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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下陆区教育局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下陆区教育局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 文件类型政办函
发文单位下陆区教育局 发文字号黄下教【2019】10号
发文日期2019-07-15 14:26:02 发布日期2019-07-16 15:22:53
生效日期2019-07-15 14:26:02 失效日期
效力状态 主题分类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

正文


区属各中小学、辖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下陆区教育局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经区教育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下陆区教育局

2019年7月15日



下陆区教育局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

一、关于举办者

(一)举办者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经审计机构确认具备办学出资能力。公民个人办学,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公民个人和不具备本地法人资格的单位申请办学的,需提供具有本地法人资格的办学担保。担保协议应符合《担保法》有关规定,并经本地公证部门公证。

         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办学。

(二)需要提供办学担保的,担保资产额不能小于申请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注册资金,并签订担保协议和出具担保人法人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担保人最近一个月的合法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三)联合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具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二、关于办学经费

(四)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凡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

允许举办者以自有办学场所的房产、教学仪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等与办学有关的财物作为办学出资,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注册出资最低额度的40,同时需要经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的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并出具有效证明文件。注册资金须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出资证明文件。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三、关于办学场所

(五)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和独立的办学场所,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舍总面积不低于300 平方米,并按照办学规模保持生均不低于3 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教学面积不少于校舍建筑总面积80。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租用和自有场地必须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租赁期或使用期不少于3年,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办学场所不得为居民住宅、地下室和其它不适合办学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处。

非学校场地作为办学用房的,须达到消防和相关职能部门出台的安全合格标准;有食堂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提供卫生合格许可证。

各公办中小学校不得将校舍、场地租赁或借用给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等所属国有房产,在无法提供房产证明时,须提供产权证明材料和专业部门提供的达到安全级别的房屋安全鉴定证书。

(六)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注册地,必须和教学场所的地址相一致,必须和学校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四、关于设备设施

(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自行购置和配备与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常规的实验、实习设施和图书资料以自行购置为主,贵重设备资料可向其他单位租借,但应有书面协议,保持相对稳定,确保正常使用。

五、关于决策机构

(八)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设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的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一般由5 人以上组成,其中 1/3以上的人员应当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设董(理)事长 1人。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校长(负责人)担任。

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任何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

六、关于专职负责人

(九)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校长(负责人)应当具有教师资格和5 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历,大学专科以上文化水平,年龄在 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管理工作。

七、关于专职管理人员

(十)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有3年以上教育或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一定的教学管理经验。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凡举办冠名为“学院”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配备的专职管理人员应不少于7 人,其中教育教学专职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5 年以上高等院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冠名为“学校”或 “中心”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配备的专职管理人员应不少于3 人 ,其中教学专职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

八、关于专兼职教师

(十一)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的具备教师资格和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其中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开设的高等非学历教育项目(或专业),每个项目(或专业)至少应配备1 名以上具有副教授职称及以上的专职把关教师;各门课程应配备1 名以上讲师职称及以上的专任教师。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聘请的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均需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在职人员和在职教师不得作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专职教师和专职管理人员。退休、退职、自行离职等人员需提供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相关证明。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与聘任教师、职员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并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等。


政策解读:【部门解读】下陆区教育局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