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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87689 发布日期: 2023-11-01 发布机构: 下陆区应急管理局
文 号: 文件分类: 所属机构: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机关:黄石市下陆区应急管理局
地 址:黄石市下陆区老下陆街33号
受委托组织: 下陆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地 址:黄石市下陆区老下陆街33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规范、规章的规定,委托机关将部分法定行政执法权委托受委托组织行使,为明确双方在委托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执法权限
(一)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及移送等工作;
(二)负责查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三)负责查处相关部门移送或上级交办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案件;
(四)承担区应急局负责的行政处罚工作;
(五)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委托执法期限
从2023年1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三、委托机关的职责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二)定期组织受委托组织的执法人员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
(三)提供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所需要的法律文书样式,提供行政执法所需的设备设施、经费等基本保障。
(四)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组织实施的不适当或者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解除与不再具备条件的受委托组织的委托执法关系。
(五)报请有关部门吊销具有违反执法纪律、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情形的受委托机关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移送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受委托组织的职责
受委托组织应当自觉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依法实施行政执法,配合委托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二)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内实施行政执法,并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三)实施委托执法时,应当由2名及2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规范使用国家应急管理部统一制作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四)向委托机关报送委托执法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或迟报。
(五)应当将实施委托执法之中发现的无权处理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报请委托机关依法处理。
(六)保持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对稳定,及时收回不再从事委托执法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交回发证机关。
(七)安全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参加各类专业学习和业务培训。
五、其余事项
(一)本委托书所载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按本委托书发生法律效力的程序进行修改。
(二)本委托书所载委托执法权限,在委托期限内,除因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部门明文指令外,委托机关不得擅自收回或缩小范围。
(三)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各执一份,另一份报送下陆区司法局备案。
委托机关:(盖章)
2023年1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