,且可能成为政府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特此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