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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的通知

各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切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73 号)和《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 号)等规定,决定在全区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的重要意义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是对党中央关于“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是深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效方式,能有效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完善监督处理工作机制,促进地方政府和部门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防止过度和不当干预市场、保障资源配置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

二、工作流程及职责分工

按照“谁制定、谁受理”和“公正、高效”的原则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一)接收渠道

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应当依托现有的12345、12315热线电话及平台,以及来信来访等渠道接收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

(二)受理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就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存在应审未审、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情形进行的投诉举报。

(三)受理主体

1.按照“谁制定、谁受理”的原则,由政策措施的制定机关受理相关投诉。其中,对机构改革前出台的政策措施提出投诉的,原政策措施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受理;部门代拟起草以政府或政府名义出台的,由拟文部门负责受理;政策措施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受理。

2.上级部门收到对下级单位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投诉举报应当受理。

3.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分送到相应的政策制定机关。

4.单位和个人举报政策措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实行“吹哨报告”制,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接收,并层层上报至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执法机构。

(四)投诉举报的处理

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政策措施应审未审的,应严格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流程和标准进行补审。

2.政策措施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对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或者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应当引入第三方机构对政策措施进行评估。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3.属于例外规定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作出解释说明,并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五)投诉举报回应

受理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或实名举报人,并依据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相关处理决定。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的投诉举报,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受理单位书面反馈的处理结果进行审核。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对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明确承担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细化工作流程,落实工作责任,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及时作出处理和回应。

(二)加强协调配合。投诉举报受理回应工作覆盖面广、涉及部门多,各单位要形成常态化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避免推诿扯皮和无故拖延。在受理回应投诉举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相关建议,请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促进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不断完善。

(三)加强督办指导。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和督办指导作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认真收集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情况,定期梳理、分析、通报。要做好投诉举报分送工作,对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及时组织研究协调。


下陆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