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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下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下陆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园区区政府各部门

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流程,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公平、公正、公开实施,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低保工作实际,特制定《下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827


下陆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审核确认工作,保障本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区民政局负责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按照新增对象不低于30%的比例开展抽查,统筹资金发放,加强业务培训及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街道(园区)为低保审核确认主体责任单位负责辖区内低保申请受理、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公开公示、作出确认决定等工作

第四条社区负责协助做好困难群众发现报告工作、协助街道(园区)做好提出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动态管理、政策宣传等工作。

第五条低保对象审核确认原则上应按照家庭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街道(园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受理并调查核实-街道(园区)社区级公示无异议-街道(园区)社会救助评审委员会审核确认”的程序办理。对符合黄石市社会救助申报承诺及失信惩戒工作要求的申请对象,要坚决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减少证明事项,优化审核确认流程,做到“快审快批”。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六条低保待遇的申请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黄石市常住户口,且在下陆区长期居住的居民;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下陆区居民低保标准;

(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财产符合规定。

第七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扶、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申请低保,应当共同计算收入、核实家庭财产;非共同生活的法定义务人,要按照规定计算赡(扶、抚)养费,计入申请人家庭收入。

第八条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与家庭失去联系满二年的人员;

(三)被宣告失踪人员;

(四)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五)在监狱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六)与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共同生活的家庭中有经济收入来源的70岁以上老年人。

有下列情况的家庭和个人,不享受低保待遇

(一)家庭收入、财产超出认定标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下陆区低保标准的;

(二)拒绝配合民政部门对其家庭成员、法定赡(扶、抚)养人及其配偶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无法核实家庭经济状况的;

(三)故意隐瞒家庭真实人口、收入及财产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四)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扶、抚)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等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收入来源的

(五)法定赡扶、抚)养人有赡(扶、抚)养能力,但依法履行赡(扶、抚)养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扶、抚)养权益的

(六)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自费进入高收费学校就读的(含入托、出国留学),或出国旅游的

违规骗取社会救助被纳入社会征信系统且在惩戒期限内的;

第三章   申请及受理

第十条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街道(园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街道(园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低保条件,但未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相关政策。

第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重病患者包括:

1.申请前12个月内因突发疾病,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达到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患者;

2.达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条件的患者

3.经第三方医疗机构评估确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二)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包括: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且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部门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因父母一方死亡等原因,另一方离开原居住地再嫁(娶)后,再组合家庭仍属困难家庭或另一方离家出走2年以上(含2年)杳无音信,投靠其他亲属生活的未成年人或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

(五)生活困难、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精神残疾人(一级、二级),按规定计算法定赡养(抚、扶)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后,其家庭收入低于低收入家庭且财产符合规定的对象。

第十 本市户籍居民申请人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满一年)不一致,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一起的,以家庭为单位经常居住地的街道(园区)提出申请保障标准按申请地低保标准确认

第十 低保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街道(园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二)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财产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并承担因提供虚假信息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积极配合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完成《诚信告知书》《家庭经济状况询问笔录》《居民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授权书》等相关申请文书;

(三)授权配合县(市、区)民政部门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和调查;

(四)主动报告家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

(五)申请人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低保经办人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填写登记备案表。

第十对已受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低保经办人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街道(园区)应当重点审核确认,单独登记,上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组织核查。对审核确认资料,区民政局要单独归档备案,并加大对备案对象的监督。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十当事人选择承诺方式代替证明材料申请办理低保待遇的,除必要证明材料外,经办机构不得以证明材料不全拒绝受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发〔2021〕9号)执行。对新申请低保待遇的家庭必须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开展核对坚持“先授权后核对”原则。

第十街道(园区)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需材料。可以通过信息共享、网络核验、政府部门内部核查等方式核实的证明材料,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

街道(园区)应当及时受理低保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同时建立低保申请人信息登记备案制度,不符合条件的应注明原因,适时组织复查。

第四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后,街道(园区)应当在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由不少于2名调查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街道(园区)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第十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收入和财产。

十九 家庭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

一般情况下,按申请前3个月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据实计算;情况特殊的,可根据申请前12个月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据实计算。

(一)工资性收入按照以下方法认定:

1.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参照劳动合同或工资发放账户银行流水认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福利发放记录评估,或者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推算;

2.无法推算实际工作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其申报收入计算,其申报收入低于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不再扣除就业成本;为鼓励城乡困难群众就业,对残疾人或年龄偏大(男55周岁、女45周岁及以上)缺乏劳动技术和劳动技能等非固定从业人员,常年打工月收入按打工地最低工资标准50%计算,间歇打零工月收入按打工地最低工资标准25%计算

3.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人员,已办理失业登记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就业,本人服从安排但未实现就业,其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未办理失业登记的,其收入按居住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4.在怀孕、哺乳或者照顾2周岁以下婴幼儿的妇女、抚养学龄前儿童的单亲监护人、长期照护失能失智或重病重残家庭成员的人员,按其实际收入计算,不虚拟推算其收入;

