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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陆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下陆区实名制购药制度(试行)》的通知
文件名称 | 下陆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下陆区实名制购药制度(试行)》的通知 | 文件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发文单位 | 下陆区医疗保障局 | 发文字号 | 下医保发〔2025〕4号 |
发文日期 | 2025-04-02 17:00:00 | 发布日期 | 2025-04-03 17:00:00 |
生效日期 | 2025-04-02 17:00:0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状态 | 主题分类 |
正文
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各定点零售药店:
为解决当前实名制购药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达到统一、规范管理的目的,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下陆区实际,特制定《下陆区实名制购药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下陆区实名制购药制度(试行)》
下陆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2日
附件
下陆区实名制购药制度(试行)
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辖区内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参保人员。
2. 实名制要求:
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社会保障卡、医保电子凭证等)购药,定点零售药店应核验参保人员身份信息,确保人证相符。
3. 代为购药:
参保人员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并填写《代为购药委托书》。
定点零售药店应核验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信息,留存《代为购药委托书》备查,并做好代为购药登记表记录,登记表及委托书至少保存两年。
4. 信息保护:
参保人员应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定点零售药店应妥善保管参保人员身份信息,不得泄露、篡改,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5. 违规处理: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医保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代为购药委托书
本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因 特殊原因(如身体状况不允许等),无法亲自前往药店购药,特委托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代为购买以下药品:
药品名称 | 规格 | 数量 |
委托人:
日期: 年 月 日
代为购药登记表
序号 | 委托人 | 身份证号 | 联系方式 | 现场购药人 | 身份证号 | 联系方式 | 委托购药原因 | 药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