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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下陆区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区 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乐山工业园区、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下陆区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5月22日


下陆区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区实施方案

为强化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创新监管举措,创建更优良的食品消费环境,进一步提升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省食品药品安全《关于开展第三批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市、区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一系列决策部署,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以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区创建为抓手,落实好地方政府属地责任,督促监管部门依法履职,食品企业诚信经营,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食品产业健康发展,促进形成“上下统一、责任明晰,运行高效、保障有力,无缝衔接、全程监管,符合实情、科学合理”的监管格局,持续提高食品安全治理能力,推动我食品安全整体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创建目标

坚持食品安全问题“零容忍”,巩固多年来我区食品安全工作,建立1个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建立或升级改造达到建设标准要求的农贸市场、完成1家放心肉菜示范超市、争创2个以上小餐饮集中区(餐饮街)、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大数据资源共享和应用,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率不低于80%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养老机构及托幼机构食堂明厨亮照率达100%、实现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100%电子追溯。通过创建,达到省级食品安全城市标准,成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区。

(一)食品安全工作落实到位。落实食品安全“四有两责”(有职责、有人员、有岗位、有手段,日常检查和产品抽检责任),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立食品安全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保障监管所需的人、财、物投入。食品行业依法诚信经营,产业健康发展,构建起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在市食药安委年度工作考评中成绩优秀。

(二)食品安全整体状况良好。全区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持续稳定在较高水平,尤其是粮食及粮食制品、食用油、蔬菜、水果、肉及肉制品、蛋、水产品、乳制品、保健食品等主要食品和专供婴幼儿及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安全状况稳定在较高水平。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

(三)群众认可,社会满意。群众及社会各界对政府及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认可度高,对当地食品安全现状总体满意度高。第三方评价群众满意度达到80%以上。

三、实施步骤

按照省食安委统一部署,全区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区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5月底前)

1.成立组织机构。区政府成立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各街道(园区)和相关部门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领导。

2.制定工作方案。各街道(园区)和相关部门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并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3.全面动员部署。召开动员会议,对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区创建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二)组织创建阶段(20216--20226月)

1.按照省级食品安全城市创建任务,各街道(园区)和相关部门强化措施,有序推进创建各项工作。

2.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街道(园区)和相关部门创建工作进行督查指导,确保各项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三)总结提高阶段(20227--202212月)

1.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创建目标和《湖北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指南》,对各街道(园区)和相关部门的创建工作进行考评,督促各创建责任单位查漏补缺,整改不足。

2.各街道(园区)和相关部门对创建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做好资料收集、整理。

3.向市政府申请对全区食品安全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初审、考核、评价,并做好迎接检查准备工怍。

四、创建任务

(一)建立健全高效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

1.建立科学的监管责任机制。完善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任务和工作要求,落实党政同责,实现监管网络全覆盖。

2.建立严格的依法惩处机制。建立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制度,严格执行问题食品后处理规定,确保问题食品得到及时依法处置。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所有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处罚到人,案件信息公开率100%。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对食品违法行为打击力度,辖区内食品安全涉刑案件依法移送率100%

3.建立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食品安全应急演练,食品安全事件事故有效处置率达100%;举报投诉受理率、调查处理率、回复率均达100%。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交流长效机制,每年开展部门、行业、企业、媒体与社会公众间风险交流不少于2次,每年发布消费提示或警示信息不少于4次。

4.建立健康的产业服务机制。落实国家、省食品产业发展政策,培育食品知名品牌;推进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推进小作坊、小餐饮、小早点提档升级,推动港饼特色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入集中加工区;推进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

5.建立公正的目标考评机制。将食品安全纳入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责任考核体系,食品安全工作所占权重不低于3%,群众对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达到80%以上。

(二)建设保障有力的食品安全支撑体系

1.构建政策法规体系。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市场准入、生产许可、检验检测、行业监管、风险控制、信息公开、应急处置等工作。

2、构建监管体系。实行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现场监督检查规范化、痕迹化、信息化管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风险等级划分,制定检查计划,对发现问题的跟踪整改率达到100%。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全面、准备发布行政许可、现场检查、抽样检验、监管执法、行政处罚等信息,公开率达100%。

3.构建检验检测体系。加强区产品检验检测中心建设,使其具备对主要食品和重点项目的检验检测能力。加快全区市场监管所食品安全快检室建设,开展免费快检服务日“你点我检”活动。鼓励支持企业自检。

