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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 《下陆区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街道(园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燃气企业:

现将《下陆区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下陆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812


下陆区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扎实推进我区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根据市安委会统一部署,结合《下陆区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近期燃气事故教训,结合全区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聚焦关系公共安全的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坚决的态度、坚决的行动,集中整治燃气领域突出问题,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防范各类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重点整治内容

聚焦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商业综合体、商住混合体、农(集)贸市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突出燃气经营、输送配送、燃气使用、燃气工程和燃气具生产销售等5个环节,围绕25个典型问题开展排查整治,坚决防控重大风险。

(一)燃气经营环节。

1.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区城管局)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配备达不到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区应急局)

3.安全检测和管网监测设备不足或失效;(区应急局)

4.隐患排查治理不闭合;(各街道、园区)

5.未按规定进行入户安检并督促隐患整改;(区城管局)

6.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和超期未检、达到报废使用年限的气瓶或翻新“黑气瓶”;(区应急局、区城管局、区市场监管局)

7.未按规定加臭,违规在液化石油气中添加二甲醚;(区市场监管局)

8.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操作性不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安全教育落实不到位等。(区应急局)

(二)燃气输送配送环节。

9.不按规定对燃气管道巡线和实施定期检验;(区城管局)

10.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燃气;(区交巡警大队)

11.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未按其配送服务安全管理规范实施配送服务等。(区应急局)

(三)燃气使用环节。

12.餐饮等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是否签订安全用气承诺书;(各街道、园区)

13.餐饮等用气场所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或报警装置质量不达标、适用气型不符、安装位置不正确、不在工作状态等;(各街道、园区)(区市场监管局)

14.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穿越密闭空间和室内用餐场;(各街道、园区)

15.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无3C认证的燃气具;使用不合格的非金属连接软管、软管长度超过2米或私接“三通”、软管老化松动以及软管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等;(区市场监管局)

16.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可调节压力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区市场监管局)  

17.使用不合格气瓶,使用工业丙烷气瓶;(区市场监管局)

18.在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设置液化石油气瓶,或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气瓶间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等。(各街道、园区)

(四)燃气工程施工环节。

19.燃气新建、改造等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不按施工图或无施工图施工,未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区建设局)

20.未对主要管材规范检验;(区市场监管局)

21.不严格落实图纸档案资料归档制度;(区建设局)

22.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燃气工程施工;(区建设局)

23.燃气管线、设施周边施工未落实保护措施;未落实第三方施工期间专人全时段监护规定;(各街道、园区)、(区建设局)

24.第三方野蛮施工破坏燃气设施等。(各街道、园区)

(五)燃气具生产销售环节。

25.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或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燃气具、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调压器及其连接软管等。(区市场监管局)

三、实施步骤及措施

即日起至2022年10月底,分三个阶段进行。围绕重点整治内容,采用企业自查、全面排查、监督抽查三种方式相结合的形式,对标对表开展全面整治。

(一)动员部署及自查阶段(即日起至8月底)。

1.全面动员,认真部署。各街道(园区)、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方案,把整治工作落细落实,明确辖区内燃气安全重点,分片包干、分工负责。组织对本辖区、本行业燃气用户情况、燃气设施情况等开展自查,摸清本辖区、本行业燃气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并建立台账清单。

2.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街道(园区)联合燃气企业在小区、商场宣传栏、电梯等位置张贴燃气安全宣传海报。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印制“安全提示贴”,配送气瓶时随瓶张贴,不漏一瓶。

3.启动企业自查。

(1)燃气经营企业:对照重点内容开展自查,全面辨识安全风险,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用户实名制台账清单,对餐饮等使用燃气的工商业用户进行一次全覆盖入户安检,全面检查室内外管道、设施设备、燃气具、连接软管、气瓶、用气环境、用户安全设施等。与工商业等用户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和安全用气承诺书,督促用户依规操作,落实安全用气措施。

(2)燃气工商业用户:落实安全用气主体责任,与燃气供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和安全用气承诺书,依法按标准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证其正常使用,组织员工安全用气培训。全面细致检查气瓶、连接软管、燃气具、燃气报警器等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全面检查阶段(8月1日至9月20日)。

各街道(园区)、各成员单位、组织对本辖区、本行业燃气用户情况、燃气设施情况等开展排查,摸清本辖区、本行业燃气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并建立台账清单。

1.各街办(园区):将燃气安全纳入“网格化”管理,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燃气使用单位及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期间,开展“扫街行动”,逐条街道、逐个小区、逐个企业、逐个用户进行排查,全面摸清辖区内燃气经营、运输企业和工商业用户底数,建立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档案,逐一排查检查,发现问题,督促立即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对不符合安全经营和安全用气条件,且拒不整改的,坚决采取停业整改、停止供气等手段,切实保证燃气生产和使用安全;配合做好“黑气点”的取缔和过期钢瓶的收缴等具体工作。

2.区城管局、区应急局:督促燃气企业开展自查、加强入户安检和安全宣传;联合市场监管、公安、属地街道等加强对“黑气点”的摸排取缔;对燃气企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联合相关部门及时掌握燃气企业、用户、“黑气点”的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处罚;实施奖励激励措施,积极引导社会公众查找燃气安全隐患、举报违法行为。

