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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黄石市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积极推进老旧小区住宅增设电梯工作,进一步规范增设电梯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市城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者计划、未被鉴定为危房且未设电梯的五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住宅。

二、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社区主导、业主主体、各方支持”的原则,实行民主协商、基层自治、依法合规、保障安全的工作机制。

三、明确主体

(一)实施主体。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在所在街道、社区的指导下成立增设电梯自改委,自改委成员可以是同意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也可以是同意增设电梯的部分业主。自改委是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负责增设电梯的意见统一、资金筹措、设备采购、项目实施、后期使用管理与维护等相关工作,依法承担项目建设单位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也可书面委托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实施主体承担上述工作,并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二)施工、监理主体。由实施主体按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组织施工;由区住房保障(建设)部门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三)后期使用管理主体。实施主体应通过书面协议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未委托他人管理的,由实施主体依法履行电梯使用单位义务。

(四)监管主体。城区人民政府是增设电梯和后期使用的监管主体,负责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审批、监管等工作。

四、实施条件

建筑物具备增设电梯的客观条件,土地权属无争议,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

五、实施流程

(一)申请及预审。实施主体向城区住房保障(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其收到申请及相关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经勘察,具备增设电梯条件的,出具具备增设电梯条件的意见。

(二)制定方案。由实施主体委托有法定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特种设备、消防安全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编制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项目表决。由本单元申请增设电梯的相关业主提请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牵头,经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签订增设电梯项目协议书(协议书应当明确项目实施主体的职责、项目建设资金估算及分摊方案、电梯运行使用和维护保养资金分摊方案等)。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四)项目公示。表决程序通过后,经实施主体书面提出,由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在拟增设电梯住宅的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10日,公示内容包括该幢或该单元参与表决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证明材料、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和书面协议等,并对公示情况进行见证备案。公示期满后,因增设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当分别在实施主体递交的增设电梯申请表上盖章确认。

(五)争议调解。公示期间,因增设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相关当事人协商解决增设电梯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权益受损等事宜。相关当事人对增设电梯项目协商不成的,社区居委会应当组织调解。相关当事人拒绝社区居委会调解或者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组织调解。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调解、听证情况进行记录。

听证会后,若增设电梯方案满足本《意见》相关要求,但本梯位少数业主仍有异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予通过审查。社区居委会应积极做好调解沟通工作,引导相关业主依法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双方最终均应服从司法裁判并承担相关责任。

(六)联合审查。经公示符合增设条件的,由实施主体将设计方案报区住房保障(建设)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区住房保障(建设)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对增设电梯设计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不做日照分析,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增设电梯后新增面积不计入增容建筑面积,不再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无需补缴土地出让金。

(七)工程施工。经审查同意的增设电梯项目,实施主体应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工程施工,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严格遵循质量、安全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区住房保障(建设)部门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监理,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电梯的安装施工应当由具备电梯制造、安装资质的企业承担,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实施。

(八)竣工验收。增设电梯项目实施主体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电梯安装单位对井道的建设、电梯的安装质量分段组织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实施主体向已确定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交付使用。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依法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并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九)档案归档。增设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实施主体应当将竣工资料移交区住房保障(建设)部门归档保存。区住房保障(建设)部门按“一梯一档”建立档案,定期移交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管理。

(十)后期管理。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辖区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人)落实管理责任。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增设电梯后期使用、维保的监管责任。为提高电梯后期维修经费的筹措及安全保障,鼓励购买安全责任险,通过“保险+服务”等形式,多渠道筹措后期维修保障资金。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电梯的使用、维护保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电梯日常使用费用由使用电梯的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维修保养费用从区财政补贴资金中支出,超出区财政补贴资金部分,仍由使用电梯的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六、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的建设、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和购买电梯责任保险费用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可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协商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二)相关业主可按照相关规定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也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财政补助资金。具有合法建设手续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给予财政资金奖补。按照每部10万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摊。市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电梯建设费用,区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电梯建成后期维修养护费用,经同意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协商一致,也可将市财政补贴资金一并纳入后期维修养护费用。市级财政具体补贴办法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区级财政具体补贴办法由区政府另行制定。

自2019年9月27日印发的《黄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补充意见》至本《意见》印发实施之日前申报的增设电梯项目,前期建设费用补贴仍按原补贴标准执行。2017年12月5日印发的《黄石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至本《意见》印发实施之日前申报的增设电梯项目,后期维修养护补贴按本意见实施。

(四)其它符合规定的资金。

七、健全工作机制

(一)社区调解机制。公示期间相关利益方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按照“社区主导、民主协商”的原则,由社区居委会依照工作职责与程序,积极做好政策宣传、意见统一和矛盾化解工作。

(二)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按照“街道吹哨、部门报到”的原则,由街道牵头组织协调住房保障(建设)、自规、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推进增设电梯工作。

(三)电梯设备集中采购机制。各城区可根据自身实际,按照“一区一策”的原则,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和城市更新中业主增设电梯需求,统筹推进增设电梯工作,减少重复开挖,降低工程投资。探索建立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服务企业推荐目录,鼓励各城区住房保障(建设)部门开展电梯设备集中带量采购,通过带量议价、签订框架协议等方式推进成片、整小区增设电梯工作,从源头保障增设电梯安全质量及品质,降低电梯设备价格。鼓励国有平台公司与电梯公司合作成立专业电梯增设运营公司,开展增设电梯总承包业务,积极引导业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总承包企业全程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后期维护工作。

八、职责分工

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推进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区住房保障(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联合审查、施工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辖区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人)落实管理责任,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宣传、动员指导、民意协调等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考核等工作;负责业主提取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电梯制造、安装、维保、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业主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消防、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关管理和指导工作。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涉及对增设电梯事项无异议或异议经调解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电力、水务、燃气、通信、网络等相关管线单位负责管线及其他配套设施的现场踏勘、迁移改造等工作。

九、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的通知》(黄政办发〔2017〕63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黄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补充意见的函》同时废止。本意见实施前完成联合审批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项目按原来规定的建设流程实施。

十、本意见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新港(物流)工业园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