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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下陆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65340 发布日期: 2021-12-14 发布机构: 下陆区市监局
文 号: 文件分类: 所属机构:
下陆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
下陆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关要求,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均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为做好我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加强领导,建立机制,明确责任,切实将审查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审查范围
各单位制定或起草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管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影响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下列政策措施,均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1、各单位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2、代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3、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4、与市场主体签订的合同、协议、合作备忘录等;
5、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和批复;
6、其他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和做法。
三、严格审查标准
具体审查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以下简称《施细则》)执行。
四、规范审查工作
1、审查主体。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室(单位)在起草各类政策措施时,严格对照《实施细则》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多科室联合起草的政策措施,由牵头单位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其他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审查。
2、审查环节。各类政策措施草案应在领导签批或上会审议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对于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在提交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之前,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3、审查流程。各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实施细则》明确的审查基本流程(附件1),并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2),形成书面的审查结论。未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公平竞争审查表应作为出台政策措施的必要说明材料,随其他材料一并呈报局领导。政策措施出台后与发文材料一并存档备查。
4、征求意见。各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利害关系人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相关政府部门不属于利害关系人范围。
五、加强业务指导
各单位指定专员负责统筹协调全局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各单位在自我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政策法规科意见,对于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代区政府(办公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负责起草的单位应当在自我审查后,送审查专员进行复核。
对征求审查专员意见或进行复核的,相关单位应当在政策措施呈报局领导前至少7个工作日,向审查专员提交书面征求意见函,政策措施文稿、起草说明、初步审查结论及其他相关材料,原则上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可以延长。依据《反垄断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提出相关意见、建议。相关单位应当认真考虑审查专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意见、建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报请单位主要领导签批政策措施时作出书面说明。
对于存在较大争议、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评估。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表
2、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下陆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1年1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