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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束】关于征求《下陆区实名制购药制度(试行)》意见建议的公告
日期:2025-03-11 来源:下陆区医保局    

为解决当前实名制购药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达到统一、规范管理的目的,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管理条例》、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下陆区实际,区医保局起草了下陆区实名制购药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已征求区医保服务中心、区药师协会意见,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2025年3月11日—3月31日。在此期间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区医保局,通讯地址:黄石市下陆区杭州西路182号3楼315室,电子邮箱:xlqybjgzzh@163.com,咨询电话:0714—6577508。

附件:下陆区实名制购药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

下陆区实名制购药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辖区内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参保人员。

2. 实名制要求:

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社会保障卡、医保电子凭证等)购药,定点零售药店应核验参保人员身份信息,确保人证相符。

3. 代为购药:

参保人员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并填写《代为购药委托书》。

定点零售药店应核验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信息,留存《代为购药委托书》备查,并做好代为购药登记表记录,登记表及委托书至少保存两年。

4. 信息保护:

参保人员应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定点零售药店应妥善保管参保人员身份信息,不得泄露、篡改,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5. 违规处理: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医保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代为购药委托书

本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特殊原因(如身体状况不允许等),无法亲自前往药店购药,特委托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代为购买以下药品:

药品名称

规格

数量










委托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