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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下陆区“村改居”社区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文件名称 | 下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下陆区“村改居”社区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文件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 发文单位 | 下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下政办函〔2026〕1号 |
| 发文日期 | 2026-01-09 12:04:27 | 发布日期 | 2026-01-09 12:04:27 |
| 生效日期 | 2026-01-09 12:04:27 | 失效日期 | |
| 效力状态 | 主题分类 |
正文
下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下陆区“村改居”社区集体
“三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政办函〔2026〕1号
长乐山工业园区、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村改居”社区集体“三资”管理,促进社区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经研究同意,现将《下陆区“村改居”社区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下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9日
下陆区“村改居”社区集体“三资”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村改居”社区集体“三资”管理,促进社区“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社区经济稳步发展,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及《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下陆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拥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村改居”社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全区社区“三资”管理工作的领导。区水利和湖泊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纪委监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司法局、下陆自规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社区“三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成立“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辖区“村改居”社区集体“三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三资”主管部门做好社区集体资产资源的全面清查、档案管理,负责经营性资产资源的租赁、新增、处置全过程的业务指导和规范管理以及工程领域全过程监管;财务部门负责规范社区资金的日常管理和财务收支报账等工作,负责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租金收入的催缴提示、预警工作;纪工委负责“三资”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定期对社区“三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巡查。
第五条 社区居委会作为“三资”监管的管理主体,承担本社区集体“三资”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资金的规范使用、经营性资产资源的管理处置工作负主要责任;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社区入账票据的联合审签和财务公开的监督工作。
第三章 资金监管
第六条 明确专职人员管理。社区居委会设立报账员一名,负责日常收支的资金结算、报账工作。社区报账员定期到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财务部门履行日常支出审签、报账工作,做到日清月结。
第七条 规范收入管理。社区集体资金实行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代理记账制度,各项集体资金收入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额及时纳入街道指定的银行专户管理,不得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严格票据管理,规范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款收据,不得使用非法票据和白条收款,收款不得少开票或不开票。
第八条 规范资金支出管理。社区居委会要严格执行区委、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相关文件规定,严格资金审批和支出程序。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明确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的权限和职责。大额资金支出必须履行民主决策程序。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经费,强化节约意识,自觉抵制铺张浪费。
第四章 资产资源台账管理
第九条 健全台账管理。社区居委会必须按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簿。固定资产台账应详细记录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的名称、数量、金额、位置、使用状况及增减变动情况。资源登记簿应逐项记录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果园、荒地、荒滩、水面等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内容。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核销。
第十条 坚持年度资产清查。社区居委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资产清查工作由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三资”主管部门指导进行,可由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实施。清查结果和处理情况需做到账实、账款相符,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报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三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落实出租评估制度。
(一)确定评估机构
资产资源评估可由党员代表、居民代表、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组成评估小组民主评定。数额较大的重要资产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中介机构资质审核及确定。
(二)评估管理
经评估小组或中介机构对社区居委会拟出租的资产资源进行评估,应结合实际现状及参照周边市场价格进行合理估价,对连片门面、资源可统一集中评估,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可参照使用。评估结果需经社区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确认,评估报告提交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三资”主管部门备案。
(三)规范出租价格
拟出租的社区集体资产资源,必须由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组织评估后对外出租。出租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值。
第十二条 规范出租备案管理。社区经营性集体资产资源对外出租的,经“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后,由社区居委会公开对外招租。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经营的,必须规范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期限、租金或收益、违约责任等。合同文本需报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三资”主管部门备案。租金或收益应及时足额收缴入账。
第五章 资源管理
第十三条 资源登记管理。社区居委会要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对集体资源进行逐项记录。要实行动态管理,及时登记反映资源的变化情况。按规定更新“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平台”集体资源数据及附件上传。
第十四条 资源开发利用。社区集体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经营,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土空间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坚持节约集约利用。集体资源经营权的流转、出租等,应履行民主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资源征收管理。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社区集体资源时,社区居委会需根据征收部门的工作要求,对集体资源情况进行核实清点,积极主张并依法获取相关资源征收补偿。所有补偿收益归集体所有,纳入集体资金统一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并全面公开。
第六章 民主管理与公开
第十六条 实行“四议两公开”议事制度。社区集体“三资”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议事制度。涉及集体“三资”的下列事项,应由社区党组织提议、“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决议,做到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一)年度财务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及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二)对社区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发包、出租、转让;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
(三)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工程建设;
(四)大额资金借贷、重要资产借用以及对外捐赠;
(五)社区集体债权和应收款项的核销;
(六)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抵押、担保;
(七)其他应当经社区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公开时间。财务收支、代收代付、债权债务情况按季公开,季度终了后15日内公开。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情况按年公开,在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30日内公开。资产资源处置及其它重大事项随时公开。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第十八条 “一事一议”公开。对于群众比较关心的征地补偿、民政救助资金、筹资筹劳、基本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要事项要单独公开。专项资金开支项目或一事一议项目应当单独对项目和资金进行公示。如果在公开财务期间,有群众提出疑问的,财务人员应作出正确解释,如出现错误的应及时纠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进一步完善“组账居管街代理”制度,加强组级“三资”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为试行,相关规定将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动态调整。
- 文字解读:关于《下陆区“村改居”社区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2026-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