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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下陆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下陆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件类型政办函
发文单位下陆区水利和湖泊局 发文字号黄下汛办 〔2020〕 4号
发文日期2020-04-22 11:38:42 发布日期2020-04-22 11:38:42
生效日期2020-04-22 11:38:42 失效日期
效力状态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正文


新区(街道)、区直各部门、市垂管单位、辖区各有关单位: 

《下陆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下陆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2020422



下陆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高效有序的做好全区突发的汛情旱情应对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因旱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每五年进行修编。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突发性洪涝灾害和因旱造成的农业受旱及大面积的人饮水困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本地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制。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各种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旱的应急险重任务。

1.5应急预案体系

全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包括

1)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本预案是下陆区突发公共

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并与其相衔接,是为应对汛情、旱情等自然灾害而特别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

2)各新区(街道)编制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是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并与其相衔接,是为应对各新区(街道)辖区内突发的汛情、旱情而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

3)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编制的安全生产事故灾害()部门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局编制,并与本预案相衔接,是为抢险救援有效进行而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

第二章、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区政府成立的下陆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是我区防汛抗旱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全区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指挥长由区委书记、区政府区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分管水利和应急部门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各分管副书记、人武部部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区长政协副主席领导担任。区政府办、区委办、区宣委传部、区民宗局、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科经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保局、区建设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水利和湖泊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区招商服务中心、工业新区、旅游新区、生态新区、商务新区、幸福新区、下陆公安分局、下陆国土资源·规划分局、下陆交警三大队、黄石文旅投景区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主要负责人由区领导担任的,由第一副职担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地质灾害分指挥部、城市排涝防渍分指挥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水利和湖泊局、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水利和湖泊局局长和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区水利和湖泊局局长和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担任

2.2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主要职责是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受灾区进行紧急援救;迅速协调组织人员参加抢险救灾;负责防汛抗旱灾害信息的对外发布。

2.2.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汇集和上报险情、灾情、应急处置及救灾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组织应急救灾与处置工作的新闻发布;承担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政府办 协助指挥长、副指挥长防汛抗旱工作

区委办公室 协助指挥长、副指挥长防汛抗旱工作;

区宣委传部 负责防汛抗旱宣传工作;

区民宗局 负责宗教场所防汛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防汛抗旱重点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区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民办教培机构防汛抗灾工作;

区科经局负责电力调配及通讯畅通及规上企业防汛抗灾工作

区民政局   负责做好受灾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 负责防汛抗旱资金的筹措;

区住保局负责棚户区改造危楼、危房及居住居民安全度汛工作

区建设局   负责防汛物资运输交通保障、城市建筑工地防汛抗灾工作

区城管局   负责城市防排渍及城市抗旱工作

水湖局负责水利工程、山塘、泵站、闸门等安全度汛及全区抗旱减灾和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区文旅局   负责文化活动场所、旅游景区的防汛抗灾工作

区卫健局   负责灾后防疫、疾病防治,提供医疗救助工作

区应急局负责承担洪水的预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发生水旱灾害后的应急抢险和应急避险,转移受灾群众,灾情核实、灾区救灾、指导开展生产自救,应急抢险队伍统筹安排工作,储备和调配防汛抗旱抢险机械及抢险物资工作等,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区市监局   负责农贸市场防汛抗灾工作

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负责应急车辆调度及后勤物资保障工作

区招商服务中心  负责在建招商引资项目防汛抗灾工作

工业新区  负责本辖区防汛抗旱工作

旅游新区  负责本辖区防汛抗旱工作

生态新区  负责本辖区防汛抗旱工作

商务新区  负责本辖区防汛抗旱工作

幸福新区  负责本辖区防汛抗旱工作

区公安分局  负责防汛抗旱期间治安保卫工作

国土资源·规划分局  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交警大队   负责防汛抗灾交通安全指挥工作

黄石文旅投景区管理有限公司  负责东方山风景区防汛抗灾工作

2.2.4区(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职责:是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领导机构,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工作。

