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无障碍阅读
  • 长者版
下陆区教育局关于注销部分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湖北省民办学校年检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经核查,部分校外培训机构存在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办学许可证到期未延续、年检不合格或未参加年检等情况,已不具备正常办学条件。经研究,决定依法注销其办学许可证,现公告如下:



一、注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民办学校终止的,应当交回办学许可证,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2.《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发厅〔2020〕5号文件第七条:民办学校应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换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审批机关可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后注销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3.《湖北省民办学校年检办法(试行)》第十条: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暂停招生,责令整改,整改期为一年;办学许可证到期的,暂缓换发,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第十一条:未按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暂缓年检申请,又不在规定期间按要求接受年检的民办学校,年检结论定为“不合格”。

二、相关要求

1.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以下机构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和印章同时作废,不再具有合法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再以校外培训机构名义从事任何形式的培训教学活动,如有违反,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2.相关机构应依法完成财务清算、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及教职工,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手续。

三、公示与申诉

本决定公告期为2026年1月8日至2026年1月12日。相关机构如对注销决定有异议,可在公告期内向下陆区教育局提交书面申诉材料。联系电话:6577176

特此公告。

黄石市下陆区教育局

202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