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无障碍阅读
  • 长者版
下陆区水利和湖泊局关于加强取水口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长乐山工业园区、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长江流域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的通知》(水资管〔2019〕54号)、《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水利函〔2019〕153号)及市水利和湖泊局的工作要求,我区目前已顺利完成现存取水工程(设施)的整改提升工作。为严格落实水资源管控指标,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现将加强取水口动态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刚性约束。以水而定,量水而行,把地下水管控指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河湖库生态流量目标等水资源管控指标作为取用水监管的重要约束条件。

(二)坚持依法依规。依法对取水许可有关事项开展监督检查,对不规范取水行为依法进行认定和整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标准,对拒不整改或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三)坚持便民高效优化简化审批流程.推进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加快实施取水许可审批“一网通办”和电子证照应用,提高管理和服务效能。

二、工作要求

(一) 建立取水口动态更新机制。对新建取水项目,要求取水权人提供有关资料后要在长江流域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系统中及时登记更新。对取水情况发生变化、取水设施、取水口位置发生的变化的,及时在系统内更新调整。

(二) 建立动态整改台账。针对取水口核查登记和整改结果,复核认定取水单位的问题,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建立动态整改台账,强化长江流域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整改结果运用,适时开展“回头看”,进一步规范各取水户取水行为。

(三)健全标准,夯实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的明确的取水许可监管职责,依法对取水单位和个人取用水行为进行监管,做到监管全覆盖,杜绝监管盲区。各取水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取水许可证载明的取水方式进行取水,取水单位和个人年度实际取水量超过取水许可证载明的取水量的,应认定为超许可取水;年度实际取用水量的核定,以取水户个人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安装的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数据为依据,取水单位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或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按取水工程(设施)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年取水量。取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取水许可证载明的取水用途要求,擅自改变用途用水的,应认定为违反用途管制取水。

(四)建立长效机制。以长江流域取水工程(设施)整改提升行动为契机,针对问题,及时建立取水口动态更新机制和取用水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取用水管理,逐步健全水资源管护长效机制。


下陆区水利和湖泊局

202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