2.2.5专家组职责:根据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防汛抗旱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是对防汛抗旱抢险救援的工作制度和措施提出建议,对应急处置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必要时进行技术指导。

2.2.6现场指挥部及现场应急专项工作组组成及职责:突发的汛情发生后,受威胁单位及所在地新区(街道)在第一时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区指挥部根据需要在事发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作为灾害()现场抢险救援的指挥机构。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工作人员均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主要职责是:

1)分析汛情、灾害()发展趋势和可能性,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2)组织抢险救援队伍开展施救工作。

3)控制灾难的扩大和蔓延。

4)向区指挥部报告现场抢险救援情况。

5)编写现场抢险救援报告。

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立8个应急专项工作组,具体由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确定。

1)警戒保卫工作组:由区公安局负责,主要负责灾害()现场警戒保卫应急行动,确定警戒范围,实施交通管制,组织警戒区域内的人员撤离及治安保卫工作等。

2)抢险救援工作组:由事发地区(街道)和区人民武装部及当地社区居民委会组成,主要负责执行抢险救援方案、现场人员搜救的组织实施。

3)医疗救护工作组:由区卫健局负责,灾害()所在地区(街道)、当地医院、红十字会协同配合,具体负责受伤人员的救护,并做好防疫工作。

4)救援物资保障工作组:由区水利和湖泊局负责,成员由区(街道)组成,具体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装备器材的调度配给工作。

5)工程抢险工作组:由区应急局负责,区政府有关单位协同配合,主要做好供水、供电、供气、交通、通讯设施等的抢险和保障。

6)通信保障工作组:由区科经局负责电力调配及通讯畅通及企业防汛抗灾工作

7)救助扶持工作组:由区民政局、区水利和湖泊局、区卫健局等单位协同配合,做好伤亡人员的安抚和灾后救助及帮扶工作。

8)新闻报道工作组:由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做好新闻信息发布和新闻记者的采访工作。

第三章、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气象、水文、农业信息

1)区水利和湖泊局加强对全区灾害性天气及旱情、旱象、情的监测和预报;水情的监测和洪水预报;针对不同的季节,加强对全区农情的监测,并及时报送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2)区水利和湖局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水文、气象、干旱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告区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当预报将可能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时,区防汛指挥部要提前预警,通知相关新区(街道)和单位,做好相关准备,要用传真、短信、微信方式及时向各级主要指挥人员发布气象预告。

当预测预报将可能发生严重干旱灾害和损失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新区(街道)和单位做好相关抗旱救灾准备。

3.1.2工程信息

1港道工程信息

当港道出现警戒以上水位(流量)时,区(街道)、社区应加强工程监察,并将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管理部门和同级的防汛指挥机构。

港道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时,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管理机构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讯联络方式、除险情况等,以便加强指导或做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2)水库工程信息

在非汛期,水库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工程的管理,按制度要求按时将水库来水、蓄水情况及工程运行状况向区水利和湖泊局和同级抗旱组织指挥机构报告。

在汛期,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泄水建筑物等加密观察,并按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区水利和湖泊局及政府报告。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区水利和湖泊局和各新区(街道)及下游地区相关单位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讯联络方式、除险情况等,并根据上级的指令采取进一步的抢险措施。

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灌溉工程信息

水源管理单位要加强灌溉工程管理,当发生重特大干旱时,千方百计扩大灌溉面积。按时向上一级和同级抗旱组织指挥机构报告灌溉、工程运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3.1.3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渔、交通运输、电力通信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各防汛指挥机构要积极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本级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的灾情,立即上报,并积极核实实时灾情,随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1.4 旱情灾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面积、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旱情发生后,各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要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动态,真实、准确、全面地向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辖区旱情灾害发生的基本情况以及对辖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并加强对旱情、旱灾的评估和预测。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洪涝干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抢险队伍、抗旱服务队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抗旱专业机动抢险队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山塘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水库和城市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水库垮坝应急方案、洪水威胁区安全转移预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突发大洪水。针对截留渠、港、湖堤防险工险段,还要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抗旱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确保防汛通信的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安全度汛。

