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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区矿山盗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全区矿山盗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下陆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0月26日


全区矿山盗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安委会关于印发开展集中整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安〔2023〕13号)精神,深刻汲取十堰市竹山县连续发生矿山盗采导致人员伤亡事件教训,根据省、市领导批示要求,决定在全区开展矿山盗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进一步压紧压实属地责任和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全面摸排以矿山、采石场等位置为重点的非法开采、越界开采问题,严厉打击非法采矿和矿山安全生产等违法行为,坚决斩断盗采矿产资源牟利链条,切实保障矿产资源国家权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整治任务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以生态修复及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地质灾害治理、边坡治理、重点工程建设、平整土地等名义盗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含平面范围和开采深度)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擅自改变开采方式和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擅自启封已关闭取缔矿井、废弃矿井和潜入已停工停产矿井盗采矿产资源的;   

(五)明知是盗采矿产资源仍然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盗采矿产品等协助行为,以及为盗采矿产资源和协助行为提供土地、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水电、民用爆炸物品等条件的;

(六)非法开采砂石资源的。

三、行动步骤

(一)全面排查,建立台账(2023年10月底前)。我区有露天开采矿山32家和坑道开采5家已全部关闭,涉及到5个街办13个社区。请各街道(园区)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成立工作专班,明确工作责任。组织人员按照集中整治任务,紧盯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集中资源,对现有涉矿和原有涉矿街道(园区)、社区,逐片、逐点、逐矿开展排查,特别是对曾经封堵废弃的矿坑(口、硐),要再次组织“回头看”,开展拉网式排查。全面摸清底数,对排查摸底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后登记造册,分类建立各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问题线索清单和整治工作台账。

(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底)。对第一阶段排查出来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要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原则,落实“六个一律”:对非法盗采组织者,一律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参与非法盗采活动的务工人员,一律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对无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对未经批准以工程建设等名义盗采矿产资源的,一律依法查处和取缔;对为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进行协助和提供条件的,一律依法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对集中整治渎职失职、弄虚作假,甚至包庇纵容、参与非法活动的公职人员,一律移交纪委监委严肃追责问责。做到零容忍,问题清零。

(三)督查总结,健全机制(2024年2月)。区安委会办公室将会同相关部门在集中整治期间适时组织联合督导检查,重点检查集中整治开展进度、台账清单、制度措施落实、立案查处、整改落实、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等。各街道(园区)对本辖区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要进行全面总结,对于集中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深层次原因,研究解决办法,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做到标本兼治。

四、工作分工

区政府是开展矿山盗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责任主体,组织自然资源、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电力等部门成立工作专班,开展巡查排查,采取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本辖区矿产资源保护监管和安全生产责任。

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矿山盗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制定落实专项行动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对专项行动进行督查,对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及时上报市自然资源部门,涉嫌犯罪的,将犯罪线索及时移交公、检、法部门。

区公安部门依法侦办涉嫌犯罪的非法采矿等刑事案件,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法和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行为,加强对火工用品的监管,严肃查处买卖、运输、储存、提供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等用于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区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盗采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或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其它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 为。

区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扣押运输盗采矿产品的无车辆营运证的运输车辆、船舶等工具;会同水利湖泊部门依法查处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国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行条件等行为。

区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对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安全监管,对涉嫌超层越界、不按批准矿种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等行为的,责令整改并移交自然资源部门予以查处;对涉及违反民爆器材管理或其他涉嫌制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区经信部门组织供电企业对矿山或其他非法采、选用电行为进行查处;督导加工矿产企业依法依规加工合法生产矿产品。

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收购、销售盗采矿产品等行为。

区水利湖泊部门依法对非法违法采砂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区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相关部门统筹预算,保障打击盗采矿产资源工作经费和举报奖励经费。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电力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工作专班,对盗采矿产资源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实从快查处。要建立督查(联席会议)机制,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对相关责任部门履行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街道(园区)及相关责任部门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结合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和不担当不作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明确责任分工,细化方案措施,全力推动集中整治落实落地。

(二)严格整治督导。加强各部门间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和遏制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确保打击矿产违法行为常态化,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各街道(园区)要充分运用“人防+技防”手段,建立全方位、全天候监管格局。区级层面要组成联合督察组,采取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等方式开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及时整治到位。

(三)广泛宣传发动。各街道(园区)要利用多种宣传手段,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和张贴宣传告示,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将盗采矿产资源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宣传到村到户到人。要制定举报奖励措施,公开举报方式,畅通举报渠道,调动群众参与监管的积极性,认真核查处理举报线索,及时兑现举报奖励,激励群众自觉主动举报违法线索。

(四)严肃追责问责。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倒查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集中整治工作中渎职失职、瞒报漏报、包庇纵容、弄虚作假的,坚决移交纪委监委追责问责;对公职人员参与或为盗采矿产资源提供便利,充当“保护伞”等违法违规违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对因盗采矿产资源引发事故的,既要从严追究盗采组织者、参与者法律责任,又要从严倒查监管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街道(园区)于10月30日前将问题线索清单报送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各街道(园区)、区直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于2023年12月20日和2024年3月20日前分别报送集中整治工作总结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为加强日常对接联系,各街道(园区)和区直相关部门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及联络人员,联络员名单于2023年10月24日前报送。(区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分局联系人:朱永革,联系电话:0714-5316016,邮箱:626405251@qq.com,举报电话0714-5316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