4.构建信息追溯体系。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追溯制度,推进政府监管信息化平台建设,推动大型商场超市、食品批发市场的电子追溯系统建设,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收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实行电子追溯。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100%实行电子追溯。

5.构建教育培训体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每人每年需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的累计培训不少于40小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设立食品安全专栏,持续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科学知识宣传教育,每年开展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宣传活动不少于3次,食品安全知识普及率不低于70%。

6.构建食品安全诚实体系。政府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诚信管理制度,将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人的食品安全信用状况全面纳入社会诚信体系范围。各监管部门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及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公开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三)有效控制各环节食品安全风险

1.加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监管。建立完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机制,主要食用农产品(粮食及粮食制品、食用油、蔬菜、水果、肉鸡肉制品、蛋、水产品、乳制品等)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开展集中饮用水水环境质量监测和监督检查,及时在主流媒体上进行公示。开展自来水水质监测和抽查,确保居民饮用水安全,辖区自来水抽检合格率应达100%。制定耕地土壤摸查工作计划,开展土壤污染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影响的监测检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开展粮食风险监测,建立重金属等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打击私屠乱宰行为,生猪定点屠宰率达100%。推动餐厨垃圾规范化处置。

2.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全区食品生产企业持证率达100%,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食品加工小作坊建立“五项”质量安全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卫生管理制度、企业诚信制度),达到“四有”(100%有健康体检、有卫生条件达标的加工场所、有制度上墙、有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五防”(防蝇、防虫、防尘、防鼠、防潮)标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完善应急管理机制、问题食品召回制度等,试行分级分类管理。食品生产企业年监管覆盖率达到100%。

3.加强食品流通环节监管。全区有合法固定门店的食品经营户持证经营率达100%。全面推进食品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食品快速检测室建设。集中开展重点食品及季节性、节令食品的专项整治,查处“五无”食品和过期变质食品。落实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责任制、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应急管理机制、问题食品召回制度。

4.加强餐饮消费环节监管。获得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全面推行“明厨亮灶”。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医院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建立自查制度、落实生产过程中质量控制措施,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覆盖全项目的检查。餐饮服务企业应配备公勺公筷,引导消费者文明健康就餐。积极开展健康食堂(或餐厅)创建工作。

5.加强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学校食品安全纳入食品安全年度考核,教育部门督促所辖学校和托幼机构全面落实校园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督促所辖中小学校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教育纳入健康教育课程,采取多种形式,教育和引导学生养成健康的饮食习惯,中小学生食品安全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

6.推动共治监管体系建设。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全区“十”规划,食品安全监管融入社会网格化管理工作。建立区、街道社区三级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平台系统,成立餐饮食品行业协会,并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鼓励社会团体、群众组织积极参与监管,主动接受媒体监管,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共同构建全社会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街道(园区)和相关部门要将食品安全示范区创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制订创建方案,加强协作,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大投入,保障到位。区财政部门要按照标准安排创建专项资金,将监管经费和检测费用列入部门预算,满足创建工作需要。各街道(园区)和相关部门要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要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能力建设,充实食品安全基层执法力量。

(三)强化宣传,凝聚共识。各街道(园区)和相关部门要结合创建职责要求,广泛深入地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科普知识的普及,做到食品安全知识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商超、进企业。要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活泼的宣传活动,全面营造“人人关注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区创建、人人参与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区创建”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落实责任,严格督查。各街道(园区)和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创建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区食药安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对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区创建工作进行督查,通报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区政府将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及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对未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责任,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确保创建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下陆区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下陆区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区责任分解表

附件1:

下陆区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区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任: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主任:黄和明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严定方   区政府副区长

 员:曾湛涛长乐山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袁天驰东方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张国新团城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吴兴文   新下陆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凯   老下陆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翔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夏继军   区委政法委副书记

周运华   区政府办副主任

邹国柱   区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黎   区教育局党委委员

柯建新   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副局长

余亚忠   区民政局副局长

   区司法局副局长

熊梦憧   区财政局副局长

   区建设局副局长

李文涛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副局长

袁松柏   区水利湖泊局副局长

 彬   区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唐梦盈   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程贤豪   区民宗局副局长

