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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日期:2021-08-04 来源:下陆区建设局    

事项名称: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资格条件: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方可办理人防工程竣工备案手续。(人防工程主体工程完工且竣工验收合格、资料齐全)。

所需材料:

1、监理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监理报告;

2、人防工程全套竣工图;

3、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制作、安装质量检验评定表;

4、临战转换技术措施;

5、人防工程登记表;

6、人防工程隐蔽工程验筋会议纪要及检查记录;

7、施工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自评报告;

8、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人防防护设备保修书、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销售(备案)合同、已安装人防防护设备清单及暂缓安装人防防护设备清单;由具备检测资质的建设单位自行检测或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人防防护设备质量安装检测综合报告。

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申报,接受电话、网络等预约服务。

(二)受理

1.网上受理:提交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并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通知;符合申请要求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2.线下受理: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 审查

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查资料、现场勘查,审查过程中,如有需配合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四) 决定

决定机关做出予以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五) 制作文书和送达

负责该事项批复的工作人员,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打印审查意见书、点击办结,系统即时短信通知申请人。制作《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见样表4)。申请人可凭法人授权委托书或《受理通知书》和身份证领取《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

(六) 终止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尚未作出受理决定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申请终止申报,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回其全部申请资料,并注明原因。

2.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已受理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提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收回《受理通知书》。

办理地址及联系方式: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大畈路6号5楼下陆区建设局5018办公室,联系人:陈璐,联系方式:0714-31848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