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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陆区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第三方评估报告 (2021年)

根据黄石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相关工作要求,于2021年11月邀请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对下陆区自2018年至2021年6月以来指定的关于自2018年至2021年6月以来制定的关于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及“一事一议”具体政策措施进行抽样并分析汇总、审查评估。

本次评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等。

该评估报告声明如下:

1、评估报告是依据本评估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评估事项所涉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2、由于本评估报告所涉各行政部门的专业性问题繁多相关文件材料形成的历史原因、背景情况无法在短时间内一一了解,因此,本评估报告得出的结论仅为律师事务所的独立法律判断,不构成对相关问题法律属性的最终确认或承诺也并非权威意见,仅供参考。

现评估如下:

一、本次评估样本构成的总体情况

本评估报告是对全市24家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大冶市、阳新县、黄石港区等6个县(市)区人民政府共计 30 家单位为采集对象(下称:30家采集对象),共收集整理 2018年以来制定发布的400份文件资料为样本进行概括分析。其中我区抽取8份。

一是关于样本来源的权威性。此次收集的400份样本全部来源于 30 家采集对象第一手提供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的具体政策措施,未经评估小组作任何编辑加工,真实有效。从表一可以看出400份样本中规范性文件 61份,占样本总量 15.25%:以通知、制度等形式制发的其他政策性文件 240份,占总量60%;以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批复、函件等“一事一议”形式制发的政策措施 99 份,占样本总量 24.75%。

 二是关于样本来源的时间性。样本来源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黄政发[2018]7号)下发后,2018年6月全市正式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来至 2021年6月止涉及市场主体竞争的400份文件。从表二可以看出 2018年109 份,占比27.25%;2019年 118 份,占比29.5%;2020年103份,占比25.75%。2021年1至6月份 70份,占比17.5%。2020年样本与2019年相比略有下降,主要原因是2020年1月至4月30 家采集对象仅制发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 21份,比2019 年同时期下降27.6%。反映出抗疫时期,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精力投入到抗击疫情的社会秩序管理中,市场主体的经营管理活动有所影响。

三是关于样本来源的代表性。从表三可以看出评估小组从6家县市区政府收集的样本数量为 173 份,占样本总量的43.25%。分布情况依次是:阳新县政府 47 份,占总量 11.75%;开发区·铁山区政府36 份,占总量9%;大冶市政府32份,占总量 8%;西塞山区政府 27 份,占总量6.75%、黄石港区政府 23 份,占总量5.75%、下陆区政府8份,占总量2%。24 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供样本总量 227份,占样本总量的56.75%。样本数量排名前五名的单位依次是市人行 25 份;市商务局 19 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8份;市医疗保障局15 份;市生态环境局 15 份,400 份样本涉及金融、医疗,环境、物流、商贸、服务、制造等多个行业的市场主体和经营行为,保证了样本的代表性。另有市地方金融局、市司法局、市银保监会三家单位没有资料上报。

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实情况及原因分析

一是已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单位有13家。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要求,2018年以来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13 家单位分别是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大冶市、阳新县人民政府及四个城区人民政府,占采集对象的26.7%。

二是已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单位16家。评估小组以 2021年6月29 日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制发的《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下称“通知”)中要求的“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为标准,评判已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分别是市文旅局、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市城管、市卫健委、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 家单位和6个县市区人民政府。扎实落实审查制度的是市发改委,不仅在2018年6月制发了《关于印发黄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还对 2018 年以来的51份政策性文件逐一实施了公平竞争审查措施。

三是尚未完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11家。分别是市经信局、市水利局、市地方金融局、政务服务与大数据管理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司法局、人行黄石支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

上述情况反映出各单位:一是重视程度不够高。2018年自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启动以来,30家采集对象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占比 43.3%,已落实审查制度仅占53.3%,反映出少数单位对该项制度重视程度不够,启动不及时。二是制度落实不够好。未见一家采集对象通过其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对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制度公开征求意见,也未见一家采集对象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建议情况。反映出该制度落实力度不够,没有完全到位。三是审查标准不够严。如市医疗保障局,虽然制发了公乎竞争审查制度,但从采集的样本中仍发现有违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相关措施,一方面反映出审查标准掌握不严,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审核部门对公平竞争制度的审查能力还达不到相关要求。

三、公平竞争审查情况

评估小组以《通知》为依据,对在我区采集的8份样本进行审查评估,未发现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具体政策措施。

四、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措施的意见建议

(一) 应建立“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措施。要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制发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的意见建议,并在提交的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集意见情况。即使对“一事一议”其他政策措施中的会议纪要,不能在网上公开的,但涉及的优惠政策仍应公开,让社会公众充分知晓。

(二) 应加大公平竞争审查咨询机制及第三方评估机制落实力度。由于自我审查机制对政策制定主体的审查能力及理性有较高要求,但文件及政策措施制定主体普遍存在人员专业知识的局限性和审查理性不够的客观现实,因此还应大力推行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制,以弥补文件及政策措施制定主体专业能力不足及不够客观的现实问题,提升公平竞争审查结果的客观性,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落实。

(三) 应提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信息公开的规范性和及时性。截至目前,全市30家采集对象在门户网站上均没有涉及公平竞争审查的相关信息,少数采集对象门户网站发布了一些规范性文件、相关政策文件信息,但对该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文件公平竞争审查的启动时间、政策措施出台时间及政策制定主体纠正时间均未涉及。因此有必要充分提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信息公开的规范性和及时性,将公平竞争审查的相关信息及时发布。

(四) 应完善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的审查标准。虽然从国务院 2016 年出台《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到2021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公平竞争审查流程不断细化,但仍不足以解决审查流程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公平竞争审查流程中存在例外规定的适用障碍及深度审查的程序缺失问题,对公平竞争审查的公正性、准确性造成较大影响,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细化审查流程,完善审查标准。严格例外规定的范围界线,加强对例外规定的科学判断依据。

(五) 应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现行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主要采取自我审查方式的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模式。审查主体的自我监督体现为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文件进行定期评估。社会监督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公众可以向上级机关、有关部门举报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二是审查主体应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审查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处理结果。当前尤其要加强向社会公开公平竞争审查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处理结果,促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到实处。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分析评估我区采集对象 2018 年以来制定发布的 8 份样本,认为相关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和一事一议具体政策措施时,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事前控制,起到了预防行政性垄断的效果,较好保证了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起点公平”,即享有应有的待遇并承担相同的义务,较好地实现了充分有序的竞争。但还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对公平竞争审查的意识还有待提高,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还有待进一步落实,审查流程还需进一步细化,监督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对涉及公平竞争的文件措施还需加强风险评估,以保证各类市场主体能平等且公正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

评估小组律师:

执业证号:14202201211921850

评估小组律师:

执业证号:14202201610361963

评估小组律师:

执业证号:14202201910078786

评估小组律师:

执业证号:14202202110351547

评估小组律师(实习):

证号:17022103210015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