3.2.2山洪灾害预警

1)凡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要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利和湖泊、应急、国土资源、建设、城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水利和湖泊、应急、建设、城管、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避险和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和信息报送。相关新区(街道)、社区、居民小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和信息传递措施,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快速转移,并迅速报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地质灾害防治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3 干旱预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干旱预警分为四级:I级预警为特大干旱预警;II级预警为严重干旱预警;III级预警为中度干旱预警;IV级预警为轻度干旱预警。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3新区(街道)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要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

4)区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要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第四章、防汛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是按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级:(红色)    特别严重

级:(橙色)    严  重

级:(黄色)    较  重

级:(蓝色)    一  般

2)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3)洪涝灾害发生后,由各新区(街道)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洪涝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5)对跨区域发生的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6)因水灾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 Ⅰ级应急响应(红色)

4.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响应:

1)某个新区(街道)或某流域发生特大洪水;

2)多个新区(街道)或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3)水库发生垮坝。

4.2.2 Ⅰ级响应行动

1)区防汛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指挥部全体成员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派出由区防汛指挥部领导和市专家组成的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抢险工作;区防办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区委宣传部利用新闻媒体发布《汛情通报》,报道汛情发展及抗洪措施;区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区应急局派出人员赴灾区落实灾情;区防办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物资;区建设局为防汛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区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相关新区(街道)的防汛指挥机构启动一级响应,按照国家《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洪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转移至各安置点(详见疏散图),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

4.3 Ⅱ级应急响应(橙色)

4.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新区(街道)或流域发生大洪水;

2新区(街道)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3)大型山塘发生垮坝。

4.3.2 Ⅱ级响应行动

1)区防汛指挥部副指挥长区委副书记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将情况报区政府并通报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区防办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区防办不定期利用新闻媒体发布汛情通报;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相关新区(街道)防汛指挥机构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发展变化,做好洪水预测预报。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相关新区(街道)的书记(主任)主持会商,具体安排相应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转移至各安置点(详见疏散图),及时控制险情。

4.4 Ⅲ级应急响应(黄色)

4.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响应:

1新区(街道)发生较大洪水;

2)各类水库出现险情。

4.4.2 Ⅲ级响应行动

1区防汛指挥部常务副指挥、区水利和湖泊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并通报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区防办派出工作组、技术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抢险工作。

2)联系气象部门加强相关地区的汛情监测,做好洪水预测预报,并将情况及时报区防办。

3)相关新区(街道)由分管副书记(副主任)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抢险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转移至各安置点(详见疏散图),及时控制险情。

4.5 Ⅳ级应急响应(蓝色)

4.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四级响应:

全区局部发生暴雨山洪;

4.5.2 Ⅳ级响应行动

区防办主任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的监视和对防汛工作的指导,派出技术组赴一线指导防汛工作,并将情况报区政府。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湖库()洪水 

1)当湖库水位超过设防、汛限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堤防管理单位干部职工巡堤巡坝查险。 

2)当湖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设计洪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巡坝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可申请动用武装警察部队和预备役部队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3)当湖库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湖库水情和洪水预报,强化巡查布防措施,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必要时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直接调度。防洪调度主要包括: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用分洪河道、分蓄洪区行蓄洪水,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港道泄洪能力等。 

4)在实施分蓄洪区调度运用时,根据洪水预报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决定做好分蓄洪区启用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分蓄洪区内人员转移、安置,分洪设施的启用准备。当港水情达到洪水调度方案规定的条件时,按照启用程序和管理权限由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下达命令实施分洪。 

5)在湖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校核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按照《防洪法》和本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可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采取占地取土、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它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决定,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以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 渍涝灾害 

1)当发生一般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先居民区后湖、等高截流,高水高排、低水低排的原则,按照规程调度防洪工程设施,充分运用泵站提排和涵闸自排,尽快排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当发生大的渍涝灾害时,要按照规程,统筹调度。 

2)当河湖库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视情况及时减少排水量或停止排水,以减缓防洪压力。 

