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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陆区实名制购药制度(试行)》 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24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欺诈骗保“百日行动”专项检查中,我区部分药店因存在未执行实名就医购药等问题,被解除职工门诊统筹服务协议。后来出现部分药店要求参保群众必须持本人医保卡购药,因推诿、拒绝参保群众“代为购药”行为,导致群众反映“购药难”问题。为解决当前实名制购药中存在的问题,以达到统一、规范管理的目的,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七条、《湖北省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范本(2025版)》第二章第十条等相关条款,结合下陆区实际,我局制定了《下陆区实名制购药制度(试行)》。

二、重点内容解读

1.制定目的。旨在规范实名制购药行为,方便参保群众在药店购药,解决老人、重病患者等特殊群体“购药难”问题。

2.适用范围。仅针对辖区内使用医保卡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参保人。(不使用医保卡、用现金或其他移动方式支付的群众不需要实名制登记)

3.具体内容。

一是优先持本人医保凭证购药,药店核验人证一致;

二是代为购药有通道,行动不便等特殊群体可委托他人代购,受托人配合药店登记信息即可;

三是信息安全双保障,参保人妥善保管医保凭证,药店严禁泄露、篡改参保人身份信息。

三、实施时间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政策关联:下陆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下陆区实名制购药制度(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