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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2010年,国家发改委发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正式建立并实施节能审查制度;2016年和2023年,国家发改委先后两次对节能审查办法进行了修订。为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今年7月,国家发改委再次修订节能审查办法,发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令)。为落实国家最新要求,更好适应新形势下节能降碳工作需要,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管理,我委同步对《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鄂发改规〔2023〕1号)进行修订,形成了《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总体考虑

(一)加强政策衔接。《实施办法》加强与31号令有效衔接,保持政策一致性。一是新增碳排放评价。根据要求,将碳排放评价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开展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综合评价。二是加强“两高”项目管理。强调“两高”项目须部门联审会商通过后方可办理各类审查审批手续,同时需落实能源消费替代、煤炭消费控制及产能置换等相关要求。

(二)强化分级管理。为进一步强化节能审查精细化水平,压实各级责任,节能审查实行国家、省、市分级审批,并进行动态调整。一是“两高”重点领域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5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其节能审查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二是“两高”重点领域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50万吨标准煤(或年煤炭消费量1—50万吨)的项目,以及非“两高”重点领域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1万吨及以上)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改委实施;其中“两高”重点领域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50万吨标准煤(或年煤炭消费量10—50万吨)的项目省级批复前需报国家发改委复核。三是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千—1万吨标准煤且年煤炭消费量不超过1万吨(或年煤炭消费量1千—1万吨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超过1万吨标准煤)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级发改部门实施。四是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千吨标准煤且年煤炭消费量不满1千吨的,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项目,可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还明确,省发改委视情调整或暂停节能降碳相关指标进展滞后、专业力量不足、审查质量偏低的地市节能审查权限。

(三)优化工作流程。优化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节能审查工作流程,进一步提高节能审查公平性、公开性、便利性。此外,配套制定节能审查工作指南和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承诺模板,为各地和项目建设单位办理节能审查提供清晰工作指导和高效透明服务。

(四)细化审查标准。为增强操作性,《实施办法》对区域节能审查要求、节能报告内容、节能审查申报材料要求、第三方评审要求及内容、节能审查不予通过情形、项目重大变动情形、节能审查验收等逐一进行了细化明确,确保节能审查过程标准化、流程化、清晰化。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与31号令体例基本一致,分为总则、管理职责、审查程序、监督管理、附则共5章21条。

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明确了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概念、意义、经费保障要求以及适用范围等。

第二章明确管理职责,共5条。主要明确节能审查实行分级管理,主要包括全省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职责、各级节能审查机关审查权限划分、碳排放评价要求、跨区域项目节能审查权限、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范围和区域节能审查的有关要求等,按照国家要求实行节能审查权限动态调整机制。

第三章明确节能审查程序,共6条。主要包括节能报告内容要求、报国家节能审查项目的有关要求、节能审查办理流程、节能审查不予通过的情形、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需要向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的情形。

第四章加强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共4条。主要明确了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要求,重点明确节能验收部门、验收要求和验收内容;强化节能监察和节能审查情况分析调度等。

第五章附则,共2条。主要明确了办法解释部门、执行时间,以及《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鄂发改规〔2023〕1号)同时废止。

四、重点细化修改内容

《实施办法》和31号令以及我省原节能审查办法相比,重点细化修改了以下内容:

(一)收回县级节能审查权限。31号令规定:“年综合1万吨标准煤及以下(且年煤炭消费量1万吨及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2023年我省将年综合1万吨标准煤以下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下放至县市级,结合近两年实施效果以及31号令“不得将‘两高’项目节能审查权限下放至县市级”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提高节能审查质量,将年综合1万吨标准煤以下(且年煤炭消费量1万吨及以下)项目节能审查权限收回至市州发改部门。

(二)完善区域节能审查要求。落实31号令要求,《实施办法》明确:一是区域节能审查条件。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超过5千吨标准煤且年煤炭消费量不满5千吨,不属于我省“两高”项目重点管理范围。二是区域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项目所在地地市级发改部门对区域节能提出要求,并向社会公布;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内容、工艺技术、主要设备能效水平等提交书面承诺。

(三)明确碳排放评价要求。《实施办法》明确:省发改委负责实施节能审查以及按规定报请国家发改委实施节能审查的项目,按要求开展碳排放评价;地市级发改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对于碳排放量较大且可能对本地区碳达峰形势、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完成等产生不利影响的项目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

(四)强调有力有效管控“两高”项目。落实国家关于管控“两高”项目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我委制定印发全省有力有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工作通知,合理确定我省“两高”范围,优化全省“两高”项目部门联审会商机制。《实施办法》再次明确:“两高”项目须先提请部门联审会商,评估论证通过后方可提交节能审查申请。

(五)明确节能审查验收要求。31号令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管理权限归属省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其他项目的节能审查验收管理权限由省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结合实际决定” 。为压实各级责任,《送审稿》明确了各类项目节能审查验收的部门、具体内容和要求,其中,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项目,由省发改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节能审查验收;省发改委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项目,由地市级发改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节能审查验收;地市级发改部门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方式由地市级发改部门结合实际决定。

(六)加强政策衔接。《实施办法》明确:本实施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若国家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执行;《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鄂发改规〔2023〕1号)作废。

五、解决的问题

《实施办法》加强与国家政策衔接,实行节能审查动态监管和分级管理,实施节能审查权限动态调整,对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加强源头管理,完善区域节能审查要求,明确碳排放评价要求,并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形成节能审查、节能验收、节能监察工作闭环。

政策关联:《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