3)当遭遇特大降雨,面临严重渍涝威胁时,切实做好抢排调度工作,增加泵站点应开足马力昼夜抢排,最大限度地降低暴雨和洪水对城区的威胁。 

4.6.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水利和湖局、应急局、民政局、建设局国土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充分发挥山洪灾害防治区级非工程措施暴雨预警的作用。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相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并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新区(街道)或社区、居民区(小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受威胁当地的群众,应按照预案转移路线图和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转移,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危险区人员后警戒区人员,防止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如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搜救突击队紧急抢救,并同时向市指挥部报告,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国土、应急、水利和湖泊、卫健、民政局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滑坡等山洪灾害进一步恶化。 

6)当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组织实施,避免发生更大灾害。 

4.6.4 堤防溃口,盖板港、渠、桥梁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溃口,盖板港、渠、盖板港、渠、垮塌、水库溃坝的前期征兆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预警。 

2)堤防溃口,盖板港、渠、桥梁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新区(街道)、应急等部门及所在企业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威胁地区群众转移至各安置点(详见疏散图),并视情况组织实施堵口或抢筑阻水二道防线,疏通等措施,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实施堤防、水库堵口,盖板港、渠、桥梁疏通,应明确行政、技术责任人,及时调集人力、物力,严密组织,快速行动。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领导应立即带领技术人员赶赴现场指导。 

4.7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祥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属一般性汛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上报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

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上报。

4.7.4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洪涝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8指挥和调度

4.8.1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发生重大洪涝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抢险救灾

4.9.1出现洪涝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4.9.2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9.3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

4.9.4处置洪涝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4.10社会力量与参与

4.10.1出现严重的洪涝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0.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1信息发布

4.11.1新闻报道应遵循的原则: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为抗洪救灾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4.11.2新闻单位公开报道的汛情、灾情及抗洪动态等,由区防汛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

4.11.3区级发生的汛情和灾情,根据实际情况,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发布。

4.12应急结束

4.12.1当洪水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4.12.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当地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2.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第五章 抗旱应急响应

5.1总体要求和措施 

新区(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科学调度,优化配置,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尽可能满足生产用水,兼顾生态用水需求。

5.2 抗旱会商和部署

1特大干旱:指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本级政府批准,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 

1)调度湖泊、水库、塘堰水量,实施湖库联调、优化配置水资源;(2)启用应急备用水源或者应急打井、兴建蓄水池;(3)临时组织筑坝截水、架机抽水、挖渠输水、管网连通补水;4)组织向饮水严重困难地区送水;(5)实施人工增雨作业;(6)压减生产供水指标;(7)限制或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8)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污水;(9)暂停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审批;(10)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11)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活用水。 

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随时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按照预案规定落实抗旱职责,并动员社会有关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确保受旱地区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指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以及因旱造成农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随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生变化趋势,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组织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视旱情变化,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本级政府批准,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1)调度湖泊、水库、塘堰水量,实施湖库联调、优化配置水资源;(2)启用应急备用水源或者应急打井、,兴建蓄水池;(3)组织向饮水严重困难地区送水;(4)临时组织筑坝截水、架机抽水、挖渠输水、管网连通补水;5)实施人工增雨作业;6)压减生产供水指标;(7)限制或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8)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污水;(9)暂停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审批;(10)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11)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活用水。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各成员单位落实部门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保障缺水人饮安全和社会安定。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干旱:指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为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及时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启动各项应急抗旱措施:(1)调度湖泊、水库、塘堰水量,实施湖库联调、优化配置水资源;(2)启用应急备用水源或者应急打井、兴建蓄水池;(3)组织向饮水严重困难地区送水;(4)临时组织筑坝截水、架机抽水、挖渠输水、管网连通补水;(5)实施人工增雨作业;(6)有利于缓解旱情的其他措施。 

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适时进行抗旱工作动员部署,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4、轻度干旱:指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及时了解分析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启动防旱抗旱应急措施:(1)调度湖泊、水库、塘堰水量,实施湖库联调、优化配置水资源;(2)启用应急备用水源或者应急打井、兴建蓄水池;(3)组织向饮水严重困难地区送水;(4)临时组织筑坝截水、架机抽水、挖渠输水、管网连通补水;(5)有利于缓解旱情的其他措施。 

