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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政策问答】《下陆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问:请问《实施办法》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为加快建立完善覆盖城镇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乡非从业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建设幸福下陆。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5〕4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问:《实施办法》制定目的是什么?

答:为了保障城乡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险,具有缴费标准最低、保障力度最强、受益人群最广的特点,是一项惠民工程,对于构建和谐社会、解除老年人后顾之忧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重要保障和支撑作用。

问:《实施办法》制度模式是什么?

答: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集渠道,完善基础金和卜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实际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学等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參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R 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 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 积极作用,更好地保障参保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问:参保对象有哪些?

答:年満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应在本人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问:缴费标准是什么?

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 元、300 元、400 元、500 元、600 元、700 元、800 元、900 元、1000 元、1100 元、1200 元、1500 元、2000 14 个档次。以后根据情况可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 多缴多得

问: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是什么?

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 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继续按月领取,其中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人员,从本办法实施之月起,享受按缴费年限加发的基础养老金。

201271日本区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 距规定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补缴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 于15年。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隔年补缴的,在达到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前可进行补缴,中断期间及补缴的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政策关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下陆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