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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陆区饶家垄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2020年9月25日下陆区政府发布了下陆区饶家垄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协商搬迁公告,在签约期限内,项目指挥部与房屋所有权人或权利人签订了270份附生效条件的协商搬迁《下陆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目前,协商搬迁安置协议签约率已达95%(按户数计算),协议生效条件已经成就。因此,下陆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饶家垄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收范围:下陆区饶家垄片区棚户区位于马鞍山社区和皇姑岭社区,东至青湖路,南至磁湖路,西至皇姑岭,北至大泉路(具体以征收红线范围为准)。该地块房屋搬迁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建(构)筑物及附属物。
二、征收部门:下陆区住房保障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下陆区饶家垄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
四、征收签约期限:30天,即从2020年12月22日至2021年1月20日止。
五、征收依据:《下陆区饶家垄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六、注意事项: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行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违反规定的,依法不予补偿。
2.被征收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腾空、搬离并移交房屋给征收实施单位。原协商搬迁签约期间内签订的《下陆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有效,不再另行签订《下陆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对不履行《下陆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或在签约期间内没有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下陆区住房保障局报请下陆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3.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同时征收。
4.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