5.3应急响应结束

当干旱灾害已得到缓解或基本解除,受灾地区的抗旱指挥部通过文件或媒体宣布结束。

第六章 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6.1.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抗旱专用通信网络,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可靠的通信设施,确保信息畅通。

6.1.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保障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破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指挥和现场通信提供通信保障。

6.1.4在紧急情况下,应尽快利用报纸、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要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出现新的险情后,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优化抢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它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要满足抢险急需。

6.2.2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旱的义务,消防和民兵队伍是抗洪抢险的主要力量,区抗旱服务队是区级抗旱专业队伍。群众抗旱抢险队伍主要为防洪抗旱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一般性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6.2.3供电保障

主要由区科经局负责,按照防汛抗旱抢险要求,编制供电应急预案,满足防汛抗旱抢险指挥电力需要。

6.2.4交通运输保障

主要由区建设局负责,保证防汛抢险人员、抢险救灾物资、群众安全转移车辆所需。

6.2.5卫生保障

主要由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医疗队伍赴灾区巡医问诊,进行灾区消毒和伤员抢救。

6.2.6治安保障

主要由公安系统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历打击破坏抗洪抢险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6.2.7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区防办、区级物资储备单位、各新区(街道)、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它单位都要储备防汛抗旱抢险物资。

2)物资调拨

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物资,后调用抢险地点远的物资;当有多处调用防汛物资时,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物资急需。

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先行向上级防办申请调拨,并联系有资质的厂家,及时调运。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区级抗旱物资由区水利和湖泊局统一保管,统一调配使用。

6.2.8资金保障

1)发生重灾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区财政局联合向上级财政、水利部门申请特大防汛抗旱补助经费。

2)区级财政要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灾区防汛抗旱超过正常部分的油和电差价补助、防汛抗旱服务组织建设补助、防汛抗旱新技术和新措施推广补助等。区审计局、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使用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3)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重点工程维护和建设,以及其它规定的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

4)河堤防维护资金用于重点河水毁修复。

6.3技术保障

6.3.1区水利和湖泊局在全区范围内建立雨情、墒情自动测报系统,及时收集雨情、墒情信息,第一时间内报告区防汛办和区政府,为领导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

6.3.2区防办建立防汛抗旱工程技术组,当洪涝干旱灾害发生后,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派出工程技术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第七章 善后工作

发生洪涝干旱灾害后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1救灾

7.1.1发生重大灾情时,区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7.1.2民政部门负责灾民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灾民,作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负责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灾民的基本生活问题。

7.1.3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7.1.4有关新区(街道)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7.2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7.3水毁工程修复

7.3.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

7.3.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确保区域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7.4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7.5防汛工作评价

每年各级防汛部门应针对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7.6抗旱工作评价

抗旱应急工作结束后,区防办要求区水利和湖泊局等部门人员对农业损失、影响农村和城镇饮水及工业生产等方面进行调查与评估,对预案的实施所起的减灾效果进行评估,从直接减灾和间接效益两方面进行对比分析。同时,通过调查与评估不断完善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第八章 宣传、培训与演练

8.1公众信息宣传

一般公众信息由区防汛办负责人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重要雨情、汛期、旱情信息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关注,积极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8.2培训

区防办负责基层技术人员和骨干抢险人员的培训;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合理设置课程,保证培训质量。

8.3演练

8.3.1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结合实际进行专项演练,以便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8.3.2应急、民兵等专业应急队伍必须进行抗洪抢险等专项应急演练。

8.3.3每年举行一次多部门组成的综合演练。

第九章 奖励与责任

对防汛抗旱抢险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模范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防汛抢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10.1预案管理部门

本预案由区水利和湖泊局负责管理,并负责对预案进行评估,每五年对本预案进行评审一次,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的修订,报区政府批准。

10.2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水利和湖泊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10.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部门解读】关于《下陆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起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