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28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我区历史遗留矿山名录进行公告,公告期三十日。恢复治理责任单位及个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申请复核。同时,区政府保留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
特此公告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