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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陆区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款项提交和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区直各预算单位、各街道办事处、长乐山工业园区:

为贯彻《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鄂发20206 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黄发20209号)的文件精神,全力打造一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就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款项提交和支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全面减免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项目全面取消投标保证金,免收履约保证金。

2.提升合同预付款比例。采购单位应结合项目特点和供应商诚信状况,鼓励按照不低于合同金额的 40%支付预付款。对于中小微企业、资信良好的供应商,鼓励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减轻供应商资金周转压力。

3.加速中小企业款项支付。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以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4.加快供应商合同资金支付。对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在收到供应商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资金,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非不可抗力为由延迟付款。

黄石市下陆区财政局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