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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管理的通知

辖区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国家、省、市卫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管理的要求和《省卫健委关于开展2019年医疗废物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鄂卫办通【2019】4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高度重视。全区各基层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医疗废物和机构内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要履行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职责。切实做好相关医疗废物监管。

二、规范处理。对于医疗废物,要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到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集中收集处置。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三、依规回收。对于未经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等可回收物,要按照《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0号)规定,由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回收,并做好交接、登记和统计等工作。

四、自查督查。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开展医疗废物全面自查自纠,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对辖区内门诊部、诊所(卫生室)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督查,重点督查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分类、收集、暂存及使用后未污染的玻璃瓶或一次性输液瓶(袋)的处理方式和去向等情况,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要立即整改,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联 系 人:基本医疗科   王玮  

联系方式:5315553   

    

附件:1、关于开展2019年医疗废物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2、下陆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理表

 

 

                                 下陆区卫生健康局

                                  201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