3.区市场监管局:建立农贸市场等用气场所台账清单,组织用户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用户安全用气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燃气器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等产品生产企业和流通销售渠道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器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等产品的生产经营主体;对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加臭,违规在液化石油气中添加二甲醚的情况进行检查。

4.区科经局(商务办):建立大型商超、大型个体用气餐饮场所台账,组织商超、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餐饮场所的安全用气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下陆公安分局:依法处理阻碍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对妨碍街道、城管、市场、建设等部门对非法储存、倒罐、销售、运输瓶装液化气的行为进行查处;对非法经营、销售伪劣产品,非法储存、运输、携带、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下陆消防大队:对燃气企业、餐饮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燃气经营、使用方面存在火灾隐患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7.区交警大队:对非法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行为进行处罚

8.区建设局:负责经交通运输部门许可的燃气运输车辆的安全监管;对在建工地加强监管,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天然气管线保护。

9.区住保局: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宣传栏、公众号、微信群等常态化开展燃气安全宣传;对存在隐患、拒绝安检、长期无人居住等特殊用户开展“敲门行动”,督促其及时接受安检或消除户内燃气安全隐患;将燃气安全纳入装修监管范围。

10.教育:建立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等用气场所台账清单,组织用户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用户安全用气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民政:建立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气场所台账清单,组织用户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用户安全用气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2.文旅:建立旅游景区、体育场馆、网吧、书店等用气场所台账清单,组织用户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用户安全用气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3.卫健:建立医院、卫生服务中心、诊所等用气场所台账清单,组织用户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用户安全用气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总结提升阶段(9月21日至10月底)。

对排查发现的各类问题隐患,进行回头看,确保整改闭环。认真总结“百日行动”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并固化为法规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思想认识。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执行力,从政治站位、人民立场、底线思维上深刻认识做好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两个维护”落实到具体行动上,将“百日行动”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首要任务,切实扛起政治责任。

(二)强化工作统筹。要统筹好“百日行动”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疫情防控大局的关系,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科学安排调整,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科学规范开展隐患排查和监管执法,不得随意向地方和企业下达指令,严禁强制购买指定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产品,责令停业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依法按程序办理,决不能简单化、“一刀切”,影响地方和企业正常生产秩序。

(三)强化监管执法。要严格规范开展燃气安全执法,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开展多部门综合执法,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四个一律”要求,坚决防止执法不作为和“宽松软”,切实做到“五个坚决”:对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的,坚决依法处罚;对存在重大隐患、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餐饮场所,坚决按规定停止使用燃气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不按要求加臭、违规供气的燃气企业,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对因燃气企业入户检查不认真而导致的事故,坚决严格倒追燃气企业相关责任;对燃气企业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且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坚决依法清出燃气市场。

(四)强化督查抽查。安委会成立督导组,对全区范围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导组每月抽查燃气经营企业不少于3家,餐饮等工商业燃气用户不少于30家。检查情况纳入2022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内容

“百日行动”期间,发生燃气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律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监管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委监委。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整治进展滞后、整治责任不落实、重大问题悬而未决的,坚决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五)强化宣传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部门职责,采取针对性措施开展常态化的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切实将燃气安全常识宣传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深入开展安全用气、安全防护知识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楼栋、进家庭“六进”活动,广泛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增强全民安全用气意识。要于9月底前完成燃气安全宣传“六进”活动全覆盖。

(六)强化信息报送。安委会督导组每月13日前将督导情况反馈至“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街道(园区)、区直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本地区的使用燃气餐饮场所台账、隐患排查整治清单,每月7日、22日前报送整治进展情况(见附件2)、相关合账(附件2、3、4)和典型执法案例至区“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10月底前报送工作总结(含整治进展情况)。

下陆区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张志锋,联系电话: 0714-6577227,电子邮箱:306687587qq.com;区安委办联系人:殷超凡,联系电话:0714-6577105,电子邮箱:837107153qq.com。

附件:1.关于成立下陆区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2.城镇燃气安全“百日行动”整治进展情况统计表

3.餐饮等工商业燃气用户安全隐患整治清单

4.餐饮等工商业燃气用户实名制管理责任清单

5.餐饮等工商业燃气用户安全检查指南


附件:1

关于成立下陆区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为全力消除辖区燃气安全隐患,确保“百日行动”燃气整治工作有序推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成立下陆区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长: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 徐永安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王海兵区政府副区长

成员:长乐山工业园区党工委书记

程时彬东方山街道党工委书记

刘克涛新下陆街道党工委书记

何金华老下陆街道党工委书记

毛建伟团城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区城管执法局局长

曾宪超区应急局局长

区市监局局长

张文胜区住保局党组书记

张永胜区建设局局长

张亚权区教育局局长

吴国兵区卫健局局长

张红莲区科经局局长

江洪涛区民政局局长

区文旅局局长

下陆交巡警大队大队长

肖坤峰区消防救援大队队长

刘怀忠下陆区公安分局纪委书记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城管局,负责组织全区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办公室主任由区城管执法局局长占磊同志兼任,副局长李文涛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