 进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下陆公安分局副局长

刘天竹   下陆生态环境分局副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张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陈凯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李芳同志负责创建日常工作;工作人员从有关单位抽调。

以上人员实行席位制,如遇人事变动,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2

下陆区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区责任分解表

工作类型

责任单位

一、食品安全状况持续稳定良好

(一)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持续稳定在较高水平。粮食及粮食制品、食用油、蔬菜、水果、肉及肉制品、蛋、水产品、乳制品、保健食品等主要食品和专供婴幼儿及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安全状况稳定在较高水平,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使用明令禁止的高毒剧毒农药兽药情况得到有效控制。

区食药安办牵头,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各街道(园区)配合。

(二)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

(三)群众对当地食品安全状况总体满意度应在80%以上。

二、党委政府属地责任落实到位

食品安全实行“党政同责”。党委、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高度重视,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范畴,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党委和政府应至少每半年听取一次食品安全工作的专题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部门提出的困难和问题。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至少每年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一次专题调研。

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各街道(园区)配合。

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党委政府将各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并建立食品安全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保障食品安全监管所需的人、财、物投入,其中食品安全检验经费至少能够支持4份/千人口·年的检测样本量(不含快速检测)。其中,主要针对农药兽药残留的食品检验量不低于每年2份/千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每年达到1批次/千人,总人数按当地常住人口数计算。

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财政局配合。

二、党委政府属地责任落实到位

)实行食品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区、街道两级将食品安全纳入政府领导班子综合目标考核,实行绩效考核,所占权重不低于3%。

区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牵头、区食药安办、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配合。

)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配备了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队伍、经费和工作条件,综合协调机制完善。

区食药安办

)党委和政府要对各监管部门职责事权作出明确清晰地划分。监管部门之间职责确保既不交叉重复,又无漏洞盲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划分科学、工作量分配合理。

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配合。

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市场监管局

(九)在市食药安办对本区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中连续两年成绩优秀。

区食药安办牵头,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配合。

三、监管能力适应实际需要

(十)各市场监管人员数量要满足监管实际需要,监管人员上岗前要全部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如编制受限,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手段聘用人员缓解人员不足问题。区市场监管局、各市场监管所的办公业务用房、执法车辆、快速检测、执法取证、应急处置、通信交通等执法装备、设施配备达到相应建设标准要求。

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

(十一)智慧监管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大数据资源共享和应用,开展智慧食品监管平台建设,建立完善的监管对象数据库和高效的信息化监管系统,形成适应食品监管实际需要的信息化监管能力

区食药安办、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

(十二)加强区产品检验检测中心建设,使其具备对主要食品和重点项目的检验检测能力。

区市场监管局

四、食品安全源头问题得到有效治理

(十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达到《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鄂农函2017133号)的有关要求。

集中饮用水水环境、自来水水质。开展集中饮用水水环境质量监测和监督检查,及时在当地主流媒体上进行公示,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由于三类。开展自来水水质监测和抽查,确保居民饮水用水安全,辖区自来水抽检合格率应达100%。

水利和湖泊局(农业农村局)、下陆生态环境、区发改局

(十四)耕地。制定耕地土壤摸查工作计划,开展土壤污染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影响的监测检测,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分类清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

(十五)粮食。健全粮油质量检测体系,开展粮食风险监测,支持粮食产后服务设施建设,建立重金属等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防止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场。

(十六)许可条件和相关行为。依法应获行政许可方能生产经营的单位,全部取得许可证件,并持续符合许可条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鼓励企业制定并执行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更严格的标准。食品生产和经营过程严格执行GB14881和GB31621的规定。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普遍实施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防护计划等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规范。鼓励企业获得相关认证,鼓励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内外销“同线同标同质”。

区市场监管局、区科经局

(十七)明厨亮灶。获得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照率不低于80%,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养老机构及托幼机构食堂明厨亮灶率达100%。

区科经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局

(十八)食源性疾病监测。制定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完善监测与报告信息化平台,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覆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应按规定报告,并及时做到信息公开。制定食源性疾病检测报告相关工作的监督、培训、考核、评价制度。卫健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以及接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报告信息,应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区卫健局

(十九)餐饮业质量安全。实施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工程。餐饮企业质量管理按照GB/T 33497的规定执行。获得许可证的餐饮单位全面推行“明厨亮灶”。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和资质审查,建立登记档案并核实更新,并要求其在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公开营业执照与许可证、备案凭证登载的信息。

