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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在乡复员军人抚恤补助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03752 发布日期: 2022-11-12 发布机构: 下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文 号: 文件分类: 所属机构:
在乡复员军人抚恤补助
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回乡人员(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人员,其中中原突围掉队、失散人员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并符合享受定期定量补助条件的,称为在乡复员军人。分为抗战时期入伍(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解放战争时期入伍(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和新中国成立后入伍(1949年10月1日至1954年10月31日)三类。
享受待遇条件
对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复员军人,可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
(一)自退出现役后从未经组织安排或个人申请被录用到国家机关或企业事业工作;
(二)孤老或者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
申请待遇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
(二)二代身份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
(三)复员军人证件原件或复员登记表(履历表)原件(若为复印件,需由档案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日期并加盖公章);
(四)《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金登记表》一式3份;
(五)能够证明自退出现役后从未经组织安排或本人申请到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相关材料。
待遇申请确认程序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待遇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审查核实、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确认的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事务站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办理登记手续,填写《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金登记表》。
(二)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核实。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及相关材料,鉴别核实身份及服役经历,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在《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金登登记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及时上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发现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三)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确认。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密核通过的,逐级通知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期满(7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在“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定意见”中填写“符合条件,同意享受定期生活补助”,并加盖退役军人事务局公章(不能用优抚科股印章代替)按程序办理享受待遇相关手续。对提交相关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并向其解释有关政策。
(四)建档归档。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在审核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湖北省优抚对象数据信息管理规范》规定及时建立优抚对象个人档案,并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逐级报市、省两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待遇享受时间
(一)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从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确认符合享受条件的当月起计发,去世次月停发。
(二)在乡复员军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待遇;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待遇资格。
(三)中止待遇的人员在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取消通缉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经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并经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从审查确认的下一个月起恢复相关待遇,原停发的补助金不予补发。
(四)在乡复员军人去世后,其配偶不享受定期定量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