5.对于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在申请低保时,其家庭收入计算应从领取的经济补偿金中扣除该职工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后,仍有结余的,按当地人均消费支出水平计算,在可分摊的月内,该家庭不予享受低保。对于除养老保险费以外还确需扣除的其它社会保险费,按照上述原则办理。实际缴费金额以缴费单据为依据。

(二)经营净收入按照以下方法认定:

1.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等家庭经营净收入,按照实际收成和当地价格,扣除必要成本后计算;不能准确核定的,可以参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标准计算;

2.经营企业的净收入按照企业实际纯收入计算或实际缴纳税收基数推算;无法查明实际收入的,参考当地同行业、同等规模企业平均收入和企业实际缴纳税收情况综合推算

3.其他家庭经营净收入,能够出示有效经营净收入凭证的,按凭证收入计算;无收入凭证,但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的,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计算;其他情形,参考当地同行业平均收入和实际缴纳税收情况综合推算。

(三)财产净收入按照以下方法认定:

1.出让、租赁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计算;不能提供合同或者合同确定的收益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出让、租赁的平均价格推算;

2.储蓄存款利息、理财产品增值、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

3.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照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4.因城建、危改、拆迁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的人员,申请享受低保时,购买住房后有结余金额的,其结余部按当地人均消费支出水平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予享受低保。超过一年未购买住房的,拆迁补偿费计入家庭收入;

5.领取一次性补偿费人员,在可分摊月数内,因病、因灾、因学等特殊原因发生大额支出的,可按实际发生额扣减。

(四)转移净收入按照以下方法认定:

1.有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按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认定;

2.双方签订协议的,按照协议数额认定。实际发生额高于协议的,按实际数额认定;

3.赡(扶、抚)养费收入原则上按照赡(扶、抚)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计算。实际支付的赡(扶、抚)养费高于协议或法律文书的,按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

二十  赡(扶、抚)养费无法核查的,按以下办法计算:

(一)赡(扶、抚)养费=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收入×20%÷需赡(扶、抚)养的人数,低保申请家庭获得的赡(扶、抚)养费收入为所有义务人应支付给其的赡(扶、抚)养费之和;

赡养人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额外计算赡养能力,按购置价的2%核算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

)法定义务人及其配偶收入、财产状况明显高于本市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应认定为有履行义务能力;    

)法定义务人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低保人员;

2.特困供养人员;

3.低收入家庭;

4.“十四五”期间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边缘易致贫户、脱贫不稳定户;

5.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计算赡(扶、抚)养费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收入标准,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法定义务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重病重残等因素增加刚性支出的,在核算其支付能力时,可适当扣减。

第二十  对积极就业、创业的低保家庭实施渐退制度

家庭成员就业、创业后收入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5倍的,可延长保障不超过1年;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可延长保障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  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义务兵按政策享受的优待、抚恤等补助性资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金;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颁发的见义勇为等各类非报酬性奖金;

(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七)各类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金;

(八)政府、社会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

(九)独生子女费及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

(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十一)高龄津贴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服务补贴;

(十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

第二十对城乡人均收入分别低于上年度黄石城乡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其家庭收入可作以下核减后再计算。

(一)疾(重)病患者:

1.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内突发重特大疾病(恶性肿瘤、重特大器官移植、尿毒症、白血病、血友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严重烧伤、重症肌无力(运动神经元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个人实际负担费用达到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低保标准的300%进行核减;

2.申请前12个月内因突发疾病,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达到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条件的患者,按照低保标准的200%进行核减;

3.家庭成员中办理了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审批认定的慢性病患者,按照低保标准的100%进行核减。

(二)残疾人:

1.重度残疾人:①一级、二级视力残疾人②一级、二级肢体残疾人③一级、二级、三级智力残疾人④一级、二级、三级、精神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的200%进行核减;

2.残疾人:①三级、四级视力残疾人②三级、四级肢体残疾人③四级智力残疾人④四级精神残疾人⑤言语残疾人⑥听力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的150%进行核减。

(三)单亲家庭:

1.丧偶单亲家庭抚养的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1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按照低保标准的150%进行核减;

2.离异单亲家庭(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仍然共同生活的家庭除外)抚养的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1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按照低保标准的100%进行核减。

(四)老年人:

1.经第三方医疗机构评估确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家庭收入按照低保标准200%进行核减;

2.年满70周岁以上的独居老人。按照低保标准的100%进行核减。

(五)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按照低保标准的100%进行核减。

家庭中同一成员符合多项收入核减条件的,按核减标准高的执行;不同成员分别符合单项条件的,其家庭收入可累计进行收入核减。

第二十  家庭财产是低保申请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商业保险、机动车辆、房屋以及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财产按账户余额或相关权益登记认定。

第二十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符合财产状况规定:

(一)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等金融资产的总值人均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8倍的;

(二)家庭成员名下有不用于生产经营且价值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8倍的机动车辆(已报废或达到报废年限且不能使用的机动车普通摩托车和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船舶等;

(三)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不含农村民宅),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非拆迁原因,申请低保近一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新建住房、购买商品房的家庭;

