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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下陆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文件类型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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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2-10-27 14:34:24 | 发布日期 | 2022-10-27 14:34:24 |
生效日期 | 2022-10-27 14:34:24 | 失效日期 | |
发文字号 | 黄下政发〔2022〕16号 | 发文机关代字 | 黄下政发 |
发文年份 | 2022 | 文件顺序号 | 16 |
有效性 | 有效 | 公文种类 | 通知 |
发文机关 | 下陆区人民政府 | 文件制定单位 | 下陆区人民政府 |
文件出台地区行政代码 | 420204 | 文件出台乡镇街道 | 无 |
文件来源 | 下陆区人民政府网站 | 题注 |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以前文件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具体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
文件附件 | 文件PDF版本 | ./W020230928397243303142.pdf | |
文件的WPS版本 | ./W020230928397242962686.wps | 文件的OFD版本 | |
服务对象 | 各街道(园区)、区政府各部门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机构分类 | 下陆区人民政府 |
文字解读链接 | 图文解读链接 | ||
视频解读链接 |
关于印发《下陆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园区)、区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财政投资建设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下陆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10月27日
下陆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建设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政部财建〔2009〕648号)和《黄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评价与审查,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内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招标控制价等内容进行评审。
第二章 程序管理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区财政局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区财政局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根据《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文件及黄石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相关文件规定,按照购买造价咨询服务执行政府协议采购。
第五条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实施程序:
(一)财政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申报,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报区财政局备案后,区财政局在黄石市政府采购造价咨询服务协议供货商中选取评审机构,并对评审机构下达委托评审通知;
(二)评审机构按委托评审通知要求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评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一般项目(400万元以上及重、特大项目不超过7个工作日)出具初审意见并报送给项目业主单位,遇特殊事宜,报请同意后时间顺延;
(三)项目业主单位对评审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书面反馈意见,逾期不复则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四)评审机构向区财政局报送评审报告;
(五)区财政局审核确认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明确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将作为招标控制价、资金拨付、预算调整、价款结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未经区财政局评审或备案的项目财政不予结算。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区财政局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评审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向投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审核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四)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业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区财政局有权下达暂缓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五)根据实际需要对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
(六)按规定向接受委托任务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八条项目业主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项目设计工作。项目业主应督促设计单位做好现场的调查工作,设计单位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完善和细化设计内容,避免漏项,且不得超标准和规模进行设计。因设计单位原因给该项目造成重大损失的,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经济
责任,项目业主须将该内容载入合同条款,行业主管部门在招投标备案时严格审查其合同条款;
(二)做好质量保障工作。项目业主督促设计及造价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编制时,踏勘现场,充分考虑项目实施 的可行性、全面性;在招标控制价编制时,严格根据施工图编制招标控制价,检查设计的完整性;涉及需项目业主单位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业主单位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第九条投资评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项目评审工作: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委托方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
(三)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临时聘用人员;未经委托方批准,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方报告;
(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
字确认;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
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六)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方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方报告,并说明原因;
(七)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委托方将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
第四章 付费标准
第十条付费额的确定。依据《湖北省省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委托付费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建规〔2009〕8号)文件规定,基本付费额计算公式为:基本付费额=∑实际财政性投资额(分段金额)×基本付费率,具体如下:
(一)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下,基本付费率按5‰计算确定;
(二)投资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基本付费率按3‰计算确定;
(三)投资额在1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基本付费率按2.5‰计算确定;
(四)投资额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基本付费率按2‰计算确定;
(五)投资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含),基本付费率按1.5‰计算确定;
(六)投资额在1亿元至5亿元(含),基本付费率按1%计算确定;
(七)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部分,基本付费率按0.5‰计算确定,单项委托评审的费用额最高为10万元。
第十一条评审费按项目基本付费额的50%计算支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中介机构在代理过程中进行弄虚作假或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三年内不得在下陆区从事财政投资项目的任何代理 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将相关违法违规信息报送有关部门在“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对在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出现的违反法 规行为,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以前文件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具体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