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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下陆区东舟重工地块房屋征收的决定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94159 发布日期: 2025-06-27 发布机构: 下陆区人民政府
文 号: 文件分类: 所属机构:
关于下陆区东舟重工地块房屋征收的决定
为满足城市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加快推进下陆区东舟重工地块房屋征收,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下陆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该企业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舟重工地块位于苏州路以南、板城路以东。(具体以该企业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范围为准)。
二、征收内容:东舟重工地块的房屋、机械设备、建(构)筑物及附属物。
三、征收主体:下陆区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下陆区住房保障局。
五、征收签约实施时间:共计30天,即从2025年6月27日起至2025年7月26日止。
六、相关事项:
1.补偿标准依照《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还建细则(暂行)》的通知》(黄石政规〔2020〕1号)等相关条款予以执行。
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单位、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行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违反规定的,依法不予补偿。
3、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签约期限内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并在约定的合理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4、被征收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下陆区住房保障局将报请下陆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标准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下陆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对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被收回国有。
7.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决定。
下陆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7日
