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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政策问答】《下陆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问:该《实施办法》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办发〔2015〕2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问:制定该《实施办法》目的是什么?

答:为因依法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年老后,提供长期可靠的基础,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

问:保障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答:符合以下五项条件的被征地农民:1.承包地被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2.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包经营权证书》;3.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4.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5.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

问:补偿标准是什么?

答:对被征地时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 下(59周岁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

问:如何参保?

答:(一)本办法实施后,区社会保险管理局为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建立了个人账户的不再新建),区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全部划入其个人账户。

(二)被征地时男年满16周岁至59周岁、女年满16周岁至54周岁人员,根据国家现行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被征地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被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未参保人员,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四)被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在享受原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再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 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计发月数参照城镇职工个人账户养老 金的计发办法,按被征地时的实际年龄确定。


政策关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下陆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