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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十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7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1-11-12
来源:下陆区民政局
龚平代表:
您在区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调整下陆区社区工作者工龄待遇的建议”议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去年7月份以来,根据省市区的统一部署,区协调推进专项工作机制城市社区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各街道认真贯彻《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落实了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员额核定、人员转任、规范管理、薪酬待遇等工作。其中薪酬待遇是根据社区工作者工作岗位、社区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受表彰奖励、相关专业资格水平等综合因素,按照正职、副职、委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四类岗位共18级的等级序列确定的 。
关于社区工作年限,我们是依据黄石市协调推进城市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工作简报第7期《关于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薪酬制度实施有关问题情况的政策解答》来计算的:
1.对于“村改居”社区,原属于村“两委”成员,其担任村“两委”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为社区工作年限。非村“两委”成员,原在村委会中工作的经历不计算为社区工作年限。
2.原经街道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统一招聘并安排在社区工作的各类“专干”、公益性岗位人员,其在社区全日制工作的年限可以连续计算为社区工作年限。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下等次的,应扣除当年的年限。
3.经街道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统一招聘并安排在社区工作的社区工作人员,在社区工作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为社区工作年限。由社区自行聘用的人员,其在社区工作的时间不予计算为社区工作年限。
4.社区工作年限应为直接全日制从事社区服务管理工作的年限,企业工作经历不计算为社区工作年限。
5.在部队服役的时间不属于社区工作时间,不予计算为社区工作年限
十分感谢您对我单位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