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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下陆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区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的通知

各区直有关单位:

下陆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区领导小组同意现将《下陆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下陆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区工作协调推进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下陆区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4129


下陆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区

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做好全区中医药工作,根据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管理办法和建设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22〕1号)和湖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22-2024年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创建工作的通知》(鄂中医通〔2022〕4号)文件精神,进一加强全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统筹做好中医药工作,特制定中医药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推进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区创建工作。对全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区创建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研究促进中医药事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工作措施,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协调解决中医药事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成单位

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区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同志、协助分管中医药工作的领导担任副召集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区委编办、区政府办、区卫生健康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水湖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医疗保障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教育局、区融媒体中心,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下陆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区

工作协调推进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区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分析解决创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根据《下陆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区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协调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第二条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收集创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提出需要研究和协调的事宜。

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 区创建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由领导小组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四条  协调事项主要包括各成员单位自身无法解决或涉及创建工作全局的重大事项;需要统一工作标准及口径的事项;需要报请区政府批准的事项;涉及购置设备、投入经费的事项;需要中医药专业人员统一培训指导的事项、需要补充录用中医药人员事项、需要在城镇医保补偿方案中补充中医药内容的事项、涉及中医药事业改革的事项;领导小组认为需要集体协商、集体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起草,并对议定事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第六条  协调事项暂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领导小组责成专人负责此事项推进。

第七条  创建工作及中医药工作涉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外事项,由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向领导小组组长汇报。

第八条  凡涉及中医药人员编制、招聘、调配方面的事项,由区委编办、区人社局提出解决意见,凡涉及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重点投资事项由区发改和经信局、区水湖局、区卫生健康局提出方案,相关部门及时研究决定。

第九条  本制度由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