(四)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厂房等)的,但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且面积不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除外;

(五)家庭拥有黄金、首饰、收藏品等高值物品总价值人均超过月低保标准18倍的;

(六)家庭人均拥有债权的总价值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8倍的;

(七)家庭成员拥有企业、注册公司且一年内有纳税记录的。

第二十  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街道(园区)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开展复查。

第五章 审核确认

第二十 街道(园区)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家庭所在社区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街道(园区)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审核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街道(园区)社会救助评审委员会。公示期内有异议的,街道(园区)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和开展民主评议。调查和民主评议结束后,街道(园区)经办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材料报送街道(园区)社会救助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 街道(园区)社会救助评审委员会收到经办机构申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审核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确认意见。对初步确认的对象,在街道(园区)、社区低保固定公示栏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保障范围;公示有异议的,应重新组织人员开展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情况作出是否保障决定。

对单独登记备案或者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举报的低保申请,区民政局应当入户调查。

第二十九条 《关于印发社会救助申报承诺及失信惩戒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发〔2021〕21 号)中规定的“核对结果与申请人收入财产申报表基本一致”是指家庭成员、赡(扶、抚)养人信息完整,申报的家庭成员收入、财产与核对报告基本一致的,可以直接作为审核确认社会救助的依据,适用简化程序。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适用优化简化流程:

(一)申报收入与核对报告差距在10%以上,或总额超过1倍低保标准的;

(二)申请人家庭有工商登记、经营性车辆登记的;

(三)申请人近亲属是“三类人员”的;

(四)过去因隐瞒收入、财产或收入,财产变化后不主动报告被取消社会救助待遇的。

对拟采取优化简化流程确定保障的对象,由街道(园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负责人确定,确定后可以免去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等环节,仅在确认前公示7天,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可以直接作出确认决定。纳入保障的对象要进行事后监管,须在1个月内开展入户核查,对其家庭收入、财产进行复核,根据复核情况及时办理取消或调整保障金手续。

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对低保申请人履行告知申报承诺义务及失信惩戒责任后,通过以上简化程序作出审核确认决定,事后因其他原因发现是“错保”的,不作为工作人员责任的依据。

三十低保金原则上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差额计算。

三十一 低保家庭中的下列人员,可对其按照以下标准增发补助金:

(一)低保家庭中的下列人员,可对其本人可按低保标准100%的比例增发补助金

1.达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条件的患者

2.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精神病患者

3.经第三方机构评估确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二)低保家庭中的下列人员,可对其本人可按低保标准60-80%的比例增发补助金

1.一级、二级视力残疾人

2.一级、二级肢体残疾人

3.一级、二级、三级智力残疾人

4.一级、二级、三级精神残疾人

(三)低保家庭中的下列人员,可对其本人可按低保标准20%—50%增发补助金

1.①三级、四级视力残疾人②三级、四级肢体残疾人③四级智力残疾人④四级精神残疾人⑤言语残疾人⑥听力残疾人

2.单亲家庭(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仍然共同生活的家庭除外)抚养的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1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

3.70周岁以上的独居老人和高龄老年人

4.计划生育失独家庭;

5.医保部门认定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人员

6.已纳入民政部门管理的困境儿童;

低保家庭中同一成员符合多项条件的,按增发高的一项执行;不同成员分别符合单项条件的,可累计增发。

低收入家庭中的单独保障对象按市低保标准全额确定保障金,不再增发补助金。

第三十 街道(园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街道(园区)、社区固定的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保障人口数、家庭人口数、拟保障金额、家庭所在社区等,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街道(园区)社会救助评审委员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低保证,并从作出确认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做出不予确认决定,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街道(园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公示有异议的,街道(园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并对拟批准的对象重新公示。

符合简化流程的,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不符合简化流程,适用常规流程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街道(园区)和社区对已保障的低保家庭实行长期公示,并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

第三十 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每月10号前发放到低保家庭账户。因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行动不便,需由街道(园区)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代为保管低保金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应当与低保家庭成员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 街道(园区)应当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街道(园区)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核查期内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低保金。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街道(园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进行动态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及时报街道(园区)社会救助评审委员会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街道(园区)社会救助评审委员会作出停发、减发低保金决定的,由街道(园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告知低家庭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区民政局每月组织一次低保人口变化情况审查;每半年开展一次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每年组织街道(园区)对所有低保家庭的人员、收入、财产状况进行一次全面复核,并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年度复核应当在低保标准调整公布后个月内完成。

第三十区民政局街道(园区)应当公开低保监督电话,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区民政局应当健全完善问题线索核查制度,对群众举报和巡视、审计、监察等监督检查中反馈的问题线索,应当逐一核查,及时向举报人、有关部门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三十 区民政局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社会救助失信人员联合惩戒机制。各街道(园区)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印发黄石市社会救助失信行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黄民政发〔2020〕3号),对申请低保家庭成员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由区民政局根据调查情况录入社会征信系统,并会同街道(园区)追缴其违规领取的低保金,推进我区社会救助诚信体系建设。

三十九 从事低保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守职、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七章

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