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医院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

卫健部门应当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建立自查制度、落实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提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安全管理水平。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覆盖全项目的检查。

餐饮服务企业应配备公筷公勺,有条件的应推行分餐制,引导消费者文明健康就餐。

积极开展健康食堂(餐厅)创建工作。

区科经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建设局、区市场监管局

(二十)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学校食品安全纳入地方食品安全年度考核。教育行政部门督促所辖学校和托幼机构全面落实校园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并建立集中用餐配餐制度。

区教育局、市场监管局、卫健局认真贯彻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学校食堂实现“互联网+明厨亮灶”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管理。

区教育局督促所辖中小学校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教育融入《生命安全》等健康教育课程。利用中小学主题班会、课外实践、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教育和引导学生养成健康的饮食习惯,掌握基本的食品安全知识,中小学生食品安全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

取消中小学、幼儿园内无证(照)经营的食品超市和小卖部。校园内不应售卖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油、高糖和高盐食品品种。

区教育局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局配合

(二十一)畜禽屠宰管理规范。严格执行定点屠宰制度,私屠滥宰行为得到及时取缔。不得出现采购、屠宰、销售病死畜禽、未经检疫合格的食用动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杜绝病死肉、“注水牛肉”、“白条肉”流入市场。

区水利和湖泊局(农业农村局)

(二十二)餐厨废弃物逐步实现规范化处置。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基本建立。鼓励餐饮服务单位安装油水分离装置,餐饮服务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原则上采取集中收集处置。未发生餐厨废弃物以“地沟油”等形式回流餐桌的事件。

区城管局牵头,区市监局、各街道(园区)配合。

五、监督执法全面履盖

(二十三)食品“三小”。食品“三小”全面纳入监管范围。根据GB14881和GB/T23734要求,结合实际,指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小摊贩的建设和提升。支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条件不断完善,引导其进入固定集中区域、规范管理。

区市场监管局

(二十四)食品相关产品监管。做好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检查、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和抽样检验,规范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及标识标注,加大对食品相关产品的执法打假力度。在大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全面推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

科经局水利和湖泊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

(二十五)现场检查全面覆盖。实行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现场监督检查规范化、痕迹化、信息化管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开展风险等级划分,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项目、频次。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小作坊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检查,实现年度监督检查全覆盖,对发现问题的跟踪整改率达到100%。

区科经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建设局、区市场监管局、水利和湖泊局(农业农村局)

(二十六)抽样检验全面覆盖。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的抽样检验要全面覆盖行政区域内大型农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月抽以及本地小型生产企业、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和餐饮单位自制食品。全面掌握本地农药兽药食用品种、数量,重点是各类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农药兽药使用情况,结合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制定年度抽检计划,抽样产品覆盖全部当地生产销售的上述品种,每个品种抽样不少于20个。制定食用农产品抽检计划,覆盖计划内所有抽检名录,主要食用农产品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对不合格产品及时、全面开展上下游溯源追查,产品召回、处置工作及时彻底。按规定完成新收获和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放心粮油监测抽检任务。

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从粮食及粮食制品、食用油、蔬菜、水果、肉及肉制品、蛋、水产品、乳制品等主要食用农产品和食品、专供婴幼儿及其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保健食品等类别中随机进行评价性抽检。当地主要食用农产品和食品,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总体合格率不低于98%。

区市场监管局

(二十七)监管责任全覆盖。推行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结合行政区划科学划定监管网格,明确监管岗位和责任人,监管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监管责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监管无死角。

区科经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建设局、区市场监管局、水利和湖泊局(农业农村局)

(二十八)行业共性隐患问题得到及时有效治理。监管部门要建立实施有效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机制。采取明察暗访、投诉举报、检验检测等各种手段主动排查非法添加、制假售假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各类行业共性隐患问题,定期研判、及时处置本地出现的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业共性隐患问题。

区食药安办牵头,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配合。

(二十九)食品安全信息全面公开。监管部门要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全面、准确发布行政许可、现场检查、抽样检验、监管执法、行政处罚等信息,做到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公开率达100%。

区食药安办牵头,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配合。

五、监督执法全面履盖

(三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查处。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进口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管,打击违规营销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推动各地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增进企业守法诚信意识,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

区食药安办牵头,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配合。

(三十一)应急处置及时高效。区政府要建立食品安全应急预案。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领导指挥体系健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并对演练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估,各类突发事件得到妥善处置。建立健全舆情监测、研判、预警、报告、回应、评估与总结等工作机制和制度。各相关部门和街道共同做好食物中毒防控工作。

三十二)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建立并执行食品生产、销售、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等各项记录制度,能够通过记录和查验有效实现追溯。应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实行电子追溯。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100%实现电子追溯。

市场监管局

(三十三)食品安全诚信体系。政府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诚信管理制度,将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人的食品安全信用状况全面纳入社会诚信体系范围,按照“一户一档”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各监管部门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及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公开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区食药安办牵头,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配合。


(三十四)案件查办。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本地发现或外地通报的违法线索,及时、全面开展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所有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处罚到人,案件信息公开率100%。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问题产品核查处置率100%。

水利和湖泊局(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

六、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得到严厉惩处

(三十五)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辖区内食品安全涉刑案件100%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涉嫌食品犯罪案件,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撤销案件决定,并书面回告案件移送部门,回告率达到100%。

区司法局、下陆公安分局牵头,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配合。

(三十六)从业人员管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培训考核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人每年需要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的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持有效健康证达到100%。

区食药安办牵头,区市场监管局、水利和湖泊局(农业农村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科经局、区建设局配合

七、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食品安全自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自查率不低于90%。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应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区市场监管局水利和湖泊局(农业农村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科经局、区建设局

七、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三十七)集中市场交易。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农贸市场开办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并严格实施入场销售者准入和退市、检验、自查、主动报告、信息公示等制度,督促入场销售者依法依规从事销售活动。入场销售者主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并严格实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不得销售禁止销售以及来源不明的食用农产品。

科经局、区市场监管局

(三十八) 不安全食品及时依法召回。辖区内食品生产者通过任何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都应主动召回,相关食品经营者知悉后采取措施配合。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依法依规主动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依规对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处置措施,并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相关信息。纪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区市场监管局

(三十九)畜禽产品废弃物。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以及处理本单位产生的肉类加工废弃物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建立相关制度及台帐,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水利和湖泊局(农业农村局)


(四十)食品品牌建设。保护和传承食品行业老字号,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食品企业将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融入企业精神、企业使命、企业形象、企业制度,营造良好文化氛围。

区科经局


(四十一)社会监督渠道畅通。12315投诉举报电话全覆盖并保持24小时畅通,有专门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转办机构和人员,投诉举报记录完整,举报投诉回复率100%。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员工举报违法行为,建立举报人保护制度。设立举报奖励资金,并及时兑现。

区食药安办牵头,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配合。

八、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

(四十二)食品安全知识普及。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设立食品安全专栏,持续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科学知识宣传教育,每年开展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宣传活动不少于3次,食品安全知识普及率不低于70%。

区食药安办牵头,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配合。

(四十三)风险信息交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交流长效机制,每年开展政府部门、行业、企业、媒体与社会公众间风险交流不少于2次,每年发布消费提示或警示信息不少于4次。

区委宣传部牵头,区食药安委成员单位配合。

项目指标

(四十四)食品加工产业园。鼓励建立以农副产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为主导,以物流配送、商贸休闲为辅的食品加工产业园。

区科经局

(四十五)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支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改善,引导其进入固定集中区域、规范管理。至少建立1个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并根据制度或方案进行规范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

(四十六)标准化农贸市场。建立或升级改造达到建设标准要求的农贸市场,标准化农贸市场的分布应满足当地人口需求。标准化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并严格实施入场销售者准入和退市、检验、自查、主动报告、信息公示等制度并公示,督促入场销售者依法依规从事销售活动。积极探索建立食用农产品“二维码”追溯机制。农贸市场经营环境、经营设施设备、经营管理要求按照GB/T21720的规定执行。

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科经局配合

(四十七)放心肉菜示范超市。至少完成1家示范超市创建。示范超市设立优质精品肉菜专柜。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示范超市公示的标准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的监督检查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区科经局牵头、区市场监管局配合

(四十八)小餐饮集中区、小餐饮一条街。争创2个以上小餐饮集中区(或小餐饮一条街/小餐饮夜市集中区),集中经营、集中管理,规范小餐饮的经营行为。集中区内的餐饮服务单位诚信守法经营,执行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建立健全参与管理制度。

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科经局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