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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当事人: 湖北孚龙管道直饮水股份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湖北孚龙管道直饮水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4MA4AMYR913

住所(住址):下陆区老下陆发展大道15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元法

身份证件号码: 42020xxxxxxxxx4387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经查,你(单位)涉嫌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涉嫌超期未检起重机两台,使用登记代码:起17鄂B1056(17)、起17鄂B1055(17)),使用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压力储气罐两台,产品编号: R14050081、H01108029。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有关场所/设施/财物(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31201 )实施 封存 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为 30 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强制措施期限的,本局将书面告知。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本局将书面告知。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 随意动用或者损毁。

你(单位)可以对本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进行陈述和申辩。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内向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下陆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 6个月 内依法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郝声远   联系电话:6577526 

联系地址:下陆区杭州路金山大楼F2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 20231201)

    孚龙管业-场所设施财物清单(2).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