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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下陆小学校园安全隐患整改项目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新下陆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经区十届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下陆小学校园安全隐患整改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下陆区住房保障局

                            2019年4月3日

     

下陆小学校园安全隐患整改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为切实解决下陆小学周边环境,下陆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下陆小学校园安全隐患整改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实施,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六)《房产测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2000

(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八)《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政府令第380号)

(九)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补偿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严格程序;统一标准、规范操作;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

三、征收主要事项

(一)征收主体:下陆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下陆区住房保障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下陆区下陆小学校园安全隐患整改项目房屋征收工作指挥部

 (四)征收范围:下陆区下陆小学校园安全隐患整改项目位于新下陆街道办事处康宁社区,东至十五冶鑫辉宾馆,南至下陆大道,西至中国银行老下陆支行,北至下陆小学操场。该地块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建(构)筑物及附属物。(具体以规划部门划定的征收红线范围为准);

(五)征收协议签约期限:30天。自房屋征收决定或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下陆区住保局报请下陆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四、房屋征收评估相关规定

(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二)征收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对复核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评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黄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

五、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一)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代筹房安置的补偿方式:

1、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对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临时安置(过渡费)、搬迁、装修等一次性的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2、代筹房安置:对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临时安置(过渡费)、搬迁、装修等一次性的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凭已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证明,可选择区住房保障局提供的代筹房源下陆区香山枫景、紫新苑进行安置,具体价格以开发商提供的“一房一价”表据实结算

(二)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或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建造的实测面积为准。对证载面积有异议,由被征收人向市房产登记部门申请确认;未登记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单位的测绘面积为准,最终可给予补偿的建筑面积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评估机构按作出征收决定的时点评估确定,项目征收房屋平均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照市住建局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有效证件记载的房屋用途确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规划房屋用途给予补偿。

4、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费、家用设施设备拆除迁移费的标准如下:

项  目

标  准

备  注

   被征收房屋价值

评估确定

/

临时安置费

5元/㎡

保底400元/户/月

选择货币补偿按3个月计算过渡期、选择代筹房按5个月计算过渡期。

搬家费

货币补偿1000元/户;代筹房安置补偿2000元/户

/

电话移装

216元/部

/

有线电视移装

1160元/户

/

宽带移装

116元/户

/

电表移装

416元/户

选择代筹房的无

水表移装

786元/户

选择代筹房的无

空调移装

窗机200元/台;挂机300元/台;柜机400元/台

/

天然气移装

2280元/户

/

太阳能热水器移装

600元/台

/

非住宅搬迁补助费可按不超过15元/㎡计算协商给予一次性补偿,不足2000元按2000元补偿。如协商不成,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5、室内装修补偿:

根据评估公司评定的房屋装修等级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房屋装修等级协商补偿标准如下:

装修类别

装修等级

协商补偿价格标准(元/㎡)

一类装修    (简易装修)

三等

不高于60元/㎡

二等

不高于100元/㎡

一等

不高于200元/㎡

二类装修    (普通装修)

三等

不高于300元/㎡

二等

不高于400元/㎡

一等

不高于500元/㎡

三类装修    (高档装修)

三等

不高于600元/㎡

二等

不高于700元/㎡

一等

根据评估结果协商补偿,协商上浮比例不超过评估结果的10%

  6、单位房屋的补偿:房屋产权属单位所有,对房屋产权单位给予补偿。单位房屋承租给个人居住的,由产权单位负责承租人的补偿安置、搬迁腾退工作。

7、未登记建筑的征收补偿:参照《黄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及处理操作指引(试行)》由区住保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未登记建筑进行认定处理。

①在征收调查公告前建造的未登记建筑,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未登记建筑人主张权利人应在该未登记建筑认定公示要求举证时间内向项目实施单位举证证明其主张的权利。

②未登记建筑认定先进行协商认定,协商认定不成的,征收部门可直接启动合法性认定。

8、对自行封闭阳台部分不计入房屋证载面积,评估机构参照三类未登记建筑予以评估定价无烟灶台由评估机构按附属物进行价值评估。

9、未经规划批准改为经营的住宅补偿:经认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除按照房屋证载用途给予补偿外,还可对经区征收部门认定对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面积,根据实际经营、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①调查前实际改变用途满两年以上;

②调查前连续正常经营的;

③经过合法批准并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

④需规定的其他条件。

适当补助标准由实施单位商定,报房屋征收部门审核确定,但最高不超过生产经营性房屋与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差额的50%。

10、对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包括临时安置费用)实行协商补偿,协商计算补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协商一次性补偿金额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8.6%,具体详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城区贯彻落实<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有关工作的通知》(黄政办发〔201546号)。

六、奖励政策

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腾退房屋的,给予下列奖励:

奖励类型

签约时间

奖励标准

个人签约奖励

30日以内(含30日)

15000元/户

个人搬迁奖励

协议约定的搬家期限内搬迁腾退房屋

15000元/户

七、特殊及保障政策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可按政策进行分配公租房,具体详见《关于印发〈黄石市2018年住房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黄房管文〔2018〕38号)。

(二)参照市棚改指挥部《进一步明确我市棚改及房屋征收(搬迁)特殊家庭扶助政策的通知》(黄棚指文〔2018〕2号)的规定,在征收人决定确定的签约时间内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腾房搬迁的被征收人,有下列10种情形之一的,按家庭每户一次性补助不超过5000元;认定同时有两种以上情形的,每户合计补助不超过10000元。具体情形如下:①残疾人家庭;②重大疾病家庭;③特困供养家庭;④低保家庭;⑤80岁(含80岁)以上高龄老人家庭(一个老人只能在一户计算);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⑦现役军人家庭;⑧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重点对象家庭;⑨地市级及以上劳模(五一劳动奖章)家庭;⑩因公或见义勇为死亡非烈士家庭。

八、结算办法

(一)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提交征收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30日内结算房屋价值补偿款、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家用电器及设备迁移费、室内装修补偿费。

(二)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退房屋并完成水、电、通信等销户手续,搬迁腾退之日起15天内结算奖励款。

(三)具体结算支付在征收补偿协议中明确约定。

九、争议处理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下陆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下陆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其他

  (一)下陆小学校园安全隐患整改项目现场办公地点设在下陆小学,具体实施本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负责政策解释、咨询服务与协议审签等(联系人:向权;联系电话:5330016)。被征收人可持有关证件到实施单位办理征收相关手续

(二)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被征收房屋腾空移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时,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不得擅自拆除房屋及房屋的装修装饰、附属物、附属设施。被征收房屋移交时,对列入评估范围并给予补偿的房屋装修装饰、附属物、附属设施,未经房屋征收部门同意而拆除或损害的,房屋征收部门扣除相对应的补偿款。

(四)被征收房屋存在抵押权、出租情形的,由被征收人与相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征收部门不承担抵押、租赁纠纷的任何责任。

(五)被征收房屋由下陆区下陆小学校园安全隐患整改项目房屋征收工作指挥部组织统一拆除。

(六)被征收人办理征收手续时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产权人身份证、户口簿、特殊人群等相关的证件及水、电费等最近一次缴费清单。

(七)本方案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如国家、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八)本方案仅适用于下陆小学校园安全隐患整改项目房屋征收红线范围,由下陆区住房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