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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事项名称: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资格条件:1.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
2.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受理的项目。
所需材料:
1、防空地下室建设或易地建设申请表。
2、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包括规划总平面图)《规划(建筑)方案批准意见书》。
3、由承担防空地下室设计的人防专项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主要包括:防空地下室总平面图、各专业平时和战时平面图、人防建筑设计说明等),及第三方图审报告。(该项只针对申请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
4、符合《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规定,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论证材料(出具单位盖章)。(该项只针对申请易地建设人防工程的民用建筑项目)
5、享受易地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项目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项只针对申请易地建设人防工程的民用建筑项目)
6、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交费凭证。(该项只针对申请易地建设人防工程的民用建筑项目)
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申报,接受电话、网络等预约服务。
(二)受理
1.网上受理:提交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并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通知;符合申请要求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2.线下受理: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
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查资料、现场勘查,审查过程中,如有需配合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四)决定
决定机关做出予以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五)制作文书和送达
负责该事项批复的工作人员,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打印审查意见书、点击办结,系统即时短信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盖公章)。准予许可的,制作《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可凭法人授权委托书或《受理通知书》和身份证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终止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尚未作出受理决定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申请终止申报,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回其全部申请资料,并注明原因。
2.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已受理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提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并收回《受理通知书》。
办理地址及联系方式: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大畈路6号5楼下陆区建设局5018办公室,联系人:陈璐,联系方式:0714-31848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