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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陆区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1、新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答:新参保人员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在异地无法签章或留指纹的,可由其指定委托人代签。

2、目前,下陆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档次?

答:下陆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13个档次。以后根据情况可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3、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是否缴纳本年养老保险费?

答:分两种情况理:

1)当地制度实施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到龄当年应当缴纳本年度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有中断的,应当补缴。

2)当地制度实施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此类人员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达到或超过15年的,到龄当年可以缴费,也可以不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小于15年的,到龄当年应当至少补缴至15年的缴费年限,方可办理领取待遇手续。

4、下陆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养老金是怎样确定的?

答:对按年连续缴费15年以上的人员,每增加缴费1年,区财政按每人每月2元加发基础养老金。

5、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应从何时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答: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6、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时年龄已超 45 周岁,无法缴满 15 年怎么办?

答:参保时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待其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可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7、我省《经办规程》对参保人员跨县(市、区)转移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市、县转移的,转出地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同时,转出地社保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转出地与转入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启动时间(含自行试点时间)不同的,从先实施地方转入后实施地方的,个人账户资金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从后实施地方转入先实施地方的,可根据自愿按转入地实施时间和规定进行补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工作由户籍迁入地社保机构协助完成。

8、参保人员应当在何时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答:参保人员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才能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也就是说参保人员一生只能也只需要申请办理一次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9、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能不能同时享受?对重复参保、重复领取待遇的情况如何理?

答:不能。按照制度规定,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简称重复参保),在参保人员办理两项制度衔接手续时,若在同一年度内出现重复参保缴费的,优先保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清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复参保时段缴费,并将个人缴费相应金额退还本人。

对于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的,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对于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要予以退还或抵扣。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对采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恶意重复参保并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者,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0、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时,如果存在不止一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该如何理?

答: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时,如果存在不止一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先归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再根据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确定最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然后申请办理衔接手续。

11、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缴费年限怎确定?

答: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12、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能否计算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答:可以。为避免出现部分参保人员由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均不满 15 年而不能获得保障的情况,当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民养老保险时,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以合并累加计算为城乡居民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这样也体现了城乡居民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兜底功能。

13、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时能否参照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转移部分统筹基金?

答:按现行政策规定,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只转移个人账户储蓄额,不转移统筹基金。

1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应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答: 参保人员应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办理养老关系转移手续时需携带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复印件等材料。

15、什情况下应终止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16、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手续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应提供的资料包括:(1)医院开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开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 ,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2)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 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3)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

17、丧葬补助金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省《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5〕41号)文件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其标准不低于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确定,所需要资金由各地人民政府负担。目前,下陆区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000元。

18、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如果出现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如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答:如出现上述情况,参保人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

19、我省《经办规程》对待遇领取人员的资格认证有何规定?

答:资格认证主要采取现场核实认证、上门核实认证、异地生存证明认证等三种方式。特殊情况的可进行视频认证、生存照片、协助认证、担保认证等其他方式进行。

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每年至少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一次资格核对,没有通过资格核对的,社保机构应对其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金。

20、我省的《经办规程》对参保缴费人员和待遇领取资格公示是如何要求的?

答:各级社保机构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县(市、区)社保机构每年应会同乡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和村协办员在行政村和社区范围内对参保缴费人员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社保机构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理。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县(市、区)社保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理。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1、以个人身份参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如何申报缴费?

答:参保人凭个人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三张,即可前往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1-6号窗口办理。

参保后,个人根据市人社部门公布的当年缴费档次和标准,按20%的缴费费率,可逐年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选择9个缴费档次中的一个,凭《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指定银行申报缴费。可选择按月、季、半年、年度等方式申报缴费。

我市指定的缴费银行有:湖北银行、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参保人员可就近选择指定银行网点缴费。

2、对缴费困难人员,有哪些帮扶措施?

答:为帮扶缴费困难人员接续缴费,凡参加我市市本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内、退休时符合在我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且当前生活困难,暂无能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以申请“助保贷款”,贷款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助保对象向湖北银行黄石分行提出申请,经确认信息、认定资格、签订协议后,由经办行提供贷款资金,帮助个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详情可咨询湖北银行南京路支行(电话:6228040)或市社保局缴费核定科(电话:6573503)。

申请“助保贷款”的业务,由银行直接提供资金帮助,退休后,再用一定比例的养老金来偿还贷款,3至5年还完贷款,就可享受全额的养老金待遇,使参保人员的养老利益得到保障。同时,考虑到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银行贷款利息为基准利率。

3、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怎样才能按月享受退休养老金待遇?

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经本人自愿,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五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但满10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5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0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在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一次性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黄石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符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的,应提前两个月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

4、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和基数是如何规定的?

答: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年核定。每年的缴费周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参保单位应于每年6月份前向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当年的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单位月平均工资总额(月人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超过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费率为28%,其中单位20%、职工个人8%;在阶段性降低费率期间(2016年5月至2018年4月),企业缴费费率为27%,其中单位19%、职工个人8%。

5、职工在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如何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答:职工在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及时查清企业是否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发现有欠费记录,应要求原企业及时按规定补清基本养老保险欠费。

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重新就业的,由现用人单位负责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凡未实现再就业的,由本人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湖北银行、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网点申报缴费。

6、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如何办理?

答: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参保人员需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黄石的,凭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如需代办应提供本人委托书)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办理相关手续。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经办人员为其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持此凭证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接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函后,及时启动转出程序,并将办理情况告知本人。

二是参保人员需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黄石的,凭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申请转入。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及时启动转入经办程序,发函至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并将办理情况告知本人。政策规定的转入条件如下:一是户籍所在地是黄石市,且在黄石市实现就业并参保的;二是户籍不在黄石市,但男性年未满50周岁、女性年未满40周岁,且在黄石市实现就业并参保的;三是达到退休条件,户籍所在地是黄石市,并在黄石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四是达到退休条件,户籍不在黄石市,在黄石市参保缴费满10年以上的;五是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人员。参保人员满足以上任一条件即可办理。

7、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凡正常退休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生产或操作岗位)年满50周岁,女干部(管理或技术岗位)以及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规定缴费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未在国有或集体单位工作过的个人身份的女性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由市人社行政部门确认退休养老待遇领取资格。

8、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基本信息从哪些渠道可以查询?

答: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基本信息,目前可以通过以下渠道查询:1、互联网:个人社会保险查询系统(网址为http://wsfw.hs12333.gov.cn);2、社保大厅: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服务窗口及自助查询机,凭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查询、打印;3、自媒体:东楚风S、